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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務總局:最新稅收政策答疑都在這里(打印學習)

            發布時間:2019年04月19日         瀏覽次數: 文字顯示:     

             

             
             
            一、政策: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
             
                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上述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摘自《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
             
                1.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是什么?
             
                答: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相當于按5%納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相當于按10%納稅)。上述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2.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涉及哪些文件?
             
                答: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主要涉及以下3個文件: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8年版)〉等部分表單樣式及填報說明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號)。
             
                3.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將會影響哪些企業?
             
                答:和以往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相比,這次政策可以概括為“一加力”“一擴大”兩個特點。
             
                “一加力”: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實際稅負分別降至5%和10%。
             
                “一擴大”:進一步放寬小型微利企業標準,將年應納稅所得額由原來的不超過100萬元,提高至不超過300萬元;將從業人數由原來的工業企業不超過100人、其他企業不超過80人,統一提高至不超過300人;將資產總額由原來的工業企業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不超過1000萬元,統一提高至不超過5000萬元。調整后的小型微利企業將覆蓋95%以上的納稅人,其中98%為民營企業。
             
                因此,無論是符合原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還是符合新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都會從這次普惠性政策中受益。
             
             
                4.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為什么采取分段計算的方法?
             
                答:此次政策調整引入了超額累進計算方法,分段計算,有效緩解了小型微利企業臨界點稅負差異過大的問題,鼓勵小型微利企業做大做強。以一家年應納稅所得額101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為例,如采用全額累進計稅方法,在其他優惠政策不變的情況下,應納企業所得稅為10.1萬元(101×10%),相比其年應納稅所得額為100萬元的情形,應納稅所得額僅增加了1萬元,但應納稅額增加了5.1萬元。而按照超額累進計稅方法,企業應納企業所得稅為5.1萬元(100×5%+1×10%),應納稅所得額增加1萬元,應納稅額僅增加0.1萬元。可見,采用超額累進計稅方法后,企業稅負進一步降低,將為小型微利企業健康發展創造更加良好的稅收政策環境。
             
                5.享受普惠性所得稅減免的小型微利企業的條件是什么?
             
                答: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規定,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6.此次新政策對原來就是小型微利企業的納稅人有影響嗎?
             
                答:有影響,而且是利好。假設納稅人2019年符合新的小型微利企業條件,應納稅所得額和2018年一樣,根據現行政策規定,納稅人的實際稅負將從原來10%降到5%,稅負比原來降低一半;如果納稅人的效益越來越好,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了,按照原來的規定是不能再享受優惠政策的,但現在只要不超過300萬元,仍然可以享受優惠政策。
             
                7.“小型微利企業”和“小微企業”兩者之間有什么不同?
             
                答:“小微企業”是一個習慣性叫法,并沒有嚴格意義上的界定,目前所說的“小微企業”是和“大中企業”相對來講的。如果要找一個比較接近的解釋,那就是工信部、國家統計局、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于2011年6月發布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根據企業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將16個行業的中小企業劃分為中型、小型、微型三種類型,小微企業可以理解為其中的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而“小型微利企業”的出處是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指的是符合稅法規定條件的特定企業,其特點不只體現在“小型”上,還要求“微利”,主要用于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方面。
             
                經過幾次政策變化,小型微利企業標準不斷提高,范圍不斷擴大。有數據顯示,今年小型微利企業標準提高以后,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企業占所有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比重約為95%,也就是說,95%的企業都是企業所得稅上的“小型微利企業”。
             
                8.工業企業和其他企業的小型微利企業標準一樣嗎?
             
                答:原有政策對工業企業和其他企業的從業人數、資產總額兩項指標分別設置了條件,2019年新出臺的政策對資產總額和從業人數指標不再區分工業企業和其他企業。因此,目前工業企業和其他企業的小型微利企業標準是一樣的,即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都是300萬元、資產總額上限都是5000萬元、從業人數上限都是300人。
             
                9.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可享受優惠政策,如何判斷企業從事的行業是否屬于國家限制和禁止行業?
             
                答:國家限制和禁止行業可參照《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2013年修訂)》規定的限制類和淘汰類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7年修訂)》中規定的限制外商投資產業目錄、禁止外商投資產業目錄列舉的產業加以判斷。
             
                10.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嗎?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適用本法”。因此,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以及合伙企業不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也就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
             
                11.非居民企業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不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650號)規定,僅就來源于我國所得負有我國納稅義務的非居民企業,不適用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12.虧損企業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答:企業所得稅對企業的“凈所得”征稅,只有盈利企業才會產生納稅義務。因此,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無論是減低稅率政策還是減半征稅政策,都是針對盈利企業而言的。對于虧損的小型微利企業,當期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其虧損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彌補。
             
                13.小型微利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是否包括查補以前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答: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針對的是本年度,不包括以前年度的收入。查補以前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應相應調整對應年度的所得稅申報,如不涉及彌補虧損等事項,對當年的申報不產生影響。
             
                14.假設某企業2019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是280萬元,在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后,當年需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是28萬元嗎?
             
                答:不是,比這更少。根據現行政策規定,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的,需要分段計算。具體是:100萬元以下的部分,需要繳納5萬元(100×5%),100萬元至280萬元的部分,需要繳納18萬元[(280-100)×10%],加在一起當年需要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為23萬元,而不是用280萬元直接乘以10%來計算。所以,當年應納稅所得額280萬元時,僅繳納23萬元稅款,而不是28萬元。
             
                15.一家年應納稅所得額320萬元的企業,其應納稅所得額300萬元以內的部分,可以減免稅款嗎?
             
                答:不能。根據現行政策規定,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已經超過300萬元,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16.資產總額、從業人員如何計算?
             
                答: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規定,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17..小型微利企業的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那么勞務派遣單位的從業人數中,是否含已派出人員?
             
                答:鑒于勞務派遣用工人數已經計入了用人單位的從業人數,本著合理性原則,在判斷勞務派遣公司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時,可不再將勞務派出人員重復計入本公司的從業人數。
             
                18.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的企業,小型微利企業標準中的從業人數、資產總額是否包括分支機構的相應部分?
             
                答:現行企業所得稅實行法人稅制,企業應以法人為主體,計算從業人數、資產總額等指標,即匯總納稅企業的從業人數、資產總額包括分支機構的相應部分。
             
                19.企業從業人數波動較大,各個時間點從業人數可能都不一致,如何確定從業人數是不是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
             
                答: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規定,從業人數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企業可根據上述公式,計算得出全年季度平均值,并以此判斷從業人數是否符合條件。
             
                20.年中設立的公司,8月取得營業執照,11月開始有營業收入。請問小型微利企業按規定計算資產總額和從業人數時,財稅〔2019〕13號文件規定的“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中的“實際經營期”應該從何時起算?是8-12月,還是11-12月?
             
                答:企業實際經營期的起始時間應為營業執照上注明的成立日期。
             
                21.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時可以享受優惠嗎?
             
                答:從2014年開始,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時就可以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年度結束后,再統一匯算清繳,多退少補。上述規定一直沒有改變。
             
                22.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如何判斷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
             
                答:從2019年度開始,在預繳企業所得稅時,企業可直接按當年度截至本期末的資產總額、從業人數、應納稅所得額等情況判斷是否為小型微利企業,與此前需要結合企業上一個納稅年度是否為小型微利企業的情況進行判斷相比,方法更簡單、確定性更強。具體而言,資產總額、從業人數指標比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第二條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計算公式,計算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指標暫按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不超過300萬元的標準判斷。
             
                23.企業預繳時享受了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匯算清繳時發現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怎么辦?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號)已經做出了明確規定,只要企業在預繳時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預繳時均可以預先享受優惠政策。但是,由于小型微利企業判斷條件,如資產總額、從業人員、應納稅所得額等是年度性指標,需要按照企業全年情況進行判斷。因此,企業在匯算清繳時需要準確計算相關指標并進行判斷,符合條件的企業可以繼續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不符合條件的企業,停止享受優惠,正常進行匯算清繳即可。
             
                24.201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可以享受財稅〔2019〕13號文件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嗎?
             
                答:《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的執行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即財稅〔2019〕13號文件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適用于2019年至2021年納稅年度,企業在2018年度匯算清繳時仍適用原有的稅收優惠政策,自2019年度預繳申報起才可以享受財稅〔2019〕13號文件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25.企業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是否受征收方式的限定?
             
                答:從2014年開始,符合規定條件的企業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時,不再受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的限定,也就是說,無論企業所得稅實行查賬征收方式還是核定征收方式的企業,只要符合條件,均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26.實行核定應納所得稅額征收方式的企業如何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
             
                答:與實行查賬征收方式和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方式的企業通過填報納稅申報表計算享受稅收優惠不同,實行核定應納所得稅額征收方式的企業,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的條件與企業的情況進行判斷,符合條件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程序調整企業的應納所得稅額。相關調整情況,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告知企業。
             
                27.年度中間判斷為小型微利企業的,預繳期限如何確定?
             
                答:為了推進辦稅便利化改革,從2016年4月開始,小型微利企業統一實行按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因此,如果按月度預繳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在年度中間4月、7月、10月的納稅申報期進行預繳申報時,按照規定判斷為小型微利企業的,自下一個申報期起,其納稅期限將統一調整為按季度預繳。同時,為了避免年度內頻繁調整納稅期限,《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號)規定,一經調整為按季度預繳,當年度內不再變更。
             
                28.按月預繳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如何調整為按季度預繳?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由稅務機關具體核定。納稅人在4、7、10月申報時,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系統將提示按季預征。申報期結束后,主管稅務機關將根據申報情況篩查需要調整納稅期限的納稅人,并聯系納稅人辦理調整事項;納稅人也可聯系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調整。年度結束后,原則上在小型微利企業擴大優惠力度期限內,不再調整納稅期限。
             
                29.按月度預繳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在當年度4月份預繳申報時,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按規定調整為按季度預繳申報。請問,次年度所得稅預繳申報期限怎么執行?是默認繼續按月預繳申報,還是若企業不自行提出申請,則一直按照按季度預繳申報?
             
