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商務部、文化和旅游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印發<口岸出境免稅店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以下簡稱《暫行辦法》)。
公告稱,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定,規范管理口岸出境免稅店,促進口岸出境免稅店健康有序發展,現印發《口岸出境免稅店管理暫行辦法》。
《暫行辦法》明確,國家對口岸出境免稅店實行特許經營。國家統籌安排口岸出境免稅店的布局和建設。口岸出境免稅店的布局選址應根據出入境旅客流量,結合區域布局因素,滿足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有序競爭、避免浪費、便于監管的要求。
設立口岸出境免稅店的數量、口岸,由口岸所屬的地方政府或中國民用航空局提出申請,財政部會同商務部、文化和旅游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審批。免稅商品的經營范圍,嚴格限于海關核定的種類和品種。
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對原經國務院批準具有免稅品經營資質,且近5年有連續經營口岸或市內進出境免稅店業績的企業,放開經營免稅店的地域和類別限制,準予企業平等競標口岸出境免稅店經營權??诎冻鼍趁舛惖瓯仨氂删哂忻舛惼方洜I資質的企業絕對控股(持股比例大于50%)。
口岸出境免稅店由招標人或口岸業主通過招標方式確定經營主體。設有口岸進、出境免稅店的口岸應對口岸進、出境免稅店統一招標。招標投標活動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如果不具備招標條件,比如在進出境客流量較小、開店面積有限等特殊情況下,可提出申請,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核準,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規定的競爭性談判等其他方式確定經營主體。
新設立或經營合同到期的口岸出境免稅店經營主體經招標或核準后,經營期限不超過10年。經營期間經營主體不得擅自變更口岸出境免稅店中標時確定的經營面積。需擴大原批準時經營面積的,招標人或口岸業主需提出申請,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核準;需縮小原批準時經營面積的,招標人或口岸業主需提出申請報海關總署核準。協議到期后不得自動續約,應根據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重新確定經營主體。
(來源:中國會計視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