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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落實煤炭資源稅優惠政策若干事項公告的解讀

            發布時間:2015年04月28日         瀏覽次數: 243 文字顯示:     

             

             

                煤炭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自2014年12月1日實施以來,一些地區相繼提出如何落實《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煤炭資源稅改革的通知》(財稅〔2014〕72號)規定的兩項稅收優惠問題。這兩項稅收優惠,即是對衰竭期煤礦開采的煤炭減征資源稅30%,對填開采置換出來的煤炭減征資源稅50%。


                上述兩項稅收優惠政策有利于鼓勵煤炭企業提高資源回采率,保護礦區環境,有助于幫助部分困難煤炭企業減負,稅企雙方都希望盡快將這項政策落到實處。鑒于對衰竭期煤礦和充填開采置換煤炭的認定技術性、專業性較強,稅務機關往往難以獨立確認,為避免征納爭議、防范執法風險和納稅風險,需要煤炭行業部門予以相應的支持和協助。為此,國家稅務總局與國家能源局在對煤炭企業聯合調研和廣泛征求各產煤地區稅務、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意見的基礎上,共同研究起草并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能源局關于落實煤炭資源稅優惠政策若干事項的公告》。《公告》主要就以下事項進行了六點明確:


                一、對衰竭期煤礦開采的煤炭和充填開采置換出來的煤炭減稅實行備案,而不是實行減稅審批制度。并在《公告》中重申這兩項減稅政策自2014年12月1日起執行。


                二、考慮到一家煤炭企業可能擁有多個自然煤礦,有老礦,也有新礦,如混合在一塊確定,可能總也達不到減稅標準。這不符合設計這項減稅政策的初衷,也利于當前老的煤礦脫困減負。因此,《公告》明確規定,衰竭期煤礦以煤炭企業下屬的單個煤礦為單位確定,而不是按該煤炭企業所有的煤礦加總確定。


                三、鑒于許多煤礦開采歷史較長,歷經多次擴能改造、資源整合或兼并重組等,原設計可采儲量無法查找,《公告》則明確在此情形下以剩余服務年限為準,并給出了剩余服務年限的計算方法,即:剩余服務年限由剩余可采儲量、最近一次核準或核定的生產能力、儲量備用系數計算確定。


                四、明確了衰竭煤礦辦理減稅時應提供的備案資料


                《公告》規定,納稅人在初次申報衰竭期煤礦減稅項目時,應將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出具的符合減稅條件的煤礦名單及有關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以后每年申報時則不用再次出具了,除非后來該煤礦煤炭資源可采儲量增加。這樣既可防范虛報減稅項目,也可減輕煤企及其主管部門的報備和協助工作。
             

                報備有關資料的內容包括剩余可采儲量、剩余可采儲量占原設計可采儲量的比例、剩余服務年限以及進入衰竭期的起始時間等。


                五、給出了充填開采的定義以及充填開采減稅需要提供的備案資料


                參照國家能源局等4家單位聯合印發的《煤礦充填開采工作指導意見》(國能煤炭〔2013〕19號),結合近年來煤炭科研機構和企業的探索與實踐,《公告》給出了充填開采的定義。鑒于該項技術較新,充填開采的界定和置換出來煤炭的數量確認具有較強的專業性和技術性,為規范管理,納稅人初次申報充填開采資源稅減稅項目時,應將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出具的符合減稅條件的煤礦名單及有關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六、明確了如何計算充填開采置換出來的煤炭數量


                根據煤企具體情況,《公告》規定:納稅人在充填開采工作面已經安裝計量裝置的,按實測數量作為充填開采置換出來的煤炭數量;沒有安裝計量裝置的,按當期注入充填物體積和充采比進行計算。納稅人應按充填開采置換出的原煤數量及銷售額申報減稅額,并與該納稅人其他減稅、征稅的煤炭分別核算。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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