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澎湃新聞從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區人民法院獲悉,7月23日,該院積極對接稅務部門,依法對兩名身為職業放貸人的當事人征收利息稅費共計910.17元。法院將在發放執行款前,依法劃轉相應款項至稅務機關指定賬戶。
澎湃新聞從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兩名當事人涉及兩起案例,較早的一起涉及職業放貸人齊某,其執行到位利息3600元,應繳利息稅費810.17元。這也成為浙江首起對職業放貸人征稅的案例。
申請人齊某與被執行人呂某、周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齊某于今年4月12日向柯城法院申請強制執行。7月3日,被執行人呂某支付申請人齊某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3600元。經查,申請人齊某已被納入柯城法院“職業放貸人名錄”。7月22日,柯城區法院向區稅務局出具涉職業放貸人案件信息告知書。7月23日,柯城區稅務部門向法院回函告知申請人齊某應繳利息稅費810.17元。法院將在發放執行款前,依法劃轉相應款項至稅務機關指定賬戶。
今年7月,浙江高院與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聯合發布《關于對職業放貸人征收稅費的會議紀要》明確:申請執行人為“職業放貸人名錄”人員的民間借貸案,本金與利息已執行到位的,法院執行部門應向稅務機關通報,由稅務機關依法征稅,征收稅費的范圍為通過執行程序獲得給付的利息收入。
案件辦理過程中,法院執行部門認為案件符合協助征收稅費的類型和范圍的,及時出具《涉職業放貸人案件信息告知書》,將職業放貸人名單、身份和本金、利息收入等情況通報給當地稅務機關,由稅務機關對其依法征稅。根據在案證據,尚難以明確利息收入等情況的,可以先行將裁判結果及執行到位款項等基本事實和征稅線索向稅務機關通報。稅務機關接到通報后,應對征稅事宜進行核實,認為應當征收稅費的,在收到《涉職業放貸人案件信息告知書》等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計算納稅人應繳稅費金額,并出具《關于協助征收稅費的函》交付法院。法院依據函件通知當事人欠稅事宜,并在發放執行款前,依法劃轉相應款項至稅務機關指定賬戶。稅費劃轉后,納稅人可以到稅務機關開具完稅憑證。
(來源:澎湃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