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dress id="nhlbb"><nobr id="nhlbb"><progress id="nhlbb"></progress></nobr></address>

    <address id="nhlbb"></address>
    <address id="nhlbb"><nobr id="nhlbb"><progress id="nhlbb"></progress></nobr></address>
      <noframes id="nhlbb"><noframes id="nhlbb"><form id="nhlbb"></form>

          <noframes id="nhlbb">

            <noframes id="nhlbb"><address id="nhlbb"><nobr id="nhlbb"></nobr></address>

            首        頁 財經新聞 財稅視點 招標代理 行業要聞 稅收法規 法規解讀 納稅咨詢 財稅實務 專業服務

            當前頁:首頁 >法規解讀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相關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發布時間:2018年07月09日         瀏覽次數: 文字顯示:     




              為了適應稅務機構改革需要,確保新稅務機構掛牌后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工作平穩運行,國家稅務總局制發了《關于明確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相關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F解讀如下:


              一、《公告》制發的背景是什么?


              為了切實減輕納稅人負擔,提高稅收征管效率,2017年9月,國家稅務總局制發了《關于創新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制度的通知》(稅總發〔2017〕103號,以下簡稱103號文),將“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更名為“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創新相關制度,明確納稅人機構所在地的國稅、地稅機關和經營地的國稅、地稅機關的工作職責和要求。


              按照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要求,省及省以下國稅、地稅合并為新的稅務機構。103號文中關于“兩地四局”的工作職責也應當相應調整和明確。為了確保新稅務機構掛牌后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工作平穩運行,國家稅務總局制發了《公告》。


              二、《公告》與103號文相比有哪些變化?


              《公告》對103號文中涉及國稅、地稅的內容進行了調整和明確,總體制度架構沒有改變,其他有關事項仍適用103號文的規定?!豆妗穼?03號文的調整主要在以下七個方面:


              一是納稅人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報驗、延期、反饋等各環節信息,通過信息系統在機構所在地和經營地的稅務機關之間傳遞(103號文規定通過信息系統在機構所在地國稅、地稅機關和經營地國稅、地稅機關傳遞);


              二是納稅人跨區域經營前履行報告義務時,向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填報報告表(103號文規定向機構所在地的國稅機關填報);


              三是納稅人跨區域經營報驗時,向經營地的稅務機關辦理(103號文規定向經營地的國稅機關報驗);


              四是納稅人跨區域經營延期時,向經營地或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辦理(103號文規定向經營地或機構所在地的國稅機關辦理);


              五是納稅人跨區域經營結束時,向經營地的稅務機關填報反饋表,經營地的稅務機關核對后反饋給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103號文規定納稅人向經營地的國稅機關填報,經營地的國稅機關核對后推送至經營地的地稅機關,地稅機關同意辦結的,經營地的國稅機關將相關信息反饋給機構所在地的國稅機關);


              六是后續管理中,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要設置專崗,負責接收經營地的稅務機關反饋信息(103號文規定機構所在地的國稅機關要設置專崗,負責接收經營地的國稅機關反饋信息);


              七是結合上述變化,同步修改了《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和《經營地涉稅事項反饋表》兩個附件。

              三、《公告》自什么時候開始施行?


              《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由于省、市、縣新稅務機構分級逐步掛牌,國稅機構和地稅機構合并前,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相關工作仍按照103號文的規定執行。


              四、《公告》與103號文的適用關系?


              《公告》僅對103號文中涉及國稅、地稅的內容進行了調整和明確。除《公告》規定內容外,其他有關事項仍適用103號文的規定。


            (來源: 國家稅務總局)



            【打印】【關閉】
            下一篇: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煙葉稅納稅申報表>的公告》的解讀
            上一篇: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適用中智稅收協定利息條款最惠國待遇的公告》的解讀
                                                                                                                                 

            寧波正源財經信息網 CopyRight@ nbzy.com ALL Right Reserved.|
            浙ICP備05015671號 寧波正源稅務師事務所

            總訪問量:Label       當日訪問量:Label

            又爽又高潮的BB视频免费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