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dress id="nhlbb"><nobr id="nhlbb"><progress id="nhlbb"></progress></nobr></address>

    <address id="nhlbb"></address>
    <address id="nhlbb"><nobr id="nhlbb"><progress id="nhlbb"></progress></nobr></address>
      <noframes id="nhlbb"><noframes id="nhlbb"><form id="nhlbb"></form>

          <noframes id="nhlbb">

            <noframes id="nhlbb"><address id="nhlbb"><nobr id="nhlbb"></nobr></address>

            首        頁 財經新聞 財稅視點 招標代理 行業要聞 稅收法規 法規解讀 納稅咨詢 財稅實務 專業服務

            當前頁:首頁 >法規解讀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貿綜合服務企業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發布時間:2018年05月18日         瀏覽次數: 文字顯示:     



              一、《公告》出臺的背景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完善外貿綜合服務企業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5號,以下簡稱“35號公告”)發布后,外貿綜合服務企業(以下簡稱“綜服企業”)代辦退稅管理辦法涉及的代辦退稅備案、開具代辦退稅發票、申報辦理退稅、開具收入退還書和國庫辦理退庫等各環節工作運轉正常,基本實現了代辦退稅辦法出臺的初衷。


              近期,部分綜服企業以及稅務機關反映,35號公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此前,部分生產企業已簽訂了2018年春節前后的出口合同,并委托綜服企業代理出口。這部分合同的出口貨物在2017年11月1日之后報關出口,但未能在2017年11月1日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且這些生產企業目前尚未按照35號公告規定完成委托代辦退稅備案。因此,這部分出口貨物既不能按照35號公告規定進行代辦退稅,也不能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3號)的規定辦理出口退(免)稅。


              為解決上述問題,鼓勵生產企業出口,促進綜服企業規范健康發展,支持外貿穩定發展,國家稅務總局制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貿綜合服務企業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解讀


              一是明確了綜服企業新老政策銜接問題?!豆妗芬幎ňC服企業在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間出口的貨物,符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3號規定的,允許在2018年6月30日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3號的規定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


              二是明確了申報資料的填報事項。《公告》規定綜服企業按照本公告第一條的規定申報出口退(免)稅時,必須在《外貿企業出口退稅進貨明細申報表》“備注”欄、《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出口明細申報表》“備注”欄填寫“WMZHFW”。否則,不得執行本公告第一條的規定。


            (來源: 國家稅務總局)



            【打印】【關閉】
            下一篇: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辦公室有關負責人就降低汽車整車及零部件進口關稅答記者問
            上一篇:稅務總局權威解讀綠色稅制改革!都是你關心的話題
                                                                                                                                 

            寧波正源財經信息網 CopyRight@ nbzy.com ALL Right Reserved.|
            浙ICP備05015671號 寧波正源稅務師事務所

            總訪問量:Label       當日訪問量:Label

            又爽又高潮的BB视频免费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