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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車船稅征管若干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發布時間:2013年08月13日         瀏覽次數: 871 文字顯示:     

             
             

             
              最近,國家稅務總局印發了《關于車船稅征管若干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以規范車船稅征管,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現就《公告》內容解讀如下:


              一、該《公告》出臺的背景是什么?


              2008年5月,國家稅務總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下發了《關于車船稅征管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48號,以下簡稱《通知》),明確了車船稅有關的征管問題。2012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以下簡稱“車船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正式實施,新的車船稅法在征稅范圍、計稅依據、稅收優惠和征收管理等方面都作了一些修改和完善。為此,國家稅務總局針對車船稅法實施一年來發現的征管具體問題,制定下發了《公告》并同時廢止《通知》。


              二、專用作業車和客貨兩用車適用稅目應如何界定?


              實際征管中,專用作業車容易與屬于商用車稅目的專用汽車混淆。為此,《公告》主要參照《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2)和《機動車類型 術語和定義》(GA802-2008)中專項作業車的相關內容,對專用作業車的概念進行明確,且舉例予以說明。同時,考慮政策的延續性,《公告》中對不能提供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機動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憑證確定車輛類型的客貨兩用車,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的界定原則,按貨車計征車船稅。


              三、計算車船稅應納稅款應注意哪些要點?


              根據實施條例第六條,車船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涉及的整備質量、凈噸位、艇身長度等計稅單位應以車船登記管理部門核發的車船登記證書或者行駛證所載數據為準。為了統一各地計算口徑,《公告》明確計稅單位有尾數的一律按照含尾數的計稅單位據實計算車船稅,得出應納稅額小數點后超過兩位的可四舍五入保留兩位小數。


              另外,乘用車車船稅適用稅額按照發動機氣缸容量(排氣量)來確定。由于機動車登記證書或者行駛證書的排氣量以毫升為單位,根據實施條例第六條,《公告》明確乘用車確定稅額區間以毫升數為準。


              四、車船稅因質量問題發生退貨該如何計算應退還的稅款?


              已完稅車船因質量問題辦理退貨,納稅人不再保有和使用該車船,納稅義務消失。由于車船稅是按年申報繳納,為了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公告》規定納稅人可退還自退貨月份起至該納稅年度終了期間的稅款,退貨月份以退貨發票所載日期的當月為準。


              五、《公告》為何強調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后車輛登記地主管稅務機關不再征收車船稅的問題?


              實施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扣繳義務人已代收代繳車船稅的,納稅人不再向車輛登記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車船稅。為了嚴格貫徹落實車船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公告》規定只要納稅人能夠提供注明已收稅款信息的“交強險”保險單,登記地主管稅務機關就不應再次征收車船稅,否則車輛登記地主管稅務機關應予退還。


              六、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欠繳稅款滯納金如何確定起算時間?
             

              車船稅法第九條規定“具體申報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考慮到各地對納稅期限規定各不相同,《公告》規定代收代繳欠繳稅款滯納金具體起算時間,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規定的申報納稅期限截止日期的次日計算。


              七、境內外租賃船舶應如何確定征稅范圍?


              境內單位和個人租入的外國籍船舶不需要在船舶管理部門辦理所有權登記和船舶國籍登記,財產權仍屬于境外,不屬于車船稅征收范圍。境內單位和個人出租到境外的船舶仍屬我國船舶,仍需在我國船舶管理部門辦理所有權登記和船舶國籍登記,應征收車船稅。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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