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決定》的背景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持續開展“減證便民”的要求,進一步優化稅務執法方式、改善稅收營商環境,根據李克強總理在全國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電視電話會議上的重要講話精神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47號)要求,稅務總局結合正在開展的“不忘初心、牢記使命”主題教育,著眼于“為民服務解難題”,繼此前兩批取消35項稅務證明事項后,再公布取消一批稅務證明事項,同時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一批稅務證明事項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6號)和本批取消的證明事項所涉及的規章、規范性文件一并清理。
二、《決定》的主要內容
?。ㄒ唬┕既∠?5項稅務證明事項
此次公布取消的25項稅務證明事項,從涉稅領域來看,涉及發票票證3項、稅務登記3項、稅收優惠19項;從證明性質來看,涉及法律事實證明9項、資格資質證明3項、權利歸屬證明2項、其他客觀狀態證明11項;從證明來源看,需要納稅人專門為辦理稅務事項另行從第三方取得證明材料的共5項,包括發票丟失登報聲明、軟件檢測證明等,需要提供法定證照等納稅人已有材料的共20項,包括稅務登記證件、個人身份證明等。
25項稅務證明事項取消后,3個事項通過事后核查替代;6個事項通過政府部門間信息共享或內部核查替代;15個事項改為行政相對人自行留存有關法定證照等材料備查;1個事項根據征管實際已無須備案或核查。
?。ǘ┡涮仔薷囊幷?、規范性文件
《決定》廢止和修改了5件規章、規范性文件。具體如下:
1.全文廢止1件稅務部門規章。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代扣代繳管理辦法》(國稅發〔1998〕49號文件印發,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4號修改),涉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一批稅務證明事項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6號)取消的“資源稅管理證明”。該證明取消后,實行納稅人自主申報,不再采用代扣代繳的征管方式?!吨腥A人民共和國資源稅代扣代繳管理辦法》的調整對象已不存在,有必要全文廢止。
2.修改3件稅務部門規章。一是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涉及《決定》取消的“發票丟失登報作廢聲明”。二是修改《稅收票證管理辦法》,涉及《決定》取消的“稅收票證遺失登報聲明”。三是修改《稅務登記管理辦法》,涉及《決定》取消的納稅人在市場監管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后,到稅務部門辦理變更稅務登記需提供的“營業執照”。
3.全文廢止1件稅收規范性文件。廢止《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被盜、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0號),涉及《決定》取消的“發票丟失登報作廢聲明”。該公告對納稅人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生被盜、丟失后刊登“遺失聲明”的問題進行了規定。“發票丟失登報作廢聲明”取消后,該公告的調整對象已不存在,有必要全文廢止。
三、《決定》施行日期
《決定》附件1所列1—12項稅務證明事項自《決定》公布之日起停止執行;《決定》附件1所列13—25項稅務證明事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高校學生公寓房產稅 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4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公共租賃住房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1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行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鎮土地使用稅等“六稅一費”優惠事項資料留存備查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1號)的有關規定停止執行,具體停止執行時間在附件1中進行了詳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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