由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發起的防止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BEPS)行動在全球推廣后,近日又有新進展。
《中國經營報》記者獲悉,中國內地已與香港正式簽署《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以下簡稱《安排》)第五議定書,這是對此前規定的又一次修訂。
2006年8月,中國內地和香港簽署《安排》,13年期間議定書曾進行4次修訂。作為第五議定書,其一大亮點就是將通過協商的辦法解決雙重稅收居民的企業納稅問題,這將減少企業雙重征稅,從而實現稅收優惠或減免。
值得注意的是,第五議定書需要雙方履行相關內容后才可生效。根據約定,內地和香港要履行必要的程序和互相書面通知,之后才可生效。
雙方稅務局協商解決
事實上,從細則看,第五議定書的判定標準并沒有否定原來的規則,只是增加了很多其他考慮因素。
隨著全球反避稅力度的加強,企業和個人稅收居民身份的判定越來越重要。
按照現行的稅收安排規定,若一個企業同時具有多重稅收居民身份,理論上應該按照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進行認定。
舉例來說,某私募基金企業在香港注冊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位于北京,那么從其納稅身份看,該企業既是香港的稅收居民,同時屬于內地的稅收居民,在繳稅問題上,就會面臨需要遵從哪些法規的問題。
普華永道稅務及商務咨詢團隊負責人吳家裕分析,在第五議定書公布之前,對于雙重稅收居民,主要采用的是實際管理機構標準,即以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判定其居民身份。
按照上述邏輯,上述私募基金企業是會被認定為內地稅收居民,從而會依據內地稅收政策來享受相應的減稅或減免舉措。
按照新簽訂的第五議定書規定,國稅總局和香港稅務局應通過其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其注冊地或成立地(以及其他相關因素的基礎上),盡力通過協商確定該企業應被視為內地居民還是香港居民,然后選擇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事實上,從細則看,第五議定書的判定標準并沒有否定原來的規則,只是增加了很多其他考慮因素。其中一個就是需要雙方主管稅務機關的認定,這也會增強稅務部門對企業的了解。”一位國際稅收研究人員如此評價。
該人士告訴《中國經營報》記者,相比內地稅收政策,香港資本利得稅稅率較低,且香港只對本地所得進行征稅,香港之外的其他收入并不需要納稅,這使得很多企業都喜歡在香港注冊公司,所以對企業或個人來說,香港稅收居民身份的認定比較關鍵。
但是根據第五議定書的要求,雙重稅收居民的企業對于身份的認定,需要內地和香港稅務局協商解決,如果雙方稅務局未能就該企業居民身份達成一致意見,那相應地,該企業也就不能享受政策規定的稅收優惠或減免。
安永稅務報告也指出,在雙方稅務當局不能就居民身份達成一致的情況下,雙重身份的企業仍可以就享受《安排》待遇的程度和方式達成一致意見,以使企業仍然可以享受安排中規定的優惠或減免。
擴大測試范圍
《安排》中的主要目的測試涵蓋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財產收益條款等內容。
相比《安排》中的部分內容,第五議定書詳細寫明了稅收安排的目的,除為消除對所得的雙重征稅外,還重點指出通過避稅行為造成不征稅或少征稅的情形。
吳家裕認為,目前內地與香港通過雙邊協商達成共識的條款,對反避稅要求也更加嚴格。“未來,在兩地開展跨境業務的企業和個人應順應國際稅收規則的變化,更好地應對跨境稅收風險。”
根據協議內容,第五議定書更新了主要目的測試的相關內容。
主要目的測試,主要是指通過合理判斷什么是交易或安排的主要目的之一來進行判定是否可以享受稅收利益。上述《安排》中的主要目的測試涵蓋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財產收益條款等內容。
新修訂的第五議定書,將主要目的測試擴大到普遍適用于安排的各項條款。
根據香港的稅收制度,資本利得可以免稅,但在內地,轉讓公司的股權所得,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以財產收益為例,第五議定書涵蓋了合伙或信托的權益,即如果一方居民轉讓合伙或信托的權益,且該權益超過50%的價值來自于另一方的不動產,另一方也具有征稅權。這在很大程度上規避了之前通過成立合伙或信托模式實現不繳稅的行為。
“離岸信托從稅收籌劃角度看,并不在偷稅的范疇內,但是新規定對信托收益籌劃的方式進行了說明,目的還是在提醒偷漏稅行為會造成不好影響,從而規避稅收風險。”上述研究人士分析。
對于第五議定書的生效時間,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說明,內地和香港的時間并不相同。在內地,在本議定書生效年度的次年1月1日或以后開始的納稅年度中取得的所得;在香港,在本議定書生效年度的次年4月1日或以后開始的課稅年度中取得的所得。
對此,上述研究人士建議,按照時間進度看,相關企業和個人需要做好一個納稅年度所得情況的匯總,在避免雙重征稅沖突的同時,也要進一步提高稅收合規性。
(來源:中國經營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