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市國家稅務局直屬分局,市地方稅務局直屬分局:
為進一步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工作,根據我市實際情況,經研究,決定對我市營業稅改征增值稅過渡性財政扶持政策進行調整?,F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營改增過渡性扶持政策
(一)現明確《關于實施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性財政扶持政策的通知》(甬財政預〔2012〕1488號)和《關于開展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性財政扶持資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甬財政預〔2012〕1489號)規定的財政扶持政策執行至2013年12月31日。
(二)為減輕稅負升高的試點企業負擔,對2014年年度內稅負升高部分,予以全額財政扶持,扶持政策執行時間與浙江省同步。
二、關于2014年營改增扶持政策申報
(一)扶持對象
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逐月填報《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企業稅負變化表》且顯示稅負升高的試點企業,可在規定時間內向屬地主管財政部門申請營改增扶持資金,其中:市屬企業向市財政局申報,其他企業向各縣(市)區財政局申報。
稅負升高指的是試點企業按照試點政策規定累計繳納的流轉稅負(指增值稅及其附加)高于按照原營業稅政策規定計算的流轉稅負(指營業稅及其附加)的情形。
(二)申請時間
符合申請條件的試點企業可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間,向屬地財政部門申請2014年度財政扶持資金,過期不予受理。
(三)申請材料及要求
申請財政扶持資金需報送的材料包括:
1.《關于申請財政扶持資金的報告》;
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企業財政扶持資金審核表》;
3.2014年1月以來各月的《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企業稅負變化申報表》;
4.2014年1月以來逐月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包括附表)復印件;
5.2014年度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及現金流量表;
6.2014年1月以來增值稅完稅憑證復印件;
7.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8.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
9.法定代表人或機構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10.年度累計稅負升高超過50萬元的試點企業,還需提供由屬地財政部門指定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審計報告。其中,在營改增前適用營業稅差額征稅政策的企業,審計報告應計算企業2014年1月以來各月按原營業稅規定還原計算應繳納的營業稅情況,逐月列明計算依據以及按差額征稅政策計算的應稅減除項目的項目名稱、含稅金額等明細情況。審計費用由屬地財政部門承擔。
11.如有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由審核的財政部門另行通知。
上述申請材料均為書面材料,申請材料一式一份,按以上順序裝訂成冊(申報材料中前5項需要單獨加蓋企業公章),由各主管財政部門留存。
(四)扶持資金撥付
各地財政部門在全年結束后的5個月內,會同屬地主管國稅局和地稅局,組織對申請撥付財政扶持資金試點企業的稅負變化逐一進行審核確認,按照新稅制規定繳納的全年增值稅減除按照老稅制規定計算的全年營業稅,根據計算結果撥付財政扶持資金。
(五)年度清算
市財政局依據各區財政局與試點企業的年度清算結果,通過市與區年終財政體制結算,辦理市級財政扶持資金的清算工作。
扶持政策執行期間,如因國家政策要求需相應調整的,由財政部門另行發文明確。
三、工作要求
(一)已取得扶持資金的試點納稅人如需向稅務部門申請改征增值稅退稅的,應先告知財政部門,并退回退稅部分對應的扶持資金。
(二)各縣(市)區財政局應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及時受理、審核和撥付財政扶持資金,及時匯總、登記財政扶持資金受理、撥付情況,并將此情況送同級國稅部門。
(三)財政部門可委托中介機構對申請扶持資金的納稅人進行檢查。對于檢查發現問題的,財稅部門將及時對納稅人予以糾正。存在虛報材料、騙取財政資金的,將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追回資金并按法律法規追究相關企業和人員責任。
附件:1.《關于申請財政扶持資金的報告》(略)
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企業財政扶持資金審核表》(略)
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企業稅負變化申報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