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印發《開展稅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試點工作方案》(以下簡稱《工作方案》)的通知,確定在國家稅務總局河北、江蘇、浙江、大連、廈門等5個?。ㄊ校┒悇站謱Σ糠侄悇兆C明事項開展試點。對于納入試點范圍的稅務證明事項,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采用告知承諾替代證明。非申請人代為承諾的,要有申請人的特別授權。申請人納稅信用級別為D級的,不適用告知承諾制。申請人不愿承諾或無法承諾的,應當提交法律法規要求的證明。
《工作方案》明確,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持續開展“減證便民”行動的決策部署,進一步優化稅務執法方式,改善稅收營商環境,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4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便民辦稅繳費十條新舉措的通知》(稅總函〔2019〕223號)要求,參照《司法部關于印發開展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司發通〔2019〕54號,以下簡稱《通知》)的有關規定,現就開展稅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試點工作制定方案。
《工作方案》明確試點范圍,根據試點需要和有關單位工作基礎,確定在國家稅務總局河北、江蘇、浙江、大連、廈門等5個?。ㄊ校┒悇站謱Σ糠侄悇兆C明事項開展試點;試點?。ㄊ校┒悇站指鶕嶋H情況,確定部分稅務機關為試點實施單位,具體開展試點工作。
試點?。ㄊ校┒悇站执_定的試點實施單位,同時被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為試點單位的,要加強與地方人民政府試點牽頭部門的溝通協調,做好工作銜接。
《工作方案》所指稅務證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依法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行政許可、行政確認、稅收減免等事項時,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機關或其他機構出具的、用以描述客觀事實或表明符合特定條件的有關材料。本方案所指稅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是指稅務機關在辦理有關事項時,以書面(含電子文本)形式將法律法規中規定的證明義務和證明內容一次性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書面承諾已經符合告知的條件、標準、要求,愿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稅務機關不再索要有關證明而依據書面(含電子文本)承諾辦理相關事項。
對于納入試點范圍的稅務證明事項,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采用告知承諾替代證明。非申請人代為承諾的,要有申請人的特別授權。申請人納稅信用級別為D級的,不適用告知承諾制。申請人不愿承諾或無法承諾的,應當提交法律法規要求的證明。
《工作方案》要求做好試點準備。2019年9月10日前,試點實施單位要做好公開試點事項目錄、對試點事項逐項制定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編制告知承諾工作規程、修改完善辦事指南等工作,細化任務措施,明確時間節點,試點?。ㄊ校┒悇站忠訌妼υ圏c準備工作的指導和服務,并將具體實施舉措匯總,通過FTP報送稅務總局。
試點時間為2019年9月至11月,試點實施單位要積極有序推進試點工作,確保完成試點任務,取得工作實效。2019年12月20日前,試點?。ㄊ校┒悇站謱υ圏c工作情況、主要做法和成效、存在的問題和建議等進行總結,通過FTP報送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司)。
(來源:中國會計視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