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公告出臺背景
寧波市人民政府2018年10月26日出臺了《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進降本減負促進實體經濟穩增長的若干意見》(甬政辦發〔2018〕125號),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降低符合條件的工、商業企業購銷合同印花稅核定征收標準,分別減按70%、40%征收。為做好市政府減負政策的落實工作,進一步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需要對部分行業購銷合同印花稅核定征收標準進行調整。
02 主要內容
1、工業企業(包括加工業)的購銷合同印花稅,按照銷售(營業)收入的70%比例核定征收。
2、商業企業(包括外貿企業)的購銷合同印花稅,按照銷售(營業)收入的40%比例核定征收。
公告中未涉及的建筑安裝企業和房地產企業購銷合同印花稅,仍按《寧波市地方稅務局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甬地稅二〔2006〕268號)第一條所列比例核定征收。
03 執行時間
由于《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進降本減負促進實體經濟穩增長的若干意見》(甬政辦發〔2018〕125號)明確,自2019年1月1日起,降低符合條件的工、商業企業購銷合同印花稅核定征收標準。因此,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寧波市稅務局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