                答:企業本年度調整為按季度預繳申報后,次年度及以后年度原則上繼續默認為按季度預繳申報。
             
                30.年度中間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之前多預繳的稅款如何處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號)規定,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企業,在年度中間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按本公告第三條規定判斷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應按照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累計情況計算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當年度此前期間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而多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在以后季度應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中抵減。因此,之前季度多預繳的稅款應在以后季度應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中抵減,不足抵減的在匯算清繳時按有關規定辦理退稅,或者抵繳其下一年度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
             
                31.匯總納稅企業上一季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已由分支機構就地預繳分攤稅款,本季度按現有規定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上季度已就地分攤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如何處理?
             
                答:匯總納稅企業如果上季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本季度符合條件,其總機構和二級分支機構多預繳的稅款,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號)規定,可在以后季度應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中抵減。
             
                32.跨地區經營企業2018年不是小型微利企業,2019年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在外地的二級分支機構還需要就地分攤預繳企業所得稅嗎?
             
                答:根據《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發布)第五條規定,上年度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跨地區經營企業,其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這里是指本年度小型微利企業預繳時,如果上年度也是小型微利企業的,本年度二級分支機構可以不就地預繳。因此,小型微利企業二級分支機構是否就地預繳,依據的條件是上年度是否也是小型微利企業。如果是,其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如果不是,其二級分支機構需要就地預繳。
             
            33.運營污水治理項目的企業,從2016年開始享受節能環保項目所得“三免三減半”企業所得稅優惠,2019年進入項目所得減半期,請問2019年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答:就企業運營的項目而言,如該項目同時符合項目所得減免和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條件,可以選擇享受其中最優惠的一項政策。上述企業2019年可以選擇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同時放棄該項目可享受的節能環保項目所得減半征稅優惠。
             
                34.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程序是否復雜,是否還需要到稅務機關辦理相關手續?
             
                答:按照稅務系統深化“放管服”改革有關要求,我們全面取消了對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管理,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通過填寫納稅申報表相關內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同時,我們在申報表中設計了“從業人數”“資產總額”“限制或禁止行業”等相關指標,進行電子申報的企業,征管系統將根據申報表相關數據,自動判斷企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符合條件的,系統還將進一步自動計算減免稅金額,自動生成表單,為企業減輕計算、填報負擔。
             
            35.金稅三期核心征管系統是否可自動識別并標記符合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條件的企業?
            答:金稅三期核心征管系統的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已完成相關升級工作,實現系統的“自動識別、自動計算、自動成表、自動校驗”功能,可自動判斷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自動勾選“是否小微企業標識”,自動計算優惠稅款,自動填寫相應表單,提交申報表時自動校驗勾稽關系。
             
                36.修訂后的預繳納稅申報表增加了“按季度填報信息”部分,按月度預繳的企業是否需要每月填報這部分內容?
             
                答:預繳納稅申報表中“按季度填報信息”部分的所有項目均按季度填報,月度預繳不需要每月填報。按月申報的納稅人,在預繳申報當季度最后一個月份企業所得稅時進行填報。如在4月份征期申報3月的稅款時,才需要填報這部分信息,而在其他月份申報時,是不需要填報的。
             
                37.新修訂的預繳申報表要求填寫“資產總額”“從業人數”的季初值、季末值,而并非是季度平均值,主要出于什么考慮?
             
                答:將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中的“資產總額”“從業人數”等需要計算的指標細化為“季初資產總額(萬元)”“季末資產總額(萬元)”“季初從業人數”“季末從業人數”項目,主要是考慮盡量減輕企業自行計算的負擔。一般來說,“資產總額”“從業人數”的季初值、季末值是企業在會計核算、人員管理等日常生產經營活動中既有的數據,直接填列可以免去企業為享受稅收優惠而特別計算的工作量、也避免出現計算錯誤。
             
                38.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查賬征收企業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的企業,在填報修訂后的預繳申報表時需要注意什么?
             
                答:為落實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稅務總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8年版)》等部分表單樣式及填報說明,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B類,2018年版)》進行了修訂,增加了從業人數、資產總額等數據項,并將升級優化稅收征管系統,力爭幫助企業精準享受優惠政策。在填報預繳申報表時,以下兩個方面應當重點關注:
             
                一是關注“應納稅所得額”和“減免所得稅額”兩個項目的填報。“應納稅所得額”是判斷企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和分檔適用“減半再減半”“減半征稅”等不同政策的最主要指標,這個行次一定要確保填寫無誤。“減免所得稅額”是指企業享受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的減免所得稅金額,這個行次體現了企業享受稅收優惠的直接成效。
             
                二是關注預繳申報表中新增“按季度填報信息”部分有關項目的填報。“按季度填報信息”整合了除應納稅所得額以外的小型微利企業條件指標,其數據填報質量直接關系著小型微利企業判斷結果的準確與否。按季度預繳的,應在申報預繳當季度稅款時,填報“按季度填報信息”的全部項目;按月度預繳的,僅在申報預繳當季度最后一個月的稅款時,填報“按季度填報信息”的全部項目。
             
                39.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核定應納所得稅額征收的企業,在填報修訂后的預繳申報表時需要注意什么?
             
                答:企業所得稅實行核定應納所得稅額征收的企業,如果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其稅收減免不通過填報納稅申報表的方式實現,而是通過直接調減定額的方式實現。但是,這些企業應在納稅申報表中根據稅務機關核定時的情況,正確選擇填報“小型微利企業”項目。
             
                40.對于通過網絡進行電子申報的企業,請問網上申報系統什么時間會完成升級?
             
                答:為全面落實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確保小型微利企業及時享受稅收優惠,目前金稅三期核心征管系統、電子稅務局和各省網上申報系統均已經在2月1日前完成了相關升級。
             
                41.如何理解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中的“應納稅所得額”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中的“實際利潤額”概念?
             
                答:在企業所得稅中,“實際利潤額”與“應納稅所得額”有各自定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因此,“應納稅所得額”首先是一個年度概念,主要在企業年度匯算清繳申報時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企業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分月或分季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應當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因此,“實際利潤額”概念主要在按照實際利潤額預繳的企業在預繳申報時使用。
             
                42.小型微利企業要享受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需要準備哪些留存備查資料?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管理目錄(2017年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附件)規定,小型微利企業享受優惠政策,需準備以下資料留存備查:
             
                1.所從事行業不屬于限制和禁止行業的說明;
             
                2.從業人數的情況;
             
                3.資產總額的情況。
             
                43.如果小型微利企業由于對政策理解的原因,不知道國家有優惠政策,那么年度結束后,是否還有機會享受這項優惠?
             
                答:稅務總局近期已對金稅三期系統和網上申報軟件進行升級,企業在填報申報表時將部分實現自動識別、自動計算、自動填報、自動成表等智能化功能,幫助企業正確判斷政策適用性,力爭實現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申報時應享盡享優惠政策。假如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年度中間預繳時由于各種原因沒有享受優惠,在年度終了匯算清繳時,稅務機關將根據企業申報情況,再次提醒企業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小型微利企業仍可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44.一家創業投資企業于2017年3月投資了一家從業人數為260人,資產總額為4000萬元,年銷售收入1000萬元的初創科技型企業,在2019年度能否享受創業投資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答:《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明確2019年1月1日前2年內發生的投資,自2019年1月1日起投資滿2年且符合財稅〔2019〕13號文件規定和《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規定的其他條件的,可以適用財稅〔2018〕55號文件規定的稅收政策。問題中的投資時間是2017年3月,屬于2019年1月1日前2年內發生的投資,如符合財稅〔2019〕13號文件和財稅〔2018〕55號文件規定的其他條件,可以自2019年度開始享受創業投資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45.財稅〔2019〕13號文件的執行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但創業投資企業稅收優惠政策所明確的投資時間和享受優惠時間不一致,執行期限是指投資時間還是指享受優惠時間?
             
                答:為避免產生執行期限是指投資時間還是指享受優惠時間的歧義,讓更多的投資可以享受到優惠政策,《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特意寫入了銜接性條款,簡言之,無論是投資時間,還是享受優惠時間,只要有一個時間在政策執行期限內的,均可以享受該項稅收優惠政策。
             
                46.初創科技型企業和小型微利企業的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標準是一樣的,這兩個指標的計算方法也是一樣的嗎?
             
                答:初創科技型企業和小型微利企業的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的計算方法不一樣。初創科技型企業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按照企業接受投資前連續12個月的平均數計算,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月數平均計算。小型微利企業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按照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
             
                47.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優惠政策中初創科技型企業的條件是什么?
             
                答: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和《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規定,初創科技型企業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成立、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
             
                2.接受投資時,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其中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從業人數不低于30%;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均不超過5000萬元;
             
                3.接受投資時設立時間不超過5年(60個月);
             
                4.接受投資時以及接受投資后2年內未在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資當年及下一納稅年度,研發費用總額占成本費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二、政策: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優惠
             
                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未超過10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
            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后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政策。
             
                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日前連續12個月(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或者連續4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一般納稅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摘自《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
             
                1.2019年提高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標準適用于哪些小微企業?
             
                答: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此次提高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免稅標準,政策的適用對象是年應稅銷售額500萬元以下、身份為小規模納稅人的納稅人。
             
                2.如何理解增值稅按次納稅和按期納稅?
             
                答:按次納稅和按期納稅,以是否辦理稅務登記或者臨時稅務登記作為劃分標準。凡辦理了稅務登記或臨時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按季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為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下同)的,都可以按規定享受增值稅免稅政策。未辦理稅務登記或臨時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除特殊規定外,則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關于按次納稅的起征點有關規定,每次銷售額未達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稅,達到500元的則需要正常征稅。對于經常代開發票的自然人,建議主動辦理稅務登記或臨時稅務登記,以充分享受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免稅政策。
             
                3.增值稅免稅政策是否只針對按月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
             
                答:該規定不僅針對按月納稅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也適用于按季納稅季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
             
                4.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但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是否免征增值稅?
             
