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8年,中國正式啟動增值稅減稅改革以來,已經推出了一系列的諸多配套減稅降費措施,截至目前,最大規模的減稅和降費措施都已經實施。增值稅降率是最大規模的減稅,社保費降率是最期待的降費,此外還包括小微企業減稅、企業所得稅減稅等相關改革。減稅降費的效應是非常明顯的,其中一個指標是減少了政府收入。今年4月1日開始的增值稅降率,在5月份的數據中開始體現了,首個月就減少了1113億元的收入。
減稅降費進一步擴大的空間非常有限,因為減稅已經直接體現為政府收入的減少。與以往歷次減稅政策不同,此次減稅力度和規模非常大,不僅反映在政府收入的增速放緩,甚至還能夠直接帶來收入絕對規模的下降。從今年前5個月的地方收入來看,部分地方的累積收入已經是負增長了,那說明4月和5月的當期收入是“斷崖式”下滑了,部分地區雖然能夠保持個位數的增長,但是刨除物價因素之后,實際收入也是負增長。
繼續大幅度降低稅率或費率是很難的,但通過逐步完善增值稅稅制,還是能夠起到一定的減稅效應,并且從現代稅收制度的角度來看,這些改革甚至比降低稅率更為重要。接下來,我們按照難易程度和時間軸,說說可以期待的增值稅改革,這些改革主要是三個目標:中性稅制、公平稅負和提高征收率。
打通金融業的增值稅鏈條
我們經常說,增值稅有較好的“中性”,在2009年之后,中國的增值稅還是消費型增值稅,這兩者疊加在一起,說的就是增值稅具有非常良好的轉嫁機制,任何一個環節繳納的增值稅稅負,都已經提前從下一個環節代收了。從程序上來說,首先是企業實現了銷售,其次是企業做到了代收,最后才是企業實現了代繳。
但是,中國現有的增值稅稅制并不是完美轉嫁的,有一些是技術限制,另一些是制度限制,其中以金融業最為典型。在2016年實行“營改增”過程中,金融業納入了增值稅的范圍,但是規定金融業的增值稅,不得作為下游企業的進項稅抵扣。舉例來說,A銀行向B企業提供了一筆貸款,實現了100萬元的利息收入,其中的增值稅銷項稅為5.66萬(價內稅轉為價外稅),假設該銀行從上游H企業購入設備等的進項稅為3萬;此時B企業的利息增值稅5.66萬是不能在其實現銷售時進行抵扣,因此B企業不僅承擔了A銀行2.66萬的增值稅,還承擔了上游H企業的3萬增值稅。
因此,中國的增值稅鏈條在金融業被“斷開”了,這當然是出于稅收收入的考慮,如果完全打通了金融業的增值稅鏈條,那么金融業的稅收就流失了,特別是考慮到金融業高利潤的行業特征,企業所得稅實施的又是統一的25%稅率,無法對這種利潤差異進行稅收調節。因此,雖然2016年對金融業實施了“營改增”,本質上反而是平移了之前的營業稅制,改革的結果是提高了金融業的利潤率(因為可以抵扣進項),但對下游行業沒有直接影響。
打通金融業的抵扣鏈條,具有三重關鍵作用。首先,從稅制完善角度來說,在金融業這個環節割裂抵扣鏈條,影響的是全產業鏈,而不僅是金融業自身,因此打通抵扣鏈條是受益于整個產業鏈的。其次,能夠快速降低企業的融資成本,將金融業納入進項抵扣,抵扣的部分就是下游企業融資成本的下降幅度。最后,有利于促進金融業支持實體經濟,在現有的金融業增值稅范圍內,金融業內部的很多交易是免稅的,但是金融業和實體經濟的借貸是要交稅的,并且還不能抵扣,打通抵扣鏈條能夠引導資金流入實體經濟,降低資金在金融系統“空轉”的情形。
逐步合并增值稅稅率檔次
增值稅稅率改革至今,稅率檔次由17%、13%、11%、6%的四檔,減少為目前的13%、9%、6%三檔,稅率并檔取得了較大的進步,每一次稅率調整都會牽涉到征收方和繳納方的成本變化。未來的改革一定會朝向兩檔稅率,其中13%檔次下調的空間非常小,因為這會帶來稅收收入的明顯減少,6%檔次上調的可能性也很小,因為會造成服務業企業的稅負上升;因此,最大的調整方向是取消9%檔次,將其并入6%檔次,9%檔次的行業范圍較小,調整稅率對宏觀經濟造成的影響也相當較小。
