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國家稅務局,市局車購辦: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減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09〕12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部分減征乘用車車輛購置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5號)要求,對納稅人自2009年1月20日至2009年 12月31日期間購買的排氣量在1.6升(含,下同)以下的小排量乘用車,暫減按5%的稅率征收車輛購置稅。為保證政策的貫徹落實和征收管理的順利進行,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減征車輛購置稅的有關政策
(一)減稅起止時間
1.對納稅人自2009年1月20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間購置的1.6升以下的乘用車暫減按5%的稅率征收車輛購置稅;
2.購置時間按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海關關稅專用繳款書》等有效價格證明的開具日期確定。
(二)減稅范圍
減征車輛購置稅的部分乘用車是指小轎車、越野車、額定載客人數在9(含駕駛室準乘人數)位以下的小客車和部分專用車輛,具體界定范圍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減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09〕12號)規定。
二、對加強減征車輛購置稅管理的有關要求
(一)要盡快做好車購稅征收系統升級工作。1月18日總局對車輛購置稅征收系統進行升級,并下發征收人員操作說明,市局將對本地征收系統進行測試。各單位在1月19日前按要求完成征收人員培訓工作,確保1月20日政策調整后的征收工作正常進行。
(二)要嚴格執行稅收政策。各征收機關要加強對減稅車輛的征收管理,在征收工作中要嚴格審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海關關稅專用繳款書》等價格證明上的開具時間,準確比對《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等車輛合格證明上的技術參數,確保政策執行到位,防止利用政策的調整鉆空子。如有弄虛作假行為的,一經發現,要嚴肅處理。
(三)要做好政策宣傳解釋工作。各征收機關要采取多種形式做好政策宣傳解釋工作,要在征收大廳安排專人負責政策咨詢,在征收大廳、汽車銷售市場、汽車專賣店等納稅人比較集中的地方發放或張貼宣傳材料,對此次政策調整中關于減征期限、減征范圍做好重點宣傳。
(四)要針對可能出現的納稅申報高峰制定緊急預案,可以單獨設立減征車輛窗口或預審車輛資料,并在人員、設備和組織上做好充分準備。積極創造條件,為納稅人提供更加優質的服務。在政策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及時與市局(流轉稅處)聯系。
附件: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減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車輛購置稅的通知
寧波市國家稅務局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