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近日推出《“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稅收優惠政策指引》,打造方便企業查詢、應用的稅收優惠政策“一本通 ”。可享受的具體優惠都有啥?需要滿足啥條件?企業們注意了,今天特梳理發布一組內容,對照入座找適合自己的吧~
稅收優惠"一本通"——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篇
7.重點群體創業稅收扣減
【享受主體】
1.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人員;
2.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
3.零就業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勞動年齡內的登記失業人員。
【優惠內容】
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 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 20%。政策執行期限為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
【享受條件】
1.從事個體經營;
2.持《就業創業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 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39號)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8號)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4號)
5.《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關于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問題的補充公告》(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公告2015年第12號)
8.吸納重點群體就業稅收扣減
【享受主體】
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
【優惠內容】
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 30%。上述稅收優惠政策的執行期限為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
【享受條件】
1.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或2015年1月27日取得的《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企業;
2.服務型企業是指從事《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中“不動產租賃服務”、“商務輔助服務”(不含貨物運輸代理和代理報關服務)、“生活服務”(不含文化體育服務)范圍內業務活動的企業以及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登記成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39號)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8號)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擴大企業吸納就業稅收優惠適用人員范圍的通知》(財稅〔2015〕77號)
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4號)
6.《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關于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問題的補充公告》(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公告2015年第12號)
9.退役士兵創業稅收扣減
【享受主體】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
【優惠內容】
對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 20%。稅收優惠政策的執行期限為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納稅人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
【享受條件】
1.從事個體經營;
2.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8號)的規定退出現役并按自主就業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10.吸納退役士兵就業企業稅收扣減
【享受主體】
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
【優惠內容】
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小型企業實體,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 4000元,最高可上浮50%。稅收優惠政策的執行期限為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納稅人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
【享受條件】
1.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2.服務型企業是指從事《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中“不動產租賃服務”、“商務輔助服務”(不含貨物運輸代理和代理報關服務)、“生活服務”(不含文化體育服務)范圍內業務活動的企業以及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登記成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11.隨軍家屬創業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
【優惠內容】
自辦理稅務登記事項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3年內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必須持有師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證明,每一名隨軍家屬可以享受一次免稅政策。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12.隨軍家屬創業免征個人所得稅
【享受主體】
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
【優惠內容】
隨軍家屬從事個體經營,3年內免征個人所得稅。
【享受條件】
1.隨軍家屬從事個體經營,須有師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證明。
2.每一隨軍家屬只能按上述規定,享受一次免稅政策。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隨軍家屬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84號)
13.安置隨軍家屬就業的企業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為安置隨軍家屬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
【優惠內容】
為安置隨軍家屬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3年內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1.安置的隨軍家屬必須占企業總人數的 60%(含)以上,并有軍(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機關出具的證明;
2.隨軍家屬必須有師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證明;
3.每一名隨軍家屬可以享受一次免稅政策。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14.軍隊轉業干部創業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從事個體經營的軍隊轉業干部。
【優惠內容】
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3年內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必須持有師以上部隊頒發的轉業證件。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15.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免征個人所得稅
【享受主體】
從事個體經營的軍隊轉業干部。
【優惠內容】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從事個體經營,3年內免征個人所得稅。
【享受條件】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必須持有師以上部隊頒發的轉業證件。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26號)
16.安置軍隊轉業干部就業的企業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為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
【優惠內容】
為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3年內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1.安置的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占企業總人數 60%(含)以上;
2.軍隊轉業干部必須持有師以上部隊頒發的轉業證件。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17.殘疾人創業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殘疾人個人。
【優惠內容】
殘疾人個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為社會提供的應稅服務,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殘疾人,是指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勞動條件和勞動意愿的精神殘疾人。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52號)
18.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和個體戶增值稅即征即退
【享受主體】
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
【優惠內容】
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納稅人),實行由稅務機關按納稅人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
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每月可退還的增值稅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所在區縣(含縣級市、旗)適用的經省(含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批準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4倍確定。
