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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發揮資源稅的調節作用,促進資源節約開采和利用,自2008年10月1日起,調整硅藻土、玉石等部分礦產品的資源稅稅額標準,調整后的稅額標準分別為:硅藻土、玉石每噸20元,磷礦石每噸15元,膨潤土、沸石、珍珠巖每噸10元。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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