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優化我市營商環境,推進辦稅便利化,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浙江省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放管服”改革行動計劃(2018-2022年)>的通知》(浙委辦發〔2018〕82號),現就簡并我市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期限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依照房產余值計算繳納的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實行按年征收,一次申報繳納,申報繳納期限為稅款所屬年度的次年1月1日至1月31日。
二、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