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浙江省資產評估機構年度業務收入信息發布辦法》的通知
文號:浙評協〔2018〕31號 發布時間:2018-07-31 瀏覽次數: 0
各市注協,各資產評估機構:
《浙江省資產評估機構年度業務收入信息發布辦法》經浙江省資產評估協會第六屆常務理事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浙江省資產評估機構年度業務收入信息發布辦法
浙江省資產評估協會
2018年7月30日
附件:
浙江省資產評估機構
年度業務收入信息發布辦法
(2018年7月27日浙江省資產評估協會
第六屆常務理事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條 為提高我省資產評估行業透明度,便于公眾了解資產評估機構(含省外資產評估機構在浙江分支機構,及依據<資產評估法>、<資產評估行業財政監督管理辦法>經過財政備案、入會的其他資產評估專業類別的資產評估機構,以下統稱資產評估機構),根據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浙江省資產評估協會(以下簡稱省評協)開展業務收入前30家資產評估專業類別機構、業務收入前10家其他評估專業類別機構的信息發布工作。
資產評估專業類別機構,是指經過財政備案、資產評估協會入會,名稱僅包括資產評估專業類別的資產評估機構。
其他評估專業類別機構,是指經過財政備案、資產評估協會入會,名稱中包含其他專業類別的資產評估機構。
資產評估機構名稱中未含有評估專業類別或者雖含有其他評估專業類別,但是參照資產評估機構意愿、資產評估機構歷史發展、資產評估師數量、業務結構等具體因素,能夠綜合判斷所屬類別的,按照相應專業類別進行分類。
第三條 信息發布工作每年進行一次,原則上在每年6月底前開展。
第四條 經過財政備案、行業協會入會滿一年的,資產評估機構根據自愿原則參加信息發布工作。當年度信息在省評協網站上公示7天,期滿無異議的,省評協發布信息公告。
第五條 業務收入信息,按照上年度資產評估機構業務收入順序排列。
業務收入,是指以資產評估機構為主體開展業務取得的收入(不含省外分所收入)。業務收入信息依據經過注冊會計師審計的資產評估機構財務報表以及相關行業管理系統中的財務信息。
業務收入信息,按照資產評估機構專業類別不同分別細分為不同信息。資產評估專業類別機構的,業務收入信息劃分為評估業務收入信息和其他業務收入信息。其他評估專業類別機構的,業務收入信息劃分為資產評估專業類別業務收入信息、其他評估專業類別收入信息、其他業務收入信息。
第六條 資產評估專業類別機構的信息發布,除公布年度業務收入信息外,同時公布以下信息:
(一)全國業務總收入(僅適用于總所在浙江的資產評估機構);
(二)在省內登記的資產評估師數量;
(三)處罰和懲戒情況,即最近3個年度內,資產評估機構及其資產評估師因執業而受到刑事處罰、行政處罰和行業懲戒的情況。
上述信息以上年度12月31日為基準。
資產評估師,是指資產評估專業類別的評估師。
第七條 其他評估專業類別機構的信息發布,除公布年度業務收入信息外,同時公布以下信息:
(一)資產評估機構在省內登記的資產評估師數量;
(二)處罰和懲戒情況,即最近3個年度內,資產評估機構及其資產評估師因執業而受到刑事處罰、行政處罰和行業懲戒的情況。
上述信息以上年度12月31日為基準。
第八條 涉及合并、分立事項的資產評估機構,在上年度12月31日前辦結以下所有手續的,以合并、分立后的資產評估機構列入信息發布范圍。
資產評估機構提前將合并或分立協議、工商變更登記、財政變更備案等證明材料。
第九條 資產評估機構應根據要求在行業相關管理系統中如實申報業務情況。業務收入信息主要來源于行業相關管理系統。
業務收入分類信息無法直接采集的,由相關資產評估機構另行申報。
第十條 資產評估機構申報信息失實,省評協根據實際情況責令其限期更正;情節嚴重構成自律懲戒情形的,省評協提交自律懲戒委員會審議,并取消其三年內參與信息發布的資格。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評協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