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6日,稅務總局發布房地產開發企業成本對象管理問題的公告,取消房地產成本對象事先備案制度,改事先備案為事后報告,做好后續管理銜接,防止企業混淆成本對象導致稅收流失。
據稅務總局所得稅司有關負責人介紹,房地產開發企業成本對象是指房地產開發、建造過程中各項費用的承擔項目,比如房地產開發項目中既有寫字樓、公寓,又有商品房、門面房,其土地、建安、配套設施、各項費用所占比例不同,實現利潤差異較大,計稅成本對象劃分直接影響企業所得稅征管。2009年稅務總局制定了《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規定企業在開工之前須合理確定成本對象報稅務機關備案,以強化稅收監控。今年1月,為減少審批項目,減輕企業負擔,提高行政效能,國務院取消了這項事先備案事項。
事先備案制度取消了,后續管理要跟上。公告明確房地產開發企業須依據確定計稅成本對象的可否銷售、分類歸集、功能區分、定價差異、成本差異、權益區分六條原則,確定已完工開發產品的成本對象,建立健全成本對象管理制度,合理區分完工、在建、未建成本對象,收集、整理、保存證據材料備查。在開發產品完工當年申報年度企業所得稅時專項報送稅務機關,并不得隨意調整或混淆成本對象,確需調整的須出具專項報告。
公告要求稅務機關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報送資料不完整不規范的,及時通知企業補齊、修正,成本對象確定不合理的,要求合理調整,確定情況異常較大的,開展專項檢查,不出具或不如實出具專項報告的,按有關規定處理。稅務機關在加強后續管理過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變更、設定管理方式變相審批,既要把國務院的政策措施落實到位,又要防止出現稅收管理漏洞。
(來源:寧波市國家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