一個納稅期已交增值稅額不足退還的,可在本納稅年度內以前納稅期已交增值稅扣除已退增值稅的余額中退還,仍不足退還的可結轉本納稅年度內以后納稅期退還,但不得結轉以后年度退還。納稅期限不為按月的,只能對其符合條件的月份退還增值稅。
【享受條件】
1.納稅人(除盲人按摩機構外)月安置的殘疾人占在職職工人數的比例不低于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殘疾人人數不少于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機構月安置的殘疾人占在職職工人數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殘疾人人數不少于5人(含5人)。
2.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
3.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
4.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納稅人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5.納稅人納稅信用等級為稅務機關評定的C級或D級的,不得享受此項稅收優惠政策。
6.如果既適用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又適用重點群體、退役士兵、隨軍家屬、軍轉干部等支持就業的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可自行選擇適用的優惠政策,但不能累加執行。一經選定,36個月內不得變更。
7.此項稅收優惠政策僅適用于生產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提供營改增現代服務和生活服務稅目(不含文化體育服務和娛樂服務)范圍的服務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稅收入的比例達到 50%的納稅人,但不適用于上述納稅人直接銷售外購貨物(包括商品批發和零售)以及銷售委托加工的貨物取得的收入。
納稅人應當分別核算上述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業務的銷售額,不能分別核算的,不得享受此項優惠政策。
8.納稅人首次申請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以下備案資料:
①《稅務資格備案表》。
②安置的殘疾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復印件,注明與原件一致,并逐頁加蓋公章。安置精神殘疾人的,提供精神殘疾人同意就業的書面聲明以及其法定監護人簽字或印章的證明精神殘疾人具有勞動條件和勞動意愿的書面材料。
③安置的殘疾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注明與原件一致,并逐頁加蓋公章。
9.納稅人提供的備案資料發生變化的,應于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就變化情況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
10.納稅人申請退還增值稅時,需報送如下資料:
?、佟锻耍ǖ郑┒惿暾垖徟怼罚ǖ街鞴芏悇諜C關領取)。
②《安置殘疾人納稅人申請增值稅退稅聲明》(到主管稅務機關領?。?/span>
?、郛斊跒闅埣踩死U納社會保險費憑證的復印件及由納稅人加蓋公章確認的注明繳納人員、繳納金額、繳納期間的明細表。
④當期由銀行等金融機構或納稅人加蓋公章的按月為殘疾人支付工資的清單。
11.納稅人申請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應對報送資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52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6年第33號)
19.特殊教育學校舉辦的企業安置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即征即退
【享受主體】
特殊教育學校舉辦的企業。
特殊教育學校主要為在校學生提供實習場所、并由學校出資自辦、由學校負責經營管理、經營收入全部歸學校所有的企業。
【優惠內容】
對安置殘疾人的特殊教育學校舉辦的企業,實行由稅務機關按納稅人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
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每月可退還的增值稅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所在區縣(含縣級市、旗,下同)適用的經?。ê灾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準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4倍確定。
在計算殘疾人人數時可將在企業上崗工作的特殊教育學校的全日制在校學生計算在內,在計算企業在職職工人數時也要將上述學生計算在內。
【享受條件】
1.納稅人(除盲人按摩機構外)月安置的殘疾人占在職職工人數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殘疾人人數不少于 10人(含 10人)。
2.納稅人納稅信用等級為稅務機關評定的C級或D級的,不得享受此項稅收優惠政策。
3.如果既適用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又適用重點群體、退役士兵、隨軍家屬、軍轉干部等支持就業的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可自行選擇適用的優惠政策,但不能累加執行。一經選定,36個月內不得變更。
4.此項稅收優惠政策僅適用于生產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提供營改增現代服務和生活服務稅目(不含文化體育服務和娛樂服務)范圍的服務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稅收入的比例達到 50%的納稅人,但不適用于上述納稅人直接銷售外購貨物(包括商品批發和零售)以及銷售委托加工的貨物取得的收入。
納稅人應當分別核算上述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業務的銷售額,不能分別核算的,不得享受此項優惠政策。
5.納稅人首次申請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以下備案資料:
①《稅務資格備案表》。
②安置的殘疾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復印件,注明與原件一致,并逐頁加蓋公章。安置精神殘疾人的,提供精神殘疾人同意就業的書面聲明以及其法定監護人簽字或印章的證明精神殘疾人具有勞動條件和勞動意愿的書面材料。
③安置的殘疾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注明與原件一致,并逐頁加蓋公章。
6.納稅人提供的備案資料發生變化的,應于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就變化情況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
7.納稅人申請退還增值稅時,需報送如下資料:
①《退(抵)稅申請審批表》。
②《安置殘疾人納稅人申請增值稅退稅聲明》。
8.納稅人申請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應對報送資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52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33號)
20.殘疾人就業減征個人所得稅
【享受主體】
就業的殘疾人。
【優惠內容】
對殘疾人個人取得的勞動所得,按照?。ú缓媱潌瘟惺校┤嗣裾幎ǖ臏p征幅度和期限減征個人所得稅。
【享受條件】
“殘疾人”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上注明屬于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和精神殘疾的人員和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的人員。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
21.安置殘疾人就業的企業殘疾人工資加計扣除
【享受主體】
安置殘疾人就業的企業。
【優惠內容】
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享受條件】
1.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1年以上(含1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并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在企業實際上崗工作。
2.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企業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
3.定期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實際支付了不低于企業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4.具備安置殘疾人上崗工作的基本設施。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0號)
22.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
【享受主體】
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
【優惠內容】
減征或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享受條件】
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月平均實際安置殘疾人就業人數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實際安置殘疾人人數高于10人(含10人)的單位。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121號)
23.長期來華定居專家進口自用小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
【享受主體】
長期來華定居專家。
【優惠內容】
長期來華定居專家進口1輛自用小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
【享受條件】
長期來華定居專家進口1輛自用小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防汛專用等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01〕39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號)
24.回國服務的在外留學人員購買自用國產小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
【享受主體】
回國服務的在外留學人員。
【優惠內容】
回國服務的在外留學人員用現匯購買1輛個人自用國產小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
【享受條件】
回國服務的在外留學人員用現匯購買1輛個人自用國產小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防汛專用等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01〕39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補充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6年第52號)
(來源:中國稅務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