稅率并檔的主要原因,不是企業間稅負的不公平。在價稅分離的前提下,行業間稅負的高低是不會影響企業的經營行為和利潤的。稅率為17%,那就代收17%的銷項稅,如果調整到13%,則代收13%的銷項稅。當然,在現實世界里,價稅是互動的,所謂的價外稅只是會計記賬的規則,不是企業的定價行為。但是,即便如此,經過一段時間的稅率適應期之后,行業間的稅率差異和價格之間的關系會逐步穩定,此時的稅率不再對價格產生影響,行業間的稅負不公也就逐步消除了,此時的稅率差異不再直接影響企業的行為。
稅率并檔的真正原因,是稅收中地區間分布的不公平,從而造成了地方政府行為的扭曲。從一個產品的生產流程來看,中間環節的稅率差異是不會影響最終產品價格,也不會影響中間企業的利潤,甚至可以在中間環節完全免稅,只在最終環節收稅,也不會有太大差異。但是,從稅收收入的角度來看,稅率差異帶來的影響更為明顯,每個環節要繳納的稅收是用銷項稅減去進項稅,試想一下,如果某個環節是高稅率的銷項稅和低稅率的進項稅,那這個環節的繳稅就較多,反之亦然。各環節繳納的增值稅對應了各地方的增值稅收入,從地方稅收收入激勵的角度,各地方會盡可能發展制造業、盡量不發展服務業,這樣可以把高稅率的銷項開給其他地方,從其他地方購入的進項稅則更低,由此獲得更多的增值稅收入。
當然,上級政府也可以通過財政再分配方式對這種差異進項彌補,但是這種方式的協調成本太高,實施難度相對更大。因此,微觀企業層面的稅負,加總到宏觀地區層面的稅收之后,會產生一些新的問題,解決方案也就需要同時兼顧微觀激勵和宏觀動機。
從“以票控稅”到“以信息控稅”
在我的設想中,最好的增值稅模式是廢除增值稅發票,改用信息大數據征稅。增值稅發票有其時代特征,也必然有其時代約束,在現金交易占主導和信息技術不發達的階段,“以票控稅”能夠有效籌集政府收入,但是究其根本,增值稅發票也是一個信息收集功能,增長稅的抵扣鏈條就是產品/服務的流向,抵扣鏈就是產業鏈。
但是在現實的經濟活動中,有太多因素導致抵扣鏈偏離了產業鏈。一些是客觀經濟因素,例如有些合理的購入沒有計入銷項,有些銷售沒有計入銷項,導致銷項減進項的方式與實際的增加值不同。另一些是稅收制度的設計,例如有些市場主體不具備增值稅開票資格,即使提供了服務或產品,下游企業也無法進行抵扣?,F代經濟生產活動的一個特征就是高度的分工細化,分工程度越深,這種偏離幅度就越大。
因此,最理想的模式是整合資金流和物流信息,利用企業間的信息流作為征稅依據。企業只要有銷售,就會反映在資金流上,從技術層面來說,企業很難隱瞞真實的交易,因此可以通過不同信息來源做到“應收盡收”,提高征收率。另一方面,企業發生了產品或服務的購入,同樣也反映在資金流上,無論這種購入的銷售方是誰,該企業均可以作為進項稅抵扣,做到“應扣就扣”。
信息征稅的優勢是非常明顯的。首先是降低了征納成本,稅務機關的征收成本下降,納稅人的成本也下降。其次是稅收確定性提高,企業不需要為自己的進項抵扣提供證明,能夠完美預期自身的納稅義務。最后是提高了征收率,無論銷售對象是其他企業還是個人,均不影響納稅義務。
信息整合就是部門整合,是將金融系統和物流系統的信息同步到稅務系統,稅務部門利用的是金融系統的信息記錄。從技術層面來說,現有的信息化建設水平已經逐步達到了信息征稅的要求,信息整合的難度要大于信息建設自身。
這些改革看上去難度很大,要么是財政約束太強,要么是技術難度太大,實施的可能性似乎也很小。但是,中國的很多制度調整和改革,一旦開始,也是非常迅速和精準的。大概是兩年前,我在一個財稅論壇上提出可以加快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退稅,當時看起來是不可能實施的,但是卻在2019年真的全面推開了。所以,這些值得期待的增值稅改革,或許比我們預料中要來得更早一些。
(作者范子英為上海財經大學公共經濟與管理學院教授)
(來源:澎湃新聞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