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和《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5號)規定,稅務總局對全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進行了重新核定。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重新核定94871種車輛的車輛購置稅最低計稅價格的有關數據已刻錄在光盤中, 現將光盤下發給你們,自2009年4月13日起執行。
二、稅務總局將通過車輛購置稅征管系統下發車輛購置稅最低計稅價格。車輛購置稅最低計稅價格采用MQ方式傳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如果在2009年4月9日前未接收到稅務總局下發的車輛購置稅最低計稅價格數據,請及時向稅務總局呼叫中心(4008112366)和總局金稅工程運行維護網(網址:http://130.9.1.248)請求技術支持。
本通知暫不對社會公布。一旦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低于最低計稅價格,主管稅務機關可將本通知作為征稅依據告之納稅人。
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