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入推進審批服務便民化的指導意見》,深化“放管服”改革,進一步提升車輛購置稅納稅以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注冊登記業務便利化,國家稅務總局、公安局聯合發布《關于應用車輛購置稅電子完稅信息辦理車輛注冊登記業務的公告》。決定自2019年6月1日起,將應用車輛購置稅電子完稅信息辦理車輛注冊登記業務的試點擴大到全國范圍。
《公告》稱,自2019年6月1日起,納稅人在全國范圍內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業務時,稅務機關不再打印和發放紙質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納稅人辦理完成車輛購置稅納稅業務后,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注冊登記時,不需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紙質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
納稅人辦理完成車輛購置稅納稅業務(免稅業務除外)的具體情形如下:納稅人到銀行辦理車輛購置稅稅款繳納(轉賬或者現金)、由銀行將稅款繳入國庫的,國庫已傳回《稅收繳款書(銀行經收專用)》聯次;納稅人通過橫向聯網電子繳稅系統等電子方式繳納稅款的,稅款劃繳已成功;納稅人在辦稅服務廳以現金方式繳納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已收取稅款。
自2019年7月1日起,納稅人在全國范圍內辦理車輛購置稅補稅、完稅證明換證或者更正等業務時,稅務機關不再出具紙質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
《公告》還明確了納稅人在試點前辦理的車輛購置稅納稅業務,在試點期間辦理需重新出具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的相關業務,稅務機關仍然出具紙質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
納稅人如需紙質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可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由主管稅務機關打印《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電子版)》(見附件),亦可自行通過本?。ㄗ灾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電子稅務局等官方互聯網平臺查詢和打印。
(來源:中國會計視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