                答:如果是按月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那么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的當月是無法享受免稅政策的;如果是按季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那么季度中某一個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但季度銷售額不超過30萬元的,可以按規定享受免稅政策。
             
                5.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代開專用發票需繳稅,自開專用發票如何繳稅?
             
                答:根據現行政策規定,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對應的稅額需要計算繳納增值稅。
             
            6.納稅人月銷售額超過10萬,是超過部分納稅還是全額納稅?
            答:按月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如果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需要就銷售額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7.按季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1月份銷售額23萬,2月和3月辦理了停業登記,能否享受按季30萬元免征增值稅政策?
             
                答:按照現行政策規定,按季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所以,如果一季度銷售額合計未超過30萬元,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
             
                8.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月銷售額免稅標準提高到10萬元以后,保險代理人為保險企業提供保險代理服務是否可以適用新的免稅標準?保險企業為保險代理人匯總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時,能否適用免稅政策?
             
                答: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月銷售額免稅標準提高到10萬元這項政策,同樣適用于個人保險代理人為保險企業提供保險代理服務。同時,保險企業仍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保險代理人稅收征管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5號)相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匯總代開增值稅發票,并可按規定適用免稅政策。
             
                9.以預收款形式收取租金和到期一次性收取租金是否都可在租賃期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過10萬元的,是否免稅?
             
                答:以預收款形式收取租金和到期一次性收取租金都屬于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過1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10.在同一預繳地有多個項目的建筑業納稅人總銷售額以什么為標準確定?
             
                答:建筑業納稅人在同一預繳地主管稅務機關轄區內有多個項目的,按照所有項目當月總銷售額判斷是否超過10萬元標準。
             
                11.光伏發電項目發電戶銷售電力產品能否享受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免稅政策?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電網公司購買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電力產品發票開具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2號)規定的光伏發電項目發電戶,銷售電力產品時可以享受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免稅政策。
             
                12.小規模納稅人轉讓一項專利技術,按規定享受技術轉讓相關免稅政策。在確認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的銷售額時,是否計算轉讓專利技術的銷售額?
             
                答:根據現行政策規定,納稅人以所有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包括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合并計算銷售額,判斷是否達到免稅標準。因此,計算銷售額時應包括轉讓專利技術等免稅銷售額。
             
                13.增值稅免稅標準提高后,其他個人發生銷售不動產如何處理?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明確其他個人銷售不動產,繼續按照現行政策規定征免增值稅。比如,如果其他個人銷售住房滿2年符合免稅條件的,仍可繼續享受免稅;如不符合免稅條件,則應按規定納稅。
             
                14.《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是否有調整?
             
                答:《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欄次沒有變動,但部分欄次填寫口徑有變化?!秶叶悇站挚偩株P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規定,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后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政策?!对鲋刀惣{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中的“免稅銷售額”相關欄次,填寫差額后的銷售額。
             
                15.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稅率顯示***,該如何填報增值稅申報表?
             
                答:對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月代開發票金額合計未超過10萬元,稅率欄次顯示***的情況,應分以下情況填報增值稅申報表:
            若小規模納稅人當期銷售額超過10萬元(按季30萬元),則應當按照相關政策確認當期銷售額適用的征收率,準確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對應欄次。
            若小規模納稅人當期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按季30萬元),則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規定,將當期銷售額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免稅銷售額相關欄次。
            按照現行政策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當期若發生銷售不動產業務,以扣除不動產銷售額后的當期銷售額來判斷是否超過10萬元(按季30萬元)標準。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后的當期銷售額來判斷是否超過10萬元(按季30萬元)標準。
             
                16.按季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轉讓了一間商鋪,剔除商鋪的銷售額后可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請問在申報時應注意什么?
             
                答:根據現行政策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當期若發生銷售不動產業務,以扣除不動產銷售額后的當期銷售額來判斷是否超過10萬元(按季30萬元)。納稅人在申報過程中,可按照申報系統提示據實填報不動產銷售額,系統將自動提示是否超過月銷售額(季度銷售額)標準及填報注意事項。
             
                17.按季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現要轉讓一間廠房,在申報過程中,除了按照申報系統提示填報不動產信息以外,還需要填報申報表相關欄次嗎?
             
                答:需要填報。小規模納稅人轉讓不動產,除了按照申報系統提示填報不動產信息以外,還應根據政策適用情況據實填寫小規模納稅人申報表相關欄次,完整申報當期全部銷售額。
             
                18.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是否需要預繳?
             
                答:自2019年1月1日起,實行按季納稅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
             
                19.按季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第一季度銷售收入分別為:1月11萬、2月9萬、3月9.5萬,那么,第一季度需要繳納增值稅嗎?
             
                答:按季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如果季度銷售額不超過30萬元,當季均可按規定享受免稅政策。按照問題中的納稅人1-3月收入情況,一季度銷售額為29.5萬元,未超過30萬元,可以按規定享受免稅政策。
             
                20.在預繳地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時,預繳稅款可否退還?
             
                答:自2019年1月1日起,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已預繳稅款的,可以向預繳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21.小規模納稅人的納稅期限是否可以自由選擇?
             
                答: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經營情況選擇實行按月納稅或按季納稅。為確保年度內納稅人的納稅期限相對穩定,納稅人一經選擇,一個會計年度內不得變更。
             
                22.納稅期限變更需要什么資料和流程?
             
                答:小規模納稅人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變更納稅期限,無需提供資料。
             
                23.2019年以后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有無時間要求?
             
                答:無時間要求。轉登記日前經營期不滿12個月或者4個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銷售額估算累計銷售額,確定是否符合轉登記的條件。
             
                24.營改增和服務業一般納稅人是否可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答:轉登記不限制納稅人所屬行業,符合條件的營改增一般納稅人可以辦理轉登記;服務業一般納稅人符合條件可以辦理轉登記。
             
                25.轉登記中的累計銷售額是否包括免稅銷售額?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第五條規定的一般納稅人轉登記小規模納稅人條件中“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累計銷售額包括免稅銷售額。
             
                26.納稅人在2019年3月份從按月申報改為按季申報,需要提供什么資料?對享受增值稅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免稅政策有什么影響?
             
                答:納稅人可以直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變更納稅期限,無需提供資料。如果在3月份申請從按月申報變更為按季申報,將從4月份的稅款所屬期生效,二季度(4-6月份)的納稅申報在7月申報期辦理。如果季度銷售額不超過30萬元,繼續免征增值稅。但納稅人此次變更納稅期限后,至2019年12月31日不得再變更納稅期限。
             
                需要注意的是,納稅人變更納稅期限的實際申請時間不同,其變更后納稅期限的生效時間不同:如在季度第一個月內申請變更納稅期限的,可自申請變更的當季起按變更后的納稅期限申報納稅;在季度第二、三個月內申請變更納稅期限的,申請變更的當季內仍按變更前的納稅期限申報納稅,自下季度起按變更后的納稅期限申報納稅。
            如按月申報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在季度第一個月內申請變更為按季申報納稅,可自申請變更的當季起按季申報納稅,適用季度銷售額不超過30萬元的免稅標準;如在季度第二、三個月內申請變更為按季申報納稅的,在申請變更的當季仍按月申報納稅,適用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的免稅標準,自下季度起按季申報納稅,適用季度銷售額不超過30萬元的免稅標準。
             
                27.按季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從2019年3月1日起成為了一般納稅人,那么一季度如何申報,如何享受免稅政策?
             
                答:納稅人需要在4月份征期內辦理兩項申報業務:一是辦理3月稅款所屬期的一般納稅人申報;二是辦理1-2月稅款所屬期的小規模納稅人申報,小規模納稅人申報可以按季度銷售額不超過30萬元的標準來確定是否享受免稅政策。對于納稅人在季度中間由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或由小規模納稅人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納稅期限核定為按季的,納稅人對應屬期申報銷售額均統一以季度銷售額30萬元的標準來判斷是否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
             
                28.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勞務派遣公司,目前是一般納稅人,如果2019年辦理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累計銷售額該如何計算?
             
                答:累計應稅銷售額計算,應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公布)的規定執行,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有扣除項目的納稅人,其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按未扣除之前的銷售額計算。此外,納稅人偶然發生的銷售無形資產、轉讓不動產的銷售額,不計入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
             
                29.2018年9月注冊成立的公司,10月登記為一般納稅人,截至目前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可以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嗎?
             
                答:按照現行政策規定,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或者連續4個季度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一般納稅人,可在2019年12月31日前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轉登記日前經營期不滿12個月或者4個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應稅銷售額估算累計應稅銷售額。因此,納稅人可以根據實際經營期月(季度)平均應稅銷售額估算出12個月(4個季度)的應稅銷售額,來判斷是否適用轉登記政策。
             
                30.一家商貿企業,2018年已經辦理過一次轉登記,后來由于業務量擴大,銷售額達到一般納稅人標準,又登記為一般納稅人,2019年還可以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嗎?
             
                答:可以。部分納稅人在2018年先申請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后又登記成為一般納稅人。在2019年內,只要符合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或者連續4個季度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條件,仍可以由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但是只允許辦理一次。
             
                31.營改增小規模納稅人銷售額曾經達到500萬元,申請登記為一般納稅人,若在2019年申請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銷售額未達500萬元,還可以申請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嗎?
             
                答:按照現行政策規定,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或者連續4個季度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一般納稅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這里可辦理轉登記的一般納稅人,既包括原增值稅納稅人,也包括營改增納稅人。所以,如果納稅人符合以上條件,都是可以辦理轉登記的。
             
                32.如何理解《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第八條中的“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連續12個月”?是否包含轉登記日之前月份的銷售額?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第八條規定,“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連續不超過12個月或者連續不超過4個季度的經營期內,轉登記納稅人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應當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的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其中,“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連續12個月”是指如果某一般納稅人自2019年3月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自轉登記日下期起連續12個月,是指2019年4月-2020年3月,不包括轉登記日之前月份的銷售額。
             
                33.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調整后,自開專用發票的標準是否同步提高?
             
