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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前頁:首頁 >車輛購置稅

            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關于加強車輛配置序列號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

            發布時間:2019年06月21日         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25號 瀏覽次數: 文字顯示:     

             

             
             
              為提高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效率,規范機動車合格證電子信息及進口車輛電子信息(以下統稱車輛電子信息)和車輛分類管理,國家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決定調整車輛配置序列號編碼規則,對車輛配置序列號的申請和使用加強管理?,F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7月1日起,車輛生產(改裝)企業或者進口車輛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企業”)不再向稅務機關報送車輛價格信息,保留車輛配置序列號管理機制。
             
              二、車輛配置序列號由企業通過機動車合格證信息管理系統中的車輛配置信息管理系統編制,用于區分相同廠牌型號、不同配置的車型。2019年12月31日前,仍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車輛購置稅價格信息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6〕93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的附件3《“序列號”編碼規則》(以下簡稱“舊編碼規則”)編制。
             
              同類別同品牌同型號、配置相同的車型,不應重復編制車輛配置序列號。
             
              三、自2020年1月1日起,車輛配置信息管理系統依據企業填寫的車輛信息(車輛配置序列號填報說明見附件1),按照《車輛配置序列號編碼規則》(以下簡稱“新編碼規則”,見附件2)自動編制車輛配置序列號。
             
              四、企業初次編制車輛配置序列號前,應當申請生產企業代碼。自2019年7月1日起,新增企業的生產企業代碼由企業通過車輛配置信息管理系統申請。
             
              車輛生產(改裝)企業名稱發生變更的,生產企業代碼不變。
             
              進口車輛已經由進口單位和個人申請了境外生產(改裝)企業代碼的,其他進口單位和個人可以直接調用境外生產(改裝)企業代碼,車輛配置信息管理系統不再重復編制生產企業代碼。
             
              五、屬于工業和信息化部“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許可”(以下簡稱“車輛產品準入公告”)管理范圍的車型,企業應當在車輛產品準入公告批準發布后編制車輛配置序列號。
             
              不屬于車輛產品準入公告管理范圍的車型,企業應當在首次提交車輛電子信息前編制車輛配置序列號。
             
              六、企業提交車輛電子信息時,應當根據車輛配置、參數,選擇相應的配置序列號,不得混用。
             
              從未在車輛電子信息中使用過的車輛配置序列號,企業可以申請作廢,已經在車輛電子信息中使用過的車輛配置序列號不得作廢。
             
              七、2019年12月31日前已經按舊編碼規則編制但尚未使用的車輛配置序列號,2020年1月1日起不再有效,企業按照新編碼規則重新編制;2019年12月31日前已經按舊編碼規則編制且已經使用的車輛配置序列號,2020年1月1日起仍然有效并可以繼續使用。
             
              八、國家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委托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發展中心負責車輛配置信息管理系統建設運維及宣傳培訓工作。
             
              九、國家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將不定期對生產企業上傳的車輛電子信息進行核查,對未按照要求編制和使用車輛配置序列號的,工業和信息化部將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情節嚴重的將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因生產企業原因造成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處理。
             
              特此公告。
             
             

                 2.車輛配置序列號編碼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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