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印發<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暫行辦法》明確,網絡貨運經營者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記錄實際承運人、托運人的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服務信息、交易信息,并保存相關涉稅資料,確保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可用性。信息的保存時間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相關涉稅資料(包括屬于涉稅資料的相關信息)應當保存十年;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交易信息包括訂單日志、網上交易日志、款項結算、含有時間和地理位置信息的實時行駛軌跡數據等。網絡貨運經營者應對運輸、交易全過程進行實時監控和動態管理,不得虛構交易、運輸、結算信息。
《暫行辦法》要求,網絡貨運經營者應遵照國家稅收法律法規,依法依規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得虛開虛抵增值稅發票等扣稅憑證。網絡貨運經營者和實際承運人均應當依法履行納稅或扣繳稅款義務。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按照相關技術規范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省級網絡貨運信息監測系統,實現與網絡貨運經營者信息平臺的有效對接;應定期將監測數據上傳至交通運輸部網絡貨運信息交互系統,并及時傳遞給同級稅務部門;應利用省級網絡貨運信息監測系統對網絡貨運經營者經營行為進行信息化監測,并建立信息通報制度,指導轄區內負有道路運輸監督管理職責的機構基于網絡貨運經營者的信用等級和風險類型,實行差異化監管。
網絡貨運經營者發生虛開虛抵增值稅發票等稅收違法違規行為的,稅務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網絡貨運經營者虛構交易、運輸、結算信息,造成監測結果異常的,縣級以上負有道路運輸監督管理職責的機構應依法查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未作出明確規定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來源:中國會計視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