                答:為了進一步便利小規模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自2019年3月1日起,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行業的所有小規模納稅人均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受月銷售額標準的限制。
             
                34.月銷售額不超10萬元的未使用稅控系統的小規模納稅人,是否可以去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
             
                答:可以。對于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原則上不納入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推行范圍。
             
                35.月銷售未超10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能否不再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
             
                答:免征增值稅政策調整后,已經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的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可以繼續使用現有稅控設備開具發票,也可以自愿不再使用稅控設備開具增值稅發票。
             
                36.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稅率如何顯示?
             
                答: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或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稅率欄次顯示為適用的征收率。
             
                37.一名創業大學生開辦了一個提供科技研發服務的公司,是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達到10萬元,是否可以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答:為了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創業創新活力,促進民營經濟和小微企業發展,稅務總局持續擴大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專用發票試點行業范圍。目前已經將住宿業,鑒證咨詢業,建筑業,工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等八個行業納入試點行業范圍。試點行業的所有小規模納稅人均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受月銷售額標準的限制。
            提供科技研發服務的小規模納稅人屬于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符合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條件,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領用并自行開具專用發票。
             
                38.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此次免征增值稅政策調整后,是否可以繼續使用現有稅控設備開具發票?
             
                答:納稅人可以根據自身情況自愿選擇,既可以繼續使用現有稅控設備自行開具發票,無需繳銷現有稅控設備及發票;也可以不再使用稅控設備,改由其他符合稅收管理規定的方式開具發票。
             
            39.《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第八條規定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后”怎么理解?專用發票開具后對方公司已認證,再追回還能退稅嗎?
            答:銷售方納稅人開具專用發票后,如果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但因購買方已將該張專用發票進行認證,無法作廢的,可由購買方填開《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并做進項稅額轉出。在此之后,銷售方納稅人便可以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并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該張專用發票已繳納的稅款。
             
                40.《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第八條關于“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規定,是必須在當期進行處理,還是后期也可以進行處理?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第八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因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在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后,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的,可以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稅務機關為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專用發票,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按照一般納稅人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方法處理。相關規定沒有對納稅人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時限進行限制。
             
                41.按季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2019年1月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了一張銷售額為10萬元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并繳納了3000元增值稅。現在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標準提高后,之前代開發票所繳納的增值稅能否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答:如果納稅人2019年一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1月份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時繳納的增值稅,可在2019年一季度增值稅納稅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42.按季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2019年2月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了一張銷售額為20萬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一張銷售額為15萬元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已繳納了增值稅。3月1日,因發生銷貨退回,購買方把金額為20萬元的專用發票退回,該張發票購買方尚未申報抵扣。請問,對于這張專用發票,應當如何處理?代開發票時已經繳納的增值稅能否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答:對于第一個問題,因跨月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如果購買方尚未用于申報抵扣,納稅人可以在購買方將發票聯及抵扣聯退回后,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紅字專用發票。對于第二個問題,稅務機關代開紅字專用發票后,納稅人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代開專用發票所繳納的增值稅。此外,如果納稅人2019年一季度的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前期代開15萬元普通發票時繳納的增值稅也可以在申報本季度增值稅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三、政策:“六稅兩費附加”減征優惠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確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已依法享受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優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條規定的優惠政策。(摘自《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
             
                全國所有?。▍^、市)明確小微企業減征資源稅、城建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六稅兩費”都按50%幅度頂格減征。
             
                1.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的地方稅種和相關附加減征優惠政策何時發布,如何執行?
             
                答:《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文件第三條規定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的關于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優惠政策,截至2019年2月19日,全國31個?。ㄗ灾螀^、直轄市)均已發布地方6稅2費減征政策文件,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
             
                2.自然人是否適用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地方稅種和相關附加減征優惠政策?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1)第三條、《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公布)第四條等規定,自然人(即其他個人)可以適用《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規定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地方稅種和相關附加減征優惠政策,各?。ㄗ灾螀^、直轄市)政策落實文件中作出特殊規定的除外。
             
                3.非企業性單位是否適用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地方稅種和相關附加減征優惠政策?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1)第三條、《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公布)第四條等規定,未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的非企業性單位可以適用《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規定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地方稅種和相關附加減征優惠政策,各?。ㄗ灾螀^、直轄市)政策落實文件中作出特殊規定的除外。
             
                4.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中部分地方稅種和相關附加減征政策是否可以和原有地方稅種優惠政策同時享受?
             
                答:已經享受了原有地方稅種優惠政策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進一步享受本次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也就是說兩類政策可以疊加享受。以城鎮土地使用稅為例,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8號),對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稅范圍內單獨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暫按應征稅款的50%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在此基礎上,如果各?。ㄗ灾螀^、直轄市)進一步對城鎮土地使用稅采取減征50%的措施,則最高減免幅度可達75%。
             
                5.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該納稅人從什么時候享受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地方稅種和相關附加減征政策?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地方稅種和相關附加減征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5號)規定,繳納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按規定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的,自成為小規模納稅人的當月起適用減征優惠。
             
                6.小規模納稅人轉為一般納稅人,該納稅人從什么時候停止享受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地方稅種和相關附加減征政策?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地方稅種和相關附加減征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5號)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規定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自一般納稅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適用減征優惠;增值稅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應當登記為一般納稅人而未登記,經稅務機關通知,逾期仍不辦理登記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適用減征優惠。
             
                7.納稅人享受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地方稅種和相關附加減征政策需不需要報送資料?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地方稅種和相關附加減征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5號)規定,本次減征優惠實行納稅人自行申報享受方式,不需額外提交資料。納稅人只要在申報表中勾選是否享受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征政策選項,系統自動計算減征金額,納稅人確認即可。
             
                8.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減征優惠政策的適用時間如何確定?
             
                答:享受減征優惠的時間以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準。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與增值稅有關規定一致。
             
                9.代扣、代征稅款的情形,納稅人如何享受小微企業普惠性地方稅種和相關附加減征政策?
             
                答:代扣、代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稅款的,扣繳義務人、代征人可以按照減征比例計算扣繳或代征地方稅種和相關附加的稅額。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指導扣繳義務人、代征人進行明細報告,保障有關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及時享受優惠政策。
             
                10.減征資源稅中是否包含水資源稅?
             
                答:減征資源稅是否包含水資源稅,由10個水資源稅改革試點省份明確。目前,10個試點省份均已明確減征范圍不含水資源稅。
             
                11.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征地方稅種和附加政策在納稅申報上有何要求?
             
                答:為了便利納稅人享受優惠政策,本次減征優惠實行自行申報享受方式,不需額外提交資料。納稅人只要在申報表中勾選是否享受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征政策有關選項,系統自動計算減征金額,納稅人確認即可。
             
            四、政策:增值稅稅率調整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6%稅率的,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的,稅率調整為9%。
             
                二、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原適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調整為9%。納稅人購進用于生產或者委托加工13%稅率貨物的農產品,按照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三、原適用16%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6%的出口貨物勞務,出口退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0%的出口貨物、跨境應稅行為,出口退稅率調整為9%。
             
                四、適用13%稅率的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物品,退稅率為11%;適用9%稅率的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物品,退稅率為8%。(摘自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三部門發布《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
             
                1.自4月1日起,增值稅稅率有哪些調整?
             
                答:為實施更大規模減稅,深化增值稅改革,2019年4月1日起,將制造業等行業現行16%的稅率降至13%,將交通運輸業、建筑業等行業現行10%的稅率降至9%;保持6%一檔的稅率不變。
             
                2.自4月1日起,適用9%稅率的增值稅應稅行為包括哪些?
             
                答: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筑、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9%:
                ——糧食等農產品、食用植物油、食用鹽;
                ——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二甲醚、沼氣、居民用煤炭制品;
                ——圖書、報紙、雜志、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
                ——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
                ——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3.適用6%稅率的增值稅應稅行為包括哪些?
             
                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增值電信服務、金融服務、現代服務(租賃服務除外)、生活服務、無形資產(不含土地使用權),稅率為6%。
             
                4.此次深化增值稅改革,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原適用10%扣除率的是否有調整?
             
                答:有調整。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公告規定,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原適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調整為9%。
             
                5.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用于生產或者委托加工13%稅率貨物的農產品,能否按10%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答:可以。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用于生產或者委托加工13%稅率貨物的農產品,按照10%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6.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農產品(未采用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實施辦法,下同),可憑哪幾種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可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票或銷售發票抵扣進項稅額。
             
                7.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取得流通環節小規模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能否用于計算可抵扣進項稅額?
             
                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取得流通環節小規模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8.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農產品深加工企業除外)購進農產品,從小規模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如何計算進項稅額?
             
                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從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以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金額和9%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9.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農產品深加工企業除外)購進農產品,取得(開具)農產品銷售發票或收購發票的,如何計算進項稅額?
             
                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取得(開具)農產品銷售發票或收購發票的,以農產品銷售發票或收購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9%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10.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批發、零售環節購進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的蔬菜而取得的普通發票,能否作為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憑證?
             
                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批發、零售環節購進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的蔬菜而取得的普通發票,不得作為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憑證。
             
                11.生活服務業納稅人同時兼營農產品深加工,能否同時適用農產品加計扣除以及加計抵減政策?
             
                答: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的規定,提供生活服務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可以適用加計抵減政策。該納稅人如果同時兼營農產品深加工業務,其購進用于生產或者委托加工13%稅率貨物的農產品,可按照10%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并可同時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12.適用農產品核定扣除方法的納稅人,在2019年4月1日以后,其適用的扣除率需要進行調整嗎?
             
                答:《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2〕38號)明確規定,農產品核定扣除辦法規定的扣除率為銷售貨物的適用稅率。如果納稅人生產的貨物適用稅率由16%調整為13%,則其扣除率也應由16%調整為13%;如果納稅人生產的貨物適用稅率由10%調整為9%,則其扣除率也應由10%調整為9%。
             
                13.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農產品既用于生產銷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稅率貨物又用于生產銷售其他貨物服務的,是否需要分別核算?
             
                答:需要分別核算。未分別核算的,統一以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或以農產品收購發票或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9%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14.納稅人2019年3月31日前購進農產品已按10%扣除率扣除,2019年4月領用時用于生產或委托加工13%稅率的貨物,能否加計抵扣?如果能,可加計扣除比例是2%還是1%?
             
