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外貿回穩向好的若干意見》(國發〔2016〕27號,以下簡稱《若干意見》)關于“在符合條件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積極探索貨物狀態分類監管試點,在稅負公平、風險可控的前提下,賦予具備條件的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決定,稅務總局、財政部、海關總署共同制定了《關于開展賦予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為便于政策理解和執行,現對《公告》解讀如下:
一、《公告》出臺的背景
近年來,隨著國際市場的持續低迷,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企業開始積極參與國內市場,經營模式逐步向利用國內國外“兩種資源,兩個市場”方向轉變。為便利內銷和采購國產料件,區內企業希望能夠取得一般納稅人資格,享受營改增改革帶來的紅利。為此,稅務總局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對賦予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有關事項進行了研究,決定在在昆山綜合保稅區、蘇州工業園綜合保稅區、上海松江出口加工區、河南鄭州出口加工區、鄭州新鄭綜合保稅區、重慶西永綜合保稅區和深圳鹽田綜合保稅區開展賦予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公告對開展試點的區域、試點企業的自愿原則、試點的稅收政策、稅務和海關部門的信息交換等內容進行了明確。試點的稅收政策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ㄒ唬┵x予區內試點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企業內銷貨物(包括銷售給監管區其他試點企業的貨物)可以按規定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按規定申報繳納增值稅、消費稅。
?。ǘ┰圏c企業從區外購進貨物,可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所購貨物內銷的,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所購貨物外銷的,作為出口退稅憑證;試點企業以加工貿易方式從區外購進的貨物,繼續按現行稅收政策執行。
(三)試點企業進口貨物繼續適用保稅政策;內銷貨物中含有保稅貨物的,或向區外直接銷售未經加工的保稅貨物,按照保稅貨物入區時的狀態,向海關申報繳納保稅貨物的進口關稅、增值稅和消費稅,并按照規定補繳緩稅利息;試點企業向監管區非試點企業購買貨物,比照進口貨物適用稅收政策。區內企業之間銷售未經加工的保稅貨物不征稅,由購貨方繼續適用保稅政策。
?。ㄋ模┰圏c企業出口貨物,在貨物實際離境后申請退稅;試點企業向監管區非試點企業銷售貨物,除未經加工的保稅貨物外,視同出口辦理退稅。
?。ㄎ澹┰圏c企業進口自用設備(包括機器設備、基建物資和辦公用品)時,暫免征收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以下簡稱進口稅收)。上述暫免進口稅收按照該進口自用設備海關監管年限平均分攤到各個年度,每年年終對本年暫免的進口稅收按照當年內外銷比例進行劃分,對外銷比例部分執行區內稅收政策,對內銷比例部分比照執行區外稅收政策補征稅款。
三、執行時間
《公告》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