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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減少辦證環節,簡化契稅辦稅流程,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在浙江省行政區域內承受房屋、土地權屬繳納契稅的,取消發放契證。原已發放的契證仍可作為契稅完稅證明使用。
本公告自2016年10月8日起施行。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重新制發契證格式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4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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