                答:2019年4月1日以后,納稅人領用農產品用于生產或委托加工13%稅率的貨物,統一按照1%加計抵扣,不再區分所購進農產品是在4月1日前還是4月1日后。
             
                15.營改增一般納稅人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或者連續4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在2019年12月31日前,是否可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答:可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16.我可以采取哪種方式升級稅控開票軟件?
             
                答:為便利納稅人及時升級稅控開票軟件,稅務機關提供了多種渠道供納稅人選擇。一是在線升級,納稅人只要在互聯網連接狀態下登錄稅控開票軟件,系統會自動提示升級,只要根據提示即可完成升級操作;二是自行下載升級,納稅人可以在稅務機關或者稅控服務單位的官方網站上自行下載開票軟件升級包;三是點對點輔導升級,如果納稅人屬于不具備互聯網連接條件的特定納稅人或者在線升級過程中遇到問題,可以主動聯系稅控服務單位享受點對點升級輔導服務。
             
                17.我完成稅控開票軟件升級后,可以立即開具調整后稅率的增值稅發票嗎?
             
                答:納稅人完成稅控開票軟件升級后,在4月1日之后才能選擇調整后稅率開具增值稅發票。
             
                18.我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9年3月份發生增值稅銷售行為,但尚未開具增值稅發票,請問我在4月1日后如需補開發票,應當按照調整前稅率還是調整后稅率開具發票?
             
                答:一般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未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需要在4月1日之后補開增值稅發票的,應當按照原適用稅率補開。
             
                19.我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9年3月底發生增值稅銷售行為,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4月3日,購買方告知,需要將貨物退回,此時,我方尚未將增值稅專用發票交付給購買方。請問我應當如何開具發票?
             
                答:一般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已按原適用稅率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因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如果購買方尚未用于申報抵扣,銷售方可以在購買方將發票聯及抵扣聯退回后,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中填開并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并按照調整前稅率開具紅字發票。
             
                20.我是一名可以享受加計抵減政策的鑒證咨詢業一般納稅人,請問在4月1日后,我認證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操作流程有沒有變化?
             
                答:沒有任何變化,您可以按照現有流程掃描認證紙質發票或者在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進行勾選確認。
             
                21.我單位取得了一張票面稅率欄次填寫錯誤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應該如何處理?
             
                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因此,您可將已取得的發票聯次退回銷售方,并要求銷售方重新為您開具正確的發票。
             
                22.我在完成稅控開票軟件升級后,可以立即開具調整后稅率的增值稅發票嗎?
             
                答:增值稅發票稅控開票軟件對調整后稅率的啟用時點進行了自動控制。4月1日零時前,納稅人只能選擇調整前的稅率開具發票;4月1日零時后,才可以選擇調整后的稅率開具發票。
             
                23.我是一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9年3月份在銷售適用16%稅率貨物時,錯誤選擇13%稅率開具了增值稅發票。請問,我應當如何處理?
             
                答:您應當及時在稅控開票軟件中作廢發票或按規定開具紅字發票后,重新按照正確稅率開具發票。
             
                24.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已按原16%、10%適用稅率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發現開票有誤的,應如何處理?
             
                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已按原16%、10%適用稅率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發現開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的,先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發票后,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
             
                25.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2019年4月1日增值稅稅率調整前已按原16%、10%適用稅率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如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購買方未用于申報抵扣并已將發票聯及抵扣聯退回,銷售方開具紅字發票應如何操作?
             
                答:銷售方開具了專用發票,購買方未用于申報抵扣并將發票聯及抵扣聯退回的,銷售方按如下流程開具增值稅紅字專用發票:
             
                (1)銷售方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中填開并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以下簡稱《信息表》)。銷售方填開《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2)主管稅務機關通過網絡接收納稅人上傳的《信息表》,系統自動校驗通過后,生成帶有“紅字發票信息表編號”的《信息表》,并將信息同步至納稅人端系統中。
             
                (3)銷售方憑稅務機關系統校驗通過的《信息表》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在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應與《信息表》一一對應。
             
                (4)納稅人也可憑《信息表》電子信息或紙質資料到稅務機關對《信息表》內容進行系統校驗。
             
                26.某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已在2019年2月就一筆銷售收入申報并繳納稅款。2019年4月,該納稅人根據客戶要求就該筆銷售收入補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率16%)。納稅人應當如何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
             
                答: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5號)規定,納稅人2019年4月補開原16%稅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納稅申報時應當按照申報表調整前后的對應關系,將金額、稅額填入4月稅款所屬期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第1行“13%稅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列次。同時,由于原適用16%稅率的銷售額已經在前期按照未開具發票收入申報納稅,本期應當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第1行“13%稅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未開具發票”相關列次填寫相應負數進行沖減。
             
                27.我是一名通過第三方電子發票平臺開具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納稅人,請問我應當如何確保4月1日后開具調整后稅率的發票?
             
                答:您應當及時聯系第三方電子發票平臺服務提供商或平臺開發商對電子發票開具系統進行升級完善,確保4月1日起能夠按照調整后稅率開具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28.2019年4月1日后,按照原適用稅率補開發票的,怎么進行申報?
             
                答:申報表調整后,納稅人申報適用16%、11%等原增值稅稅率應稅項目時,按照申報表調整前后的對應關系,分別填寫相關欄次。
             
                29.此次深化增值稅改革,出口退稅率做了哪些調整?
             
                答:16%、10%兩檔增值稅稅率下調后,出口退稅率也做了相應調整,即原適用16%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6%的出口貨物勞務,出口退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0%的出口貨物、跨境應稅行為,出口退稅率調整為9%。除上述調整外,其他退稅率保持不變。
             
                30.調整后的出口退稅率什么時間開始執行?是否設置了過渡期?
             
                答:出口退稅率調整自2019年4月1日起執行。為給出口企業消化前期購進的貨物、原材料等庫存留出時間,此次出口退稅率調整設置了3個月的過渡期,即2019年6月30日前,企業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可根據具體的情形適用相應的過渡期規定,過渡期后再統一按調整后的退稅率執行。
             
                31.某貨物原增值稅適用稅率為16%、出口退稅率為13%,4月1日后退稅率會調整嗎?
             
                答:本次改革,除“原適用16%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6%的出口貨物勞務”及“原適用10%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0%的出口貨物、跨境應稅行為”外,其他貨物勞務、跨境應稅行為的出口退稅率保持不變。因此,原“增值稅適用稅率為16%、出口退稅率為13%”的貨物,改革后適用稅率降至13%,出口退稅率仍保持13%不變。
             
                32.適用增值稅免退稅辦法的出口企業,在2019年6月30日前出口涉及退稅率調整的貨物勞務,以及發生涉及退稅率調整的跨境應稅行為,出口退稅率如何適用?
             
                答:適用增值稅免退稅辦法的出口企業,在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出口涉及退稅率調整的貨物勞務,以及發生涉及退稅率調整的跨境應稅行為,購進時已按調整前稅率征收增值稅的,執行調整前的出口退稅率;購進時已按調整后稅率征收增值稅的,執行調整后的出口退稅率。
             
                33.適用增值稅免抵退稅辦法的出口企業,在2019年6月30日前出口涉及退稅率調整的貨物勞務,以及發生涉及退稅率調整的跨境應稅行為,適用什么出口退稅率?
             
                答:適用增值稅免抵退稅辦法的出口企業,在2019年6月30日前出口涉及退稅率調整的貨物勞務,以及發生涉及退稅率調整的跨境應稅行為,執行調整前的出口退稅率。
             
                34.某外貿企業于2019年3月15日購進一批貨物(原征退稅率均為16%),取得稅率16%的增值稅專用發票。4月15日,又購進一批貨物,取得稅率為1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7月15日,該企業將上述貨物出口,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7月15日。該批出口貨物適用什么退稅率?
             
                答:根據39號公告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適用16%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6%的出口貨物,出口退稅率調整為13%。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納稅人出口上述貨物,適用增值稅免退稅辦法的,購進時已按調整前稅率征收增值稅的,執行調整前的出口退稅率,購進時已按調整后稅率征收增值稅的,執行調整后的出口退稅率。按照上述規定,因該批貨物出口日期在6月30日之后,過渡期已經結束,應統一適用13%的退稅率。
             
                35.某外貿企業在2019年4月1日前購進一批原征16%退16%的貨物,但在2019年6月30日后才報關出口,適用什么出口退稅率?
            答:2019年6月30日后,統一執行調整后的出口退稅率,因此,該批出口貨物適用13%的退稅率。
             
                36.外貿企業在4月1日前將涉及退稅率調整的貨物報關出口,4月1日后取得按調整后稅率開具的購進貨物增值稅專用發票,適用什么出口退稅率?
             
                答:外貿企業在4月1日前報關出口的貨物,4月1日后取得按調整后開具的購進貨物增值稅專用發票,在辦理退稅時,適用調整后的退稅率。
             
                37.此次出口退稅率調整后,退稅率有幾個檔次?
             
                答:本次出口退稅率調整后,退稅率檔次由改革前的16%、13%、10%、6%、0%調整為13%、10%、9%、6%、0%,仍保持五檔。
             
                38.過渡期內適用增值稅免抵退稅辦法的企業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怎么解決在計算免抵退時出現的適用稅率小于出口退稅率的問題?
             
                答:過渡期內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企業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在計算免抵退稅時,適用稅率低于出口退稅率的,適用稅率與出口退稅率之差視為零參與免抵退稅計算。
             
                39.調整出口退稅率的執行時間按什么確定?
             
                答:調整出口退稅率的執行時間及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的時間按以下規定執行:報關出口的貨物勞務(保稅區及經保稅區出口除外),以海關出口報關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非報關出口的貨物勞務、跨境應稅行為,以出口發票或普通發票的開具時間為準;保稅區及經保稅區出口的貨物,以貨物離境時海關出具的出境貨物備案清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40.某外貿企業在2019年3月25日報關出口了一批貨物(征退稅率均為16%),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3月25日。該企業4月5日取得國內供貨企業為其開具的稅率為1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請問該批出口貨物適用什么退稅率?
             
