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財政廳發布《關于再次公開征求<浙江省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方案(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公告稱,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現將《浙江省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方案(征求意見稿)》再次征求公眾意見。
《耕地占用稅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耕地占用稅的稅額,人均耕地不超過一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十元至五十元;人均耕地超過一畝但不超過二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八元至四十元;人均耕地超過二畝但不超過三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六元至三十元。第五條規定:在人均耕地低于零點五畝的地區,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情況,適當提高耕地占用稅的適用稅額,但提高的部分不得超過前述確定的適用稅額的百分之五十。根據各市、縣(市)經濟總量及人均水平、常住人口、人均耕地面積、產業和生態功能區規劃等因素綜合考慮,《征求意見稿》中將原先的4檔稅額(每平方米50元、45元、35元、25元)調整為新4檔基本稅額標準(每平方米60元、50元、40元、30元)。其中,對經濟發達、人均耕地低于零點五畝的地區,耕地占用稅基本稅額標準在原第一檔稅額基礎上增加10元/平方米,并將原第二檔至第四檔稅額各提高5元/平方米?!墩髑笠庖姼濉分刑岢龅?檔基本稅額標準均符合《耕地占用稅法》第四條和第五條的規定。
《耕地占用稅法》第十二條第二款中規定占用非耕地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適用稅額可以適當低于本地區的適用稅額,但降低的部分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從浙江省實際情況看,為鼓勵利用非耕地從事非農項目建設,擬對占用非耕地適用的基本稅額標準比占用耕地適用的基本稅額標準作適當降低,其中,第一檔降低10元/平方米、第二檔至第四檔分別降低5元/平方米(即對占用非耕地的,仍保持2008年稅額標準不變,此次不作調整增加)。《征求意見稿》中提出的非耕地基本稅額標準符合《耕地占用稅法》第十二條的規定。
新擬的浙江省耕地占用稅基本稅額標準
(來源:中國會計視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