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問題長年困擾著創投行業,去年下半年的一紙“追繳”通知更是讓行業哀嚎連連。直至去年12月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實施所得稅優惠促進創業投資發展,“使創投企業個人合伙人稅負有所下降、只減不增”,行業才吃下了一顆定心丸。
2019年初,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和證監會聯合發布了《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伙人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下稱《通知》),宣布在2019年1月1日起實施,以正式文件形式確立了相關優惠安排。簡單來說,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稅率為20%;選擇按年度所得整體核算,按5%~35%的超額累進稅率征稅。
至今政策落地半年,在實際操作中創投企業是否真正享受到了相關的優惠?各地的執行情況又是如何?日前,證券時報記者對業內多家機構進行調查,得到的答案是:部分地方實際稅負不減反增。
創投實際稅負不減反增
今年以來,關于減稅降費和支持雙創的利好政策頻出,加上搭載科創板的順風車,一批創投機構看到了新增退出渠道的希望,從而為LP(有限合伙人)創造更多回報。但在相關政策落地的半年后,稅收至今仍是機構縈繞心頭、難以解憂的問題。
“我們創投干的不是中小個體戶的生意,是真正直接扶持國家的創新企業,尤其是我們這些投核心高端裝備制造、生物科技、芯片技術的機構,應該給予更多的稅收優惠,才能幫助這些科創公司發展壯大,從而真正提升中國的科技硬實力。”深圳一家大型民營創投機構董事長對證券時報記者表示,“在政策落地之前,我們公司采取按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個人合伙人應從創投企業取得的所得,按照地方政府為鼓勵創業投資行業給予的20%的優惠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政策落地后公司仍采取第一種計稅方式,雖然也是20%的稅率,但不同的是重要支出不能抵扣、虧損不能跨年結轉、項目投資損失難以確認,這樣一來還是多交了。”
對于一些大的基金而言,成立時間比較久且有稅收規劃經驗,在繳稅問題上能采用一些相對迂回的方式,而且等待國家能有新的優惠政策出臺。但對于那些近幾年成立的中小型機構,在目前大環境不好的背景下,好不容易有一些早期的項目退出,在交稅問題上并無過多經驗,按照最新的規定繳稅并沒有做整體規劃,最終分到LP的錢也大打折扣。時代伯樂合伙人周濤告訴證券時報記者,在現行政策下,需要管理人統籌考慮各個項目的退出時間,合理的運用政策,需要避免出現今年退的都是高收益項目,而下一年又多是虧損項目的情況。
同樣情況也出現在上海某國有背景的創投機構。據該機構內部人士表示,在稅收新政落地后,公司經測算,最終選擇20%。事實上,行業普遍認為,對于前期回報不是很高、費用較高的基金,可采取5%到35%的累進稅率,三年后收益高了可換成20%的稅率。
但從實際情況來看,行業內的創投企業稅負普遍增加。深圳某PE機構財務人士就直言,因為以前可以抵扣成本費用再適用20%的稅率,現在采用這個稅率就不能抵扣成本費用。但對于一些從始至終都嚴格執行5%到35%的累進稅率計算的地方來說,現在的政策則是有減負的效果。
三大繳稅問題需要厘清
根據證券時報記者多方位了解,在新的稅收政策落地前,各個地方政府為了招商引資,相繼出臺優惠政策,文件一般都會提到稅率按照20%執行。而基金一般會扣除成本費用后再按照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各地稅務局一般是配合政府的優惠政策來執行。但各地稅務稽查局的執行力度卻不盡一樣。深圳、珠海等地相對比較開明,稅務稽查局不會重點關注基金的這個問題。但在浙江、安徽等地,稅務稽查局會要求被抽查到的基金采用5%到35%的累進稅率核算。
根據《通知》,若創投企業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稅率為20%,但管理費和業績報酬在內的其他支出不得在核算時扣除,有以下三大問題需要厘清。