                答:按照現行政策規定,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納稅人出口適用增值稅免退稅辦法的貨物,購進時已按調整前稅率征收增值稅的,執行調整前的出口退稅率,購進時已按調整后稅率征收增值稅的,執行調整后的出口退稅率。該企業4月5日取得國內供貨企業為其開具的稅率為1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按照上述規定,應適用13%的退稅率。
             
                41.什么是離境退稅政策?
             
                答:離境退稅政策,是指境外旅客在離境口岸離境時,對其在退稅商店購買的退稅物品退還增值稅的政策。
             
                這里的“境外旅客”,是指在我國境內連續居住不超過183天的外國人和港澳臺同胞。“離境口岸”,是指實施離境退稅政策的地區正式對外開放并設有退稅代理機構的口岸,包括航空口岸、水運口岸和陸地口岸。“退稅物品”,是指由境外旅客本人在退稅商店購買且符合退稅條件的個人物品,但不包括下列物品:(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限制進出境物品表》所列的禁止、限制出境物品;(二)退稅商店銷售的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物品;(三)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物品。
             
                42.哪些地區可以實施離境退稅政策?
             
                答:全國符合條件的地區,經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備案后,均可實施離境退稅政策。截至目前,實施離境退稅政策的地區共有26個,包括北京、上海、天津、安徽、福建、四川、廈門、遼寧、青島、深圳、江蘇、云南、陜西、廣東、黑龍江、山東、新疆、河南、寧夏、湖南、甘肅、海南、重慶、河北、廣西、江西。
             
                43.擬實施離境退稅政策的地區需符合哪些條件?
             
                答:實施離境退稅政策的地區需符合以下條件:(一)該地區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實施離境退稅政策,提交實施方案,自行負擔必要的費用支出,并為海關、稅務監管提供相關條件;(二)該地區能夠建立有效的部門聯合工作機制,在省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由財政部門會同海關、稅務等有關部門共同協調推進,確保本地區工作平穩有序開展;(三)使用國家稅務總局商海關總署確定的跨部門、跨地區的互聯互通的離境退稅信息管理系統;(四)符合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要求的其他條件。
             
                44.擬實施離境退稅政策的地區如何向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備案?
             
                答:符合上述條件的地區,應由省級人民政府將包括擬實施日期、離境口岸、退稅代理機構、辦理退稅場所、退稅手續費負擔機制、退稅商店選擇情況和離境退稅信息管理系統試運行等情況的離境退稅政策實施方案報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備案后該地區即可實施離境退稅政策。
             
                45.境外旅客購物申請離境退稅需符合哪些條件?
             
                答:(一)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稅商店購買的退稅物品金額達到500元人民幣;(二)退稅物品尚未啟用或消費;(三)離境日距退稅物品購買日不超過90天;(四)所購退稅物品由境外旅客本人隨身攜帶或隨行托運出境。
             
                46.境外旅客如何申請辦理離境退稅?
             
                答: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的辦理流程可分為旅客購物申請開單開票、海關驗核確認、代理機構審核退稅三個環節。
             
                具體來說:(一)旅客購物申請開單開票:境外旅客在退稅商店購買退稅物品后,需要申請退稅的,應當向退稅商店索取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申請單和銷售發票。(二)海關驗核確認:境外旅客在離境口岸離境時,應當主動持退稅物品、退稅申請單、退稅物品銷售發票向海關申報并接受海關監管。海關驗核無誤后,在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申請單上簽章。(三)代理機構審核退稅:境外旅客憑護照等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海關驗核簽章的退稅申請單、退稅物品銷售發票向設在辦理境外旅客離境手續的離境口岸隔離區內的退稅代理機構申請辦理退稅。退稅代理機構對相關信息審核無誤后,為境外旅客辦理退稅。
             
                47.2019年深化增值稅改革中,離境退稅政策做了哪些調整?
             
                答:根據今年深化增值稅改革方案,增值稅稅率由16%和10%分別調整為13%和9%。為配合稅率調整,離境退稅物品的退稅率相應調整,針對適用稅率為9%的物品,增加了8%的退稅率,其他物品,仍維持11%的退稅率。也就是說,自2019年4月1日起,將退稅物品的退稅率由原11%一檔調整為11%和8%兩檔,適用稅率為13%的退稅物品,退稅率為11%;適用稅率為9%的退稅物品,退稅率為8%。同時,為了最大限度保證境外旅客權益,退稅率調整設置了3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內,境外旅客購買的退稅物品,如果已經按照調整前稅率征收增值稅的,仍然按照調整前11%的退稅率計算退稅。
             
                48.E公司向境外提供電路設計及測試服務,2019年4月1日增值稅改革前適用稅率和退稅率均為6%。2019年4月1日增值稅改革后該公司對外提供電路設計及測試服務的退稅率會調整嗎?
             
                答:39號公告第三條規定,原適用16%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6%的出口貨物勞務,出口退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0%的出口貨物、跨境應稅行為,出口退稅率調整為9%;其他退稅率未作調整。2019年4月1日增值稅改革前,E公司對外提供電路設計及測試服務適用稅率及退稅率為6%,2019年4月1日增值稅改革后適用稅率及退稅率仍為6%,退稅率不作調整。
             
                49.如何確定本次離境退稅物品退稅率調整的執行時間?
             
                答:退稅物品退稅率執行時間,以境外旅客購買退稅物品取得的增值稅普通發票開具日期為準。
             
                50.某境外旅客3月20日到我國游玩,3月21日在北京某退稅商店購買了一只皮箱,取得了退稅商店當天為其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及相應退稅申請單,發票上注明皮箱稅率16%。4月25日,該境外旅客離境,在為該旅客辦理離境退稅時,應使用哪檔退稅率計算皮箱退稅額?
             
                答:應按照11%的退稅率計算。
             
                51.某境外旅客3月20日到我國游玩,3月21日在北京某退稅商店購買了一批中藥飲片,取得了退稅商店當天為其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及相應退稅申請單,發票上注明稅率10%。4月25日,該境外旅客離境,在為該旅客辦理離境退稅時,應使用哪檔退稅率計算中藥飲片退稅額?
             
                答:按照過渡期內,境外旅客購買的退稅物品,如果已經按照調整前稅率征收增值稅的,仍然執行調整前退稅率的原則,應使用11%的退稅率計算中藥飲片的退稅額。
             
                52.某境外旅客“五一”期間來我國游玩,5月10日在北京某退稅商店購買了一套茶具,取得退稅商店當天為其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及退稅申請單,發票注明金額1000元,稅率13%,稅額130元,價稅合計1130元。該旅客5月20日離境時海關驗核、退稅機關審核均無問題。在不考慮退稅代理機構手續費的情況下,該旅客可獲得的退稅額多少?
             
                答:該旅客購買茶具可獲得的退稅額為124.3元。
            按照離境退稅物品退稅額的計算公式,應退增值稅額應為退稅物品銷售發票金額(含增值稅)與退稅率的乘積。其中,“退稅物品銷售發票金額(含增值稅)”,即為增值稅普通發票上的價稅合計額,是計算退稅物品退稅額的依據,在本例中為1130元。關于“退稅率”,按照39號公告的規定,本例中旅客購買茶具取得的增值稅普通發票開具日期為5月20日,發票注明稅率13%,退稅率應為11%,因此該旅客購買茶具可獲得的應退稅額=1130*11%=124.3元。
             
                53.2019年5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辦理納稅申報時,需要填報哪幾張表?
             
                答:為進一步優化納稅服務,減輕納稅人負擔,稅務總局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報資料進行了簡化,自2019年5月1日起,一般納稅人在辦理納稅申報時,需要填報“一主表四附表”,即申報表主表和附列資料(一)、(二)、(三)、(四),《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五)》、《營改增稅負分析測算明細表》不再需要填報。
             
                54.總局網站發布的《2019最新增值稅稅率表》中,關于一般納稅人“符合條件的不動產融資租賃”可以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具體指的是什么條件?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7號)規定,一般納稅人2016年4月30日前簽訂的不動產融資租賃合同,或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提供的融資租賃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019最新增值稅稅率表》中所稱“符合條件的一般納稅人”是指上述規定的情形。
             
            五、政策:不動產進項稅額不再分2年抵扣
             
                納稅人取得不動產或者不動產在建工程的進項稅額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規定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可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摘自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三部門發布《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
             
                1.我單位2019年1月購入一層寫字樓,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當前尚有購入寫字樓的不動產進項稅額40%未抵扣,我單位能否在2019年4月所屬期抵扣剩余的30%,在5月所屬期抵扣剩余的10%?
             
                答:不可以。納稅人在2019年3月31日前尚未抵扣的不動產進項稅額的40%,自2019年4月所屬期起,只能一次性轉入進項稅額進行抵扣。
             
                2.我單位2019年4月購入一層寫字樓,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購入寫字樓的不動產進項稅額還需要分兩年抵扣嗎?
             
                答:不需要,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不動產的進項稅額不再分兩年抵扣,而是在購進不動產的當期一次性抵扣進項稅額。
             
                3.我單位2018年6月購入一層寫字樓,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購入寫字樓的不動產進項稅額在2018年7月申報抵扣了60%,在今年哪個月份就能夠申報抵扣剩下的40%?
             
                答: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可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4.我單位2019年1月購入一層寫字樓,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當前尚有購入寫字樓的不動產進項稅額40%未抵扣,我單位能否在2019年8月申報抵扣剩下的40%不動產進項稅額。
             
                答:可以,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可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自行選擇申報月份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5.D公司2018年9月購入一棟寫字樓,按照原來的稅收政策規定,不動產進項稅額的40%應于2019年9月抵扣。2019年4月1日增值稅新政實施后,40%部分是否只能在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抵扣?
             
