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8年5月1日起,部分增值稅稅率下調,原適用17%稅率的調整為16%、原適用11%稅率的調整為10%。近日,不斷有網友咨詢這次稅率調整涉及的紅字發票、補開發票,滯納金加收,補申報的申報表填寫等問題。較為集中的有以下4個問題:
——因5月1日后開具稅率11%(17%)的發票將會加收滯納金是什么原因?
問:我公司2018年4月底收取了5月至12月的房屋租金,當時因為沒開發票也就沒繳增值稅,5月份我們補開了一張稅率11%的增值稅發票,但隨后被告知6月份申報繳稅時將會要加收滯納金。請問,不是說“納稅人在稅率調整前沒有開具發票的業務,如果需要補開發票,也應當按照原適用稅率補開”嗎,為何要收滯納金呢?
解析:根據你說的這個情況,這個問題應該是這樣的。
你公司在2018年4月份收取了房屋租金,當時沒開具發票,在5月份也沒申報繳納增值稅。
你公司在5月份開具發票時,按照“一般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未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需要補開增值稅發票的,應當按照原適用稅率補開”的規定,你公司按照原稅率11%而非5月份起施行的10%的稅率開具發票,是正確的。
但是,雖說4月份是預收的5月至12月的房屋租金,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印發)關于“納稅人提供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的規定,你公司在收取預收房屋租金的當月也就是4月就已產生納稅義務。
由此帶來另外一個問題,你們在6月份去申報5月份所開發票對應的業務應繳的增值稅時,該筆稅款的所屬期應為4月份,依照稅法規定,應當在5月15日之前申報繳納,而你公司在6月份才去申報繳稅,實際就是滯后繳稅了。
對于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你公司未按期申報繳納的稅,應從滯納之日開始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至稅款繳納之日止。
可見,你公司將被加收滯納金,并不是因為在5月1日后開具了11%稅率的發票的緣故,而是因為該張發票對應的租金收入未按期繳納稅款所致。
——如何判定某項銷售行為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問:涉及稅率調整前后的業務,開具發票以及計繳增值稅要以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來確定,那又如何確定某項銷售行為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呢?
解析:對于增值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界定,總的來講是“發生應稅銷售行為,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也就是以“收訖銷售款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或者發票開具時間”三者誰在前的原則來確定。具體來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時點:
一、納稅人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二、納稅人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三、納稅人銷售貨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四、納稅人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五、納稅人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六、納稅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七、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暫行條例細則第四條第(三)項至第(八)項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八、納稅人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九、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收訖銷售款項)的當天。
十、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
十一、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十二、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未簽訂書面合同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十三、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和不動產)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十四、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的,為金融商品所有權轉移的當天。
十五、納稅人發生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情形,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十六、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這次5月1日稅率調整,紅字發票、補開發票等跨期發票如何開具?
問:從2018年5月1日開始,部分增值稅的稅率進行了調整,那么,由此涉及到的紅字發票、補開發票等跨期發票(稅率)該如何開具?
解析:因增值稅稅率調整引發的增值稅(稅率)發票如何開具問題,實際就是該項業務如何適用稅收政策的問題,具體講,就是取得某項銷售收入及其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跨越了增值稅稅率調整日,究竟該按原稅率還是新稅率,計算銷項稅額并開具發票,以及申報繳納增值稅。
首先,財稅〔2018〕32號文件規定的“自2018年5月1日起”執行調整后的增值稅稅率,指的是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對于原適用17%或11%的銷售行為,凡是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5月1日之前的,應一律按照原來17%或者11%的稅率計算銷項稅額,并按照原稅率開具發票;凡是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5月1日之后的,納稅人應按照調整后的16%、10%的新稅率計算銷項稅額,按照新稅率開具發票。
因此,在5月1日零時前只能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發票,5月1日零時后才可以按照調整后稅率開具發票。5月1日之后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企業,只能按照調整后稅率開具發票。
同時,按照上面確定的原則,5月1日之前已經是一般納稅人的企業,在稅率調整前已經按照原稅率開具發票的業務,如果在5月1日以后,發生銷售折讓、中止、退回的,納稅人應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發票;如果因為開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發票的,先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發票,然后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納稅人在稅率調整前沒有開具發票的業務,如果需要補開發票,也應當按照原適用稅率補開。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稅控開票軟件的稅率欄次,默認顯示的是調整后的稅率,納稅人發生上述情況,需要手工選擇原適用稅率開具發票。
例如,一般納稅人甲公司在4月份曾開具一份銷售鋼材的增值稅發票,銷售額10000元,適用稅率17%,銷項稅額1700元。時至6月份,購買方發現原開具的該份發票的納稅人識別號有誤,要求重新開具發票。此時,甲公司應先按照原發票(銷售額10000元、適用稅率17%、銷項稅額1700元)開具紅字發票,然后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雖然此時銷售鋼材的適用稅率已由17%調整為16%了,但該份重新開具的發票,適用稅率必須仍然還是17%而非16%的稅率。
——6月份以后申報5月份以前的增值稅應如何填寫納稅申報表?
問:2016年6月1日開始使用的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已無17%、11%稅率欄,以后如果有所屬期5月份以前的增值稅需要申報,如何填寫申報表呢?
解析:
從2018年5月1日開始,部分增值稅稅率進行了調整(原適用17%稅率的調整為16%、原適用11%稅率的調整為10%),鑒于稅款所屬期5月份的增值稅在6月份進行申報,國家稅務總局對《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的兩張附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本期銷售情況明細)和《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三)》(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扣除項目明細)中原來的17%項目、11%項目的欄次名稱相應修改為16%欄次、10%欄次,并從6月份開始使用。
同時,考慮到在實務中存在納稅人在6月份以后還會需要申報稅款所屬期是5月份以前的增值稅的情況,國家稅務總局已下文明確規定,納稅人申報適用17%、11%的原稅率應稅項目時,按照申報表調整前后的對應關系,分別填寫在相關欄次中。
具體來說,從6月份申報期開始,新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已無17%、11%稅率欄,納稅人如果要申報以往17%或11%的應稅項目,可以分別填寫在16%項目或10%項目的相關欄次內。也就是申報原“17%稅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填寫在新申報表“16%稅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相應欄次;申報原“17%稅率的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的,填寫在新申報表“16%稅率的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相應欄次。
例如,某公司在6月份發現4月份少申報未開具發票的貨物銷售額10萬元,需要申報補繳4月份的增值稅1.7萬元,在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本期銷售情況明細)時,就在第1行“16%稅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相關欄次,“未開具發票”項下的第5列“銷售額”欄次中填寫10萬元,在第6列“銷項(應納)稅額”欄次填寫1.7萬元。
(來源:稅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