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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對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減按7.5%的稅率征收車輛購置稅的政策于2010年12月31日到期后停止執行,自2011年1月1日起,對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統一按10%的稅率征收車輛購置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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