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規定,現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中前期工程費、建筑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等“四項開發成本”(以下簡稱“四項開發成本”)的核定辦法規定如下: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四項開發成本”應按實際發生額據實扣除。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所附送的“四項開發成本”的憑證或資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實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可參照當地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定期公布的建安造價定額資料,結合房屋建造年份、結構、用途、區位、材料等因素,核定“四項開發成本”的單位面積金額標準。
三、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8號)第五條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