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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新西蘭政府對所得消除雙重征稅和防止逃避稅的協定〉及議定書生效執行的公告》的解讀

            發布時間:2020年01月13日         瀏覽次數: 文字顯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新西蘭政府對所得消除雙重征稅和防止逃避稅的協定》(以下簡稱《協定》)及議定書于2019年4月1日在北京正式簽署?!秴f定》及議定書主要條款如下:

             

                    一、關于人的范圍

             

                    《協定》納入關于稅收透明體的規定,該規定用于明確對于按照締約國任何一方的稅法視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實體或安排,締約國一方將該實體或安排取得或通過其取得的所得作為本國居民取得所得進行稅務處理的部分,應視為由締約國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締約國另一方應允許就該部分所得給予協定待遇。

             

                     另外,《協定》明確,協定不應影響締約國一方對其居民的征稅(《協定》列名的特定條款除外)。

             

                    二、關于稅種范圍

             

                   《協定》及議定書在中國適用于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在新西蘭適用于所得稅。

             

                    三、關于常設機構

             

                    建筑工地,建筑、裝配或安裝工程,持續超過12個月的構成常設機構;企業通過雇員或雇用的其他人員提供勞務,包括咨詢勞務,該性質的活動(為同一項目或相關聯的項目)在任何12個月中連續或累計超過183天的構成常設機構;締約國一方企業在締約國另一方對位于該締約國另一方的自然資源(包括建筑材料)進行包括勘探、開采在內的活動或與勘探、開采相關的活動,包括操作大型設備,且該活動在任何12個月中連續或累計超過183天的構成常設機構。

             

                    同時,議定書納入了關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濫用條款,規定僅為確定是否超過上述規定提及的期限的目的,締約國一方企業在締約國另一方開展上述規定提及的活動,且這些活動在一個或多個時間段內所開展的時間累計超過30天,但不超過上述規定提及的期限;并且該企業的一個或多個緊密關聯企業在該締約國另一方,在不同時間段開展與上述規定所提及活動相關的活動,每個時間段都超過了30天,這些不同時間段均應計入該企業開展上述規定所提及活動的累計時間。

             

                     四、關于股息

             

                  (一)稅率

             

                    締約國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給締約國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該締約國另一方征稅。但是,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締約國另一方居民,則所征稅款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并直接擁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資本的情況下,不應超過股息總額的5%;在其他情況下,不應超過股息總額的15%。

             

                    對于直接擁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資本的規定,《協定》納入了持股365天的時間限制,即在包括支付股息日在內的365天期間(在計算365天期間時,不應考慮由持股公司或支付股息公司企業重組,如合并重組或分立重組等直接導致的持股情況變化)均直接擁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資本。

             

                  (二)免稅規定

             

                     對于由締約國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的股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與其關聯企業共同直接或間接持有支付股息的公司不超過25%的表決權,且該受益所有人是締約國另一方政府,則該股息不應在該締約國一方征稅。

             

                    同時,《協定》明確“締約國另一方政府”,在中國應包括中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絲路基金有限責任公司、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以及締約國雙方主管當局隨時可能同意的,由中國政府全資擁有且履行政府職能的法定機構或實體;在新西蘭應包括新西蘭養老基金、新西蘭養老基金監管人、地震委員會、意外傷害賠償局,以及締約國雙方主管當局隨時可能同意的,由新西蘭政府全資擁有且履行政府職能的法定機構或實體。

             

                     五、關于利息

             

                   (一)稅率

             

                    發生于締約國一方而支付給締約國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該締約國另一方征稅。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締約國另一方居民,則所征稅款不應超過利息總額的10%。

             

                  (二)免稅規定

             

                    發生于締約國一方而為締約國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應在首先提及的締約國一方免稅,條件是該利息的受益所有人與利息支付方的交易完全獨立,并且該受益所有人是該締約國另一方(包括其行政區和地方當局)、締約國另一方中央銀行、《協定》列名的機構,或締約國雙方主管當局隨時可能同意的,締約國一方履行政府職能的任何其他法定機構。

             

                    《協定》該免稅規定所列名的機構在中國包括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中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絲路基金有限責任公司、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以及締約國雙方主管當局隨時可能同意的,全部或主要由中國政府擁有的任何其他機構;在新西蘭包括新西蘭出口信用局、新西蘭養老基金、新西蘭養老基金監管人、地震委員會、意外傷害賠償局,以及締約國雙方主管當局隨時可能同意的,全部或主要由新西蘭政府擁有的任何其他機構。

             

                    但《協定》對該免稅規定的適用情形進行了限制,如果上述規定所提及的利息的受益所有人在中國是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或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在新西蘭是新西蘭出口信用局,且直接或間接持有利息支付方10%以上表決權;或者,如果受益所有人是該免稅規定所列名的其他機構,且與其關聯企業共同直接或間接持有利息支付方10%以上表決權,則該利息也可以在其發生的締約國一方征稅,但所征稅款不應超過利息總額的10%。

             

                    六、關于特許權使用費

             

                    發生于締約國一方而支付給締約國另一方居民的特許權使用費,可以在該締約國另一方征稅。但是,如果特許權使用費受益所有人是締約國另一方居民,則所征稅款不應超過特許權使用費總額的10%。

             

                    七、關于財產轉讓

             

                    締約國一方居民轉讓股份或類似權益(比如合伙企業或信托中的權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轉讓前365天內的任一時間,該股份或類似權益超過50%的價值直接或間接來自于第六條所定義的位于締約國另一方的不動產,可以在該締約國另一方征稅。

             

                    締約國一方居民轉讓其在締約國另一方居民公司的股份取得的所得或收益,如果該所得或收益的收款人在轉讓行為前的12個月內,曾經直接或間接參與該公司至少25%的股份,可以在該締約國另一方征稅。

             

                     八、關于非歧視待遇

             

                    非歧視待遇條款不受《協定》第二條所列稅種范圍的限制,應適用于所有種類的稅收。同時,在議定書中規定,非歧視待遇條款不適用于締約國一方法律中的以下規定:

             

                   (一)締約國一方法律中旨在防止避稅或逃稅行為的規定,包括旨在應對資本弱化和轉讓定價的措施、受控外國公司和外國投資基金規則,以及旨在確保有效征收和返還稅款的措施(包括保全措施);

             

                  (二)2014年7月15日版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范本第二十四條(非歧視待遇)注釋提及的不適用于非歧視待遇條款的規定類型;

             

                 (三)締約國雙方通過換函同意的不受非歧視待遇條款影響的其他規定。

             

                     九、關于享受協定優惠的資格判定

             

                    為防止協定濫用,《協定》納入了“享受協定優惠的資格判定”條款,即“主要目的測試”,如申請協定優惠的人是以獲取協定優惠待遇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則不得享受協定優惠待遇。

             

                    中新雙方已完成《協定》及議定書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國內法律程序?!秴f定》及議定書于2019年12月27日生效,適用于2020年1月1日或以后對所支付金額源泉扣繳的稅收,以及2020年1月1日或以后開始的任何納稅年度征收的其他稅收。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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