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現將調整卷煙消費稅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將卷煙批發環節從價稅稅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從量稅。
二、納稅人兼營卷煙批發和零售業務的,應當分別核算批發和零售環節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批發和零售環節銷售額、銷售數量的,按照全部銷售額、銷售數量計征批發環節消費稅。
三、本通知自2015年5月10日起執行。此前有關文件規定與本通知相抵觸的,以本通知為準。
附件:
調整后的煙消費稅稅目稅率表
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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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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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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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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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卷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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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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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類卷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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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加0.003元/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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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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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撥價70元(不含增值稅)/條以上(含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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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乙類卷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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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加0.003元/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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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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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撥價70元(不含增值稅)/條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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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批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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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加0.005元/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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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發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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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雪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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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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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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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煙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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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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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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