                答:39號公告第五條規定,納稅人取得不動產或不動產在建工程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可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從銷項稅額中抵扣。2018年9月購入寫字樓,按照規定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D公司既可以在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一次性抵扣,也可以在2019年4月之后的任意稅款所屬期進行抵扣。
             
                6.公司2018年10月購進不動產抵扣了進項稅額的60%部分,尚未抵扣完畢的40%部分,2019年4月1日以后可以分幾個月進行抵扣嗎?
             
                答:不可以。按照39號公告規定,納稅人在2019年3月31日前尚未抵扣的不動產進項稅額的40%部分,自2019年4月所屬期起,只能一次性轉入進項稅額進行抵扣。
             
                7.我單位2019年4月對原有廠房進行修繕改造,增加不動產原值超過50%,為本次修繕購進的材料、設備、中央空調等進項稅額,還需要分兩年抵扣嗎?
             
                答:不需要,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不動產的進項稅額不再分兩年抵扣。
             
                8.不動產實行一次性抵扣政策后,截至2019年3月稅款所屬期待抵扣不動產進項稅額,怎樣進行申報?
             
                答:按照規定,截至2019年3月稅款所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五)》第6欄“期末待抵扣不動產進項稅額”的期末余額,可以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結轉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第8b欄“其他”中。
             
                9.某納稅人截至2019年3月稅款所屬期,《附列資料(五)》第6欄“期末待抵扣不動產進項稅額”的期末余額為30萬元。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納稅人擬將待抵扣的不動產進項稅額進行申報抵扣,應如何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
             
                答:39號公告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納稅人取得不動產或者不動產在建工程的進項稅額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規定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可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上例中納稅人可在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附列資料(二)》第8b欄“其他”“稅額”列填寫300000元,同時按照表中所列計算公式計入第4欄“其他扣稅憑證”。需要注意的是,由于這筆不動產進項稅額是前期結轉產生的,因此不應計入本表第9欄“(三)本期用于購建不動產的扣稅憑證”中。
             
            六、政策: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額允許抵扣
             
                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納稅人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暫按照以下規定確定進項稅額:
             
                1.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為發票上注明的稅額;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航空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價+燃油附加費)÷(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鐵路車票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的進項稅額:
            鐵路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3%)×3%(摘自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三部門發布《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能否抵扣進項稅額?
             
                答:可以。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國際旅客運輸服務,能否抵扣進項稅額?
             
                答:不能。納稅人提供國際旅客運輸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或免稅政策。相應地,購買國際旅客運輸服務不能抵扣進項稅額。
             
                3.請問納稅人為非雇員(如客戶、邀請講課專家等存在業務合作關系的人員)支付的旅客運輸費用,能否抵扣進項稅額?
             
                答:39號公告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這里指的是與本單位建立了合法用工關系的雇員,所發生的國內旅客運輸費用允許抵扣其進項稅額。納稅人如果為非雇員支付的旅客運輸費用,不能納入抵扣范圍。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應用于生產經營所需,如屬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4.C公司準備購買20張“上海—三亞”往返機票,用于獎勵公司優秀員工團隊。請問購票支出對應的進項稅額,C公司能否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答,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印發)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納稅人購買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甲公司用于獎勵員工的20張機票,屬于集體福利項目,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5.是否只有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客票,才能作為進項稅抵扣憑證?
             
                答:是的。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的規定,目前暫允許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鐵路車票、公路和水路等其他客票,作為進項稅抵扣憑證。
             
            6.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可以作為進項稅額抵扣的憑證有哪些種類?
            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可以作為進項稅額抵扣的憑證有: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鐵路車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7.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如何計算進項稅額?
             
                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進項稅額為發票上注明的稅額。
             
                8.2019年4月1日后,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取得增值稅普通發票(非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進項稅額是否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答:39公告規定,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憑證,除增值稅專用發票外,只限于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和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鐵路車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不包括增值稅普通發票。24.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取得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如何計算進項稅額?
            答: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航空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價+燃油附加費)÷(1+9%)×9%
             
                9.我公司因員工出差計劃取消,支付給航空代理公司退票費,并取得了6%稅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請問,我公司可以抵扣該筆進項稅額嗎?
             
                答:按照現行政策規定,航空代理公司收取的退票費,屬于現代服務業的征稅范圍,應按照6%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你公司因公務支付的退票費,屬于可抵扣的進項稅范圍,其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稅額,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0.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取得鐵路車票的,如何計算進項稅額?
             
                答: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鐵路車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鐵路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9%)×9%
             
                11.我公司位于北京,某員工3月28日乘高鐵出差至山東,4月2日返程,取得了注明該員工身份信息、乘車日期分別為3月28日和4月2日的兩張高鐵車票。請問我公司可以將上述旅客運輸費用納入抵扣
                嗎?
            答:《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以下簡稱“39號公告”)規定,自4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因此,你公司取得的4月2日高鐵車票,可計算抵扣進項稅額,3月28日的高鐵車票則不能計算抵扣。
             
                1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取得公路、水路等客票的,如何計算進項稅額?
             
                答: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公路、水路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3%)×3%
             
                13.某單位取得的長途客運手撕客票能否抵扣進項稅額?
             
                答:按照39號公告規定,一般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外,需憑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鐵路車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抵扣進項稅額,未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其他票證(手寫無效),暫不允許作為扣稅憑證。因此納稅人不能憑長途客運手撕票抵扣進項稅額。
             
                14.自2019年4月1日起,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的進項稅額允許抵扣。請問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以及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鐵路車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其抵扣期限是多久?
             
                答:自2019年4月1日起,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的進項稅額允許抵扣。現行政策未對除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外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憑證設定抵扣期限。
             
                15.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按規定可抵扣的進項稅額怎么申報?
             
                答: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按規定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在申報時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一)認證相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對應欄次中。
             
                16.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或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鐵路等票據,按規定可抵扣的進項稅額怎么申報?
             
                答: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或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鐵路等票據,按規定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在申報時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第8b欄“其他”中。
             
            七、政策:進項稅額加計抵減
             
                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政策)。
             
                其中: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政策有效期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到期后納稅人不再計提加計抵減額,結余的加計抵減額停止抵減。(摘自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三部門發布《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
             
                1.本次深化增值稅改革新出臺了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其具體內容是什么?
             
                答:符合條件的從事生產、生活服務業一般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用于抵減應納稅額。
             
                2.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執行期限是什么?
             
                答: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執行期限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這里的執行期限是指稅款所屬期。
             
                3.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所稱的生產、生活服務業納稅人是指哪些納稅人?
             
                答: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中所稱的生產、生活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4.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請問這里50%含不含本數?
             
                答:這里的“比重超過50%”不含本數。也就是說,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小于或者正好等于50%的納稅人,不屬于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不能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5.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所稱的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具體范圍是指什么?
             
                答: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郵政服務,是指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其所屬郵政企業提供郵件寄遞、郵政匯兌和機要通信等郵政基本服務的業務活動。包括郵政普遍服務、郵政特殊服務和其他郵政服務。
            電信服務,是指利用有線、無線的電磁系統或者光電系統等各種通信網絡資源,提供語音通話服務,傳送、發射、接收或者應用圖像、短信等電子數據和信息的業務活動。包括基礎電信服務和增值電信服務。
             
                現代服務,是指圍繞制造業、文化產業、現代物流產業等提供技術性、知識性服務的業務活動。包括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租賃服務、鑒證咨詢服務、廣播影視服務、商務輔助服務和其他現代服務。
            生活服務,是指為滿足城鄉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類服務活動。包括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游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其他生活服務。
             
                6.納稅人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應當如何計算?
             
                答: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的納稅人,其銷售額比重按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的累計銷售額進行計算;實際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經營期的累計銷售額計算。
            2019年4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其銷售額比重按照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累計銷售額進行計算。
             
                7.納稅人兼有四項服務中多項應稅行為的,其銷售額比重應當如何計算?
             
                答:納稅人兼有四項服務中多項應稅行為的,其四項服務中多項應稅行為的當期銷售額應當合并計算,然后再除以納稅人當期全部的銷售額,以此計算銷售額的比重。
             
                8.兼營四項服務的一般納稅人,在計算四項服務銷售額占比是否符合加計抵減政策條件時,是其中某一項服務銷售額占比必須超過50%,還是四項服務合計銷售額占比超過50%?
             
                答:39號公告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一般納稅人四項服務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可以適用加計抵減政策。這里的“四項服務銷售額”,是指四項服務銷售額的合計數。因此兼營四項服務的納稅人,應以四項服務合計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是否超過50%,判斷其是否可以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9.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納稅人在計算銷售額占比時,是否應剔除出口銷售額?
             
                答:在計算銷售占比時,不需要剔除出口銷售額。例如某納稅人在計算銷售額占比的時間段內,國內貨物銷售額為100萬元,出口研發服務銷售額為20萬元,國內四項服務銷售額90萬元,應按照(20+90)/(20+90+100)來進行計算占比。因該納稅人四項服務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按照規定,可以享受加計抵減政策。但需要說明的是,按照39號公告規定,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其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
             
                10.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如果納稅人享受差額計稅政策,納稅人應該以差額前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參與計算,還是以差額后的銷售額參與計算?
             
                答:應按照差額后的銷售額參與計算。例如,某納稅人提供服務,按照規定可以享受差額計稅政策,以差額后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該納稅人在計算銷售額占比時,貨物銷售額為2萬元,提供四項服務差額前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共20萬元,差額后的銷售額為4萬元。則應按照4/(2+4)來進行計算占比。因該納稅人四項服務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按照規定,可以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11.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納稅人在計算銷售額占比時,是否應剔除免稅銷售額?
             
                答:在計算銷售占比時,不需要剔除免稅銷售額。一般納稅人四項服務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按照39號公告規定,可以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12.2019年4月1日后,納稅人為享受加計抵減政策,在生產、生活性服務業計算四項服務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時,是否應包括稽查查補銷售額或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
             
                答:39號公告規定,一般納稅人四項服務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可以享受加計抵減政策。在計算四項服務銷售占比時,銷售額中包括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銷售額。
             
                13.可以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一般納稅人,在計算四項服務銷售額占比時,是否應包括簡易計稅方法的銷售額?
             