第一,重要支出不能抵扣。上述董事長舉例說明,假設一家創投企業7年時間不扣除費用和業績報酬的收益率為100%。正常情況下創投企業一年管理費率為2%,收取5年管理費。簡單來算,管理費+業績報酬占比約為30%,創投企業的1000萬收益中包括應支付給管理人的300萬管理費及業績報酬,在不能扣除管理費和業績報酬的情況下,20%所得稅即為200萬,對應投資人實際收益700萬,稅負比例是28.6%。換句話說,實際個人合伙人所得稅負是28.6%,遠高于名義稅率20%。
第二,虧損不能跨年結轉。北京某頭部人民幣基金財務負責人則表示,創投行業的項目退出具有很大不確定性,在創投行業目前仍以IPO退出為主要退出方式的情況下,A股IPO的發行節奏及2017年5月出臺的減持新規都給創投企業的退出帶來很大影響。創投企業在整個存續期內可能會有一些年份有較多項目IPO解禁后退出,也可能有些年份沒有項目退出,卻有項目失敗產生虧損,如果選擇了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方式,也意味著不同年度的盈利和虧損不能互相抵減,但對于投資人來說他投資的是同一基金的不同項目,盈利的項目要繳稅,虧損的項目卻有可能無法與盈利項目相抵減,從而多繳納了稅金。
第三,項目投資損失難以確認。該負責人強調,由于創投行業的特點,創投企業投的比較好的項目約占25%,其他75%的項目或表現一般,或很難退出,或實際已經死亡。25%較好的項目退出較快,而其他項目退出較慢,創投企業開始退出分配給投資人的款項都主要是好項目退出產生的,因此利潤額顯得很大,但很多不好的項目由于很難退出,也很難做破產清算(創投企業通常只是占比很小的小股東,無法也無力主持破產清算工作),難以取得稅務局要求的投資損失備案資料,造成比較好的項目退出后,創投企業當年度盈利很大,要繳很多的稅,而無法取得投資損失確認資料但已造成實際虧損的項目卻無處彌補。
期待政策有更多優化空間
澳銀資本財務總監郭靜表示,從整體來看,政策是有起到減負的作用,但是還有很多優化空間。第一,單一核算的方式應該改為從投資人能夠分配的款項為基礎去做考量,將投資成本考慮在內,并且允許虧損跨年結算。如果按照現在的政策,機構管理成本和業績報酬都不能扣除的話,他們承擔的就是雙重成本壓力。第二,目前政策不允許嵌套式基金使用相應的稅率。但實際上對于這些基金的合伙人而言,他們的資金也是投資到創業企業當中,雖然中轉了一道,但作用是一樣的,因此應該一視同仁,對政策適用范圍進行擴展。
時代伯樂合伙人周濤則從三個方面提出建議,首先,創業投資基金存續期內,虧損項目該如何抵扣產生的收益,目前的財稅文件均沒有提及。就我國的國情來講,創投行業仍屬于發展階段,還有諸多不成熟的地方,這也就必然導致在項目退出的過程中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問題,典型的就是好項目先退出,差項目退不出,最終也抵不了稅。
其次,從創投這個行業來說,目的是為了支持中小企業,促使偉大企業的誕生,所以對于投資特定行業,可以給予更優惠的個人所得稅率,比如所投資的半導體、生物醫藥類公司,該類行業屬于國家鼓勵,支持,但同時又特別需要資金支持的行業,在實現退出時是否能按10%、15%的稅率來執行。
第三,從投資的周期來看,目前的創業投資基金生命周期多集中在5-7年,考慮投資期,及所投資企業的實際發展情況,實際上這是一個很短的時間,這種時間周期當然也與投資人的訴求有關,如果在個人所得稅的稅收優惠上,所投資項目周期超過5年,或是7年的,也可以給予一定優惠。
從海外支持創投的發展政策來看,稅收優惠是最能吸引社會資本涌入的一個有效方式。國際慣例而言,政府鼓勵長期投資行為,如美國,創投企業投資人所獲得的投資期限超過一年的收益分配被認定為“長期資本利得”,享受15%-20%的優惠稅率。而短期資本利得,即一年內實現的投資收益,則需和薪酬收入一樣,按照普通所得稅率交稅,最高適用稅率達37%。
深圳地區某大型PE機構合伙人對此提出了三點建議:第一,將稅收優惠與投資期限掛鉤,投資時間越長,稅率越低,以此來鼓勵長期投資。就我國國情而言,建議在按年度所得整體核算方式下,投資期限不超過3年的按照5%-35%的超額累進稅率征稅,3年以上5年以下的采用20%的稅率,5年以上8年以下采用15%的稅率,8年以上采用10%的稅率。
第二,建議取消增值稅,避免重復征稅。目前創投企業減持所投資企業的股票所得收益需繳納約6.4%的增值稅及附加,這是在投資收益應繳納所得稅之外的加征稅項。然而,由于創投企業大多采用合伙制,本身無生產經營活動,抵扣項很少,計征的增值稅實質即為所得稅,造成了重復征稅。
第三,允許創投機構向稅務主管機關自行申報項目損失,稅務主管機構有權抽查申報材料真實性,并對作假行為實施嚴厲的懲罰性措施。此外,也可允許創投機構聘請專業中介機構,提供專業的鑒證報告,經稅務局認可的鑒證報告,可作為創投機構確認股權投資損失的合法依據。
(來源:證券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