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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務等有關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發布時間:2016年11月23日         瀏覽次數: 104 文字顯示:     

             

             

              一、公告發布的背景


              當前,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進入全面改進階段,為進一步明晰征管規定,簡化辦稅流程,確保改革試點平穩運行,納稅人充分享受改革紅利,稅務總局制定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務等有關問題的公告》,就有關問題予以明確。


              二、公告明確的內容


             ?。ㄒ唬┖喕蛎鞔_需提供的證明材料


              簡化境內的單位和個人為施工地點在境外的工程項目提供建筑服務,或者在境外提供旅游服務申請免征增值稅時所需提供的項目在境外或者服務地點在境外的證明材料。


              明確境外單位和個人享受國際運輸服務免征增值稅需提交的備案資料。
             

             ?。ǘ┟鞔_部分政策的執行口徑


              1.明確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被發包方從工程款中扣押的質押金、保證金,未開具發票的,按照實際收到的日期確認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2.明確納稅人無論以長租或短租形式出租酒店式公寓,同時提供配套服務的,按照住宿服務繳納增值稅。


              3.明確境外單位通過教育部考試中心及其直屬單位在境內開展考試,教育部考試中心及其直屬單位應以取得的考試費收入扣除支付給境外單位考試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提供“教育輔助服務”繳納增值稅,同時扣繳境外單位的增值稅。代為收取并支付給境外單位的考試費,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4.明確納稅人提供簽證代理服務,銷售額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服務接受方收取并代為支付給外交部和外國駐華使(領)館的簽證費、認證費后的余額。向服務接受方收取并代為支付的簽證費、認證費,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5.明確納稅人代理進口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的貨物,其銷售額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為支付的貨款。向委托方收取并代為支付的貨款,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6.明確納稅人提供旅游服務,對于無法收回的火車票、飛機票等交通費發票原件,可以交通費發票復印件作為差額扣除憑證。


             ?。ㄈ┻M一步擴大住宿業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范圍
              為保障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工作順利實施,方便納稅人發票使用,稅務總局于2016年7月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地區開展住宿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4號),自2016年8月1日起在部分地區開展住宿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開專用發票試點工作,試點范圍為全國91個城市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住宿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試點3個月以來整體情況平穩順利,稅務總局決定將試點范圍由91個城市擴大至全國。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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