                答:39號公告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一般納稅人四項服務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可以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和營改增試點實施辦法的規定,銷售額是指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按照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銷售額和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銷售額。因此,在計算四項服務銷售額占比時,納稅人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銷售額應包括在內。
             
                14.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嗎?
             
                答:不可以,加計抵減政策是按照一般納稅人當期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的10%計算的,只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才可以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
             
                15.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規定:“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后,當年內不再調整”,具體是指什么?
             
                答:是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后,一個自然年度內不再調整。下一個自然年度,再按照上一年的實際情況重新計算確定是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16.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規定:“納稅人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可在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當期一并計提”,請舉例說明如何適用該規定。
             
                答:舉例而言,新設立的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可能會存在這種情況,如某納稅人2019年4月設立,2019年5月登記為一般納稅人,2019年6月若符合條件,可以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可一并計提5-6月份的加計抵減額。
             
                17.納稅人因前期購買不動產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在2019年4月1日以后轉入抵扣時,是否可以計算加計抵減額?
             
                答:按照39號公告規定,納稅人取得不動產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可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對于該部分進項稅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可在轉入抵扣的當期,計算加計抵減額。
             
                18.按照現行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是否可以計提加計抵減額?
             
                答:不可以,只有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才能計提加計抵減額。
             
                19.請問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其2019年4月的期末留抵稅額,能否在5月稅款所屬期按照10%計算加計抵減額?
             
                答:按照39號公告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納稅人應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0%計提當期加計抵減額。在2019年5月稅款所屬期計算加計抵減額時,4月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不屬于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不能加計10%計算加計抵減額。
             
                20.B公司是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2019年4月因發行債券支付20萬元的貸款利息,其對應的進項稅額能否加計10%計算加計抵減額?
             
                答:39號公告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按照現行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加計10%計算加計抵減額?!稜I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印發)第二十七條第(六)項規定,納稅人購進貸款服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因此,B公司20萬元貸款利息支出對應的進項稅額不能加計10%計算加計抵減額。
             
                21.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在計提加計抵減額時如何處理?
             
                答: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如果發生了進項稅額轉出,則納稅人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
             
                22.增值稅加計抵減額的計算公式是什么?
             
                答: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0%
            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上期末加計抵減額余額+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調減加計抵減額
             
                23.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有簡易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其簡易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可以抵減加計抵減額嗎?
             
                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有簡易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不可以從加計抵減額中抵減。加計抵減額只可以抵減一般計稅方法下的應納稅額。
             
                24.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按規定計提的當期加計抵減額,應當如何抵減應納稅額?
             
                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當期應納稅額大于零時,就可以用加計抵減額抵減當期應納稅額,當期未抵減完的,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25.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如果當期應納稅額等于零,則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如何處理?
             
                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如果當期應納稅額等于零,則當期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全部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26.符合條件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是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其對應的進項稅額也不能計提加計抵減額。
             
                27.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兼營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且無法劃分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應當如何處理?
             
                答: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勞務和發生跨境應稅行為的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28.如果某公司在2019年4月確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當月銷售咨詢服務,涉及銷項稅額30萬元(稅率6%),當月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為25萬元,那么4月加計抵減額和應納稅額應當如何計算?
             
                答:按照《關于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5號),依據加計抵減額計算公式和一般納稅人申報表填寫說明,納稅人在4月的加計抵減額和應納稅額計算如下: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以下稱《附列資料(四)》)“二、加計抵減情況”“本期發生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0%=25×10%=2.5(萬元)。
            《附列資料(四)》“二、加計抵減情況”“本期可抵減額”=“期初余額”+“本期發生額”-“本期調減額”=0+2.5-0=2.5(萬元)。
            由于主表第11欄“銷項稅額”-第18欄“實際抵扣稅額”=30-25=5(萬元)>《附列資料(四)》“二、加計抵減情況”“本期可抵減額”,所以《附列資料(四)》“二、加計抵減情況”“本期實際抵減額”=“本期可抵減額”=2.5萬元。
            主表第19欄“應納稅額”=第11欄“銷項稅額”-第18欄“實際抵扣稅額”-《附列資料(四)》“二、加計抵減情況”“本期實際抵減額”=30-25-2.5=2.5(萬元)。
            以上各欄次均為“一般項目”列“本月數”。
             
                29.加計抵減政策執行到期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結余未抵減完的加計抵減額如何處理?
             
                答:加計抵減政策執行到期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結余的加計抵減額停止抵減。
             
                30.A公司是2018年1月設立的納稅人,2018年9月登記為一般納稅人。A公司應以什么期間的銷售額來判斷是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是僅計算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以后的銷售額嗎?
             
                答:《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以下簡稱“39號公告”)第七條規定,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統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一般納稅人,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統稱加計抵減政策)。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的納稅人,以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的銷售額判斷是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按照上述規定,在計算四項服務銷售額占比時,一般納稅人在屬于小規模納稅人期間的銷售額也需要參與計算。因此,A公司應按照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的銷售額來計算四項服務銷售額占比。
             
                31.某納稅人在2019年4月1日以后設立,但設立后三個月內,僅其中一個月有銷售收入,如何判斷該納稅人能否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答:按照現行規定,2019年4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按照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計算判斷銷售額占比。假設某納稅人2019年5月設立,但其5月、7月均無銷售額,其6月四項服務銷售額為100萬,貨物銷售額為30萬元。在該例中,應按照5-7月累計銷售情況進行判斷,即以100/(100+30)計算。因該納稅人四項服務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按照規定,可以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32.某納稅人在2019年4月1日以后設立,但設立后三個月內均無銷售收入。如何判斷該納稅人能否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答:2019年4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全部為零的,以其取得銷售額起三個月的銷售情況進行判斷。假設某納稅人2019年5月設立,但其5月、6月、7月均無銷售額,其8月四項服務銷售額為100萬,9月銷售額為零,10月貨物銷售額為30萬元。在該例中,應按照8-10月累計銷售情況進行判斷,即以100/(100+30)計算。因該納稅人四項服務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按照規定,可以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33.某納稅人在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但該納稅人一直到3月31日均無銷售收入,如何判斷該納稅人能否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答:對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但尚未取得銷售收入的納稅人,以其今后首次取得銷售收入起連續三個月的銷售情況進行判斷。假設某納稅人2019年1月設立,但在2019年5月才取得第一筆收入,其5月取得貨物銷售額30萬元,6月銷售額為零,7月提供四項服務銷售額100萬元。在該例中,應按納稅人5月-7月的銷售額情況進行判斷,即以100/(100+30)計算。因該納稅人四項服務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按照規定,可以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34.假設A公司是一家研發企業,于2019年4月新設立,但是4-7月未開展生產經營,銷售額均為0,自8月起才有銷售額,那么A公司該從什么時候開始計算銷售額判斷是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答:《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2019年4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根據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判斷當年是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如果納稅人前3個月的銷售額均為0,則應自該納稅人形成銷售額的當月起計算3個月來判斷是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因此,A公司應根據2019年8-10月的銷售額判斷當年是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35.某納稅人于2019年5月10日新辦并登記為一般納稅人,5-7月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未超過50%,但是6-8月的比重超過50%,能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答:《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以下簡稱“39號公告”)規定,2019年4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規定條件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上例中,納稅人設立起3個月(5-7月)的四項服務銷售額比重不符合公告條件,不能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需要說明的是,上例中的納稅人2019年內不能適用加計抵減政策;2020年可以根據上一年的實際情況重新確認可否享受這個政策。
             
                36.如果某公司2019年適用加計抵減政策,且截至2019年底還有20萬元的加計抵減額余額尚未抵減完。2020年該公司因經營業務調整不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那么這20萬元的加計抵減額余額如何處理?
             
                答:該公司2020年不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則2020年該公司不得再計提加計抵減額。但是,其2019年未抵減完的20萬元,是可以在2020年至2021年度繼續抵減的。
             
                37.納稅人符合加計抵減政策條件,是否需要辦理什么手續?
                
                答: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生產、生活服務業納稅人,應在年度首次確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時,通過電子稅務局(或前往辦稅服務廳)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
             
                38.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怎么申報加計抵減額?
             
                答: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生產、生活服務業納稅人,當期按照規定可計提、調減、抵減的加計抵減額,在申報時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二、加計抵減情況”相關欄次。
             
                39.納稅人當期按照規定調減加計抵減額,形成了負數怎么申報?
             
                答: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生產、生活服務業納稅人,當期發生了進項稅額轉出,按規定調減加計抵減額后,形成的可抵減額負數,應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二、加計抵減情況”第4列“本期可抵減額”中,通過表中公式運算,可抵減額負數計入當期“期末余額”欄中。
             
                40.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以前稅款所屬期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怎樣進行申報?
             
                答: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生產、生活服務業納稅人,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可在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當期一并計提,在申報時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二、加計抵減情況”第2列“本期發生額”中。
             
                41.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如何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主表上體現加計抵減額?
             
                答:為落實加計抵減政策,一般納稅人加計抵減額體現在主表第19欄“應納稅額”。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主表第19欄“應納稅額”欄按以下公式填寫。
             
                本欄“一般項目”列“本月數”=第11欄“銷項稅額”“一般項目”列“本月數”-第18欄“實際抵扣稅額”“一般項目”列“本月數”-“實際抵減額”
             
                本欄“即征即退項目”列“本月數”=第11欄“銷項稅額”“即征即退項目”列“本月數”-第18欄“實際抵扣稅額”“即征即退項目”列“本月數”-“實際抵減額”“實際抵減額”是指按照規定可從本期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的應納稅額中抵減的加計抵減額,分別對應《附列資料(四)》第6行“一般項目加計抵減額計算”、第7行“即征即退項目加計抵減額計算”的“本期實際抵減額”列。
             
                42.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抵減前的應納稅額等于零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會不會影響期末留抵稅額?
             
                答:39號公告第七條第(三)項規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抵減前的應納稅額等于零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全部結轉下期抵減。因此,加計抵減額不會對期末留抵稅額造成影響。
             
            (來源:小陳稅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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