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八條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制度。
增值稅退稅分為4種情況,其中留抵退稅不退附加,但可以從后續計稅依據中抵稅。
增值稅留抵退稅的四種情況如何處理
(1)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等優惠政策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實行先征后返等辦法有關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72號)中對三稅(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下同)實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辦法的,除另有規定外,對隨三稅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一律不予退(返)還。”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第一條第一項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7%稅率(現為13%)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案例:
A軟件企業為位于市區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軟件產品,按13%繳納增值稅,2019年9月取得銷售額(含稅)50萬元,當月購進生產材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20萬元,票面注明的稅額為2.6萬元。當月除雇員工資外無其他開銷。
此時A企業應納增值稅稅額=50÷1.13×0.13-2.6=3.15(萬元)
應納城建及教育附加=3.15×(7%+3%)=0.32(萬元)
應即征即退的增值稅額=3.15-50÷1.13×3%=1.82(萬元)
此時不退還城建及教育附加。
(2)2019年10月以后的留抵稅額退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80號)規定,對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的納稅人,允許其從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征)依據中扣除退還的增值稅稅額。”
案例:
A房地產企業為位于市區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2019年3月底無留抵稅額。2019年4月末留抵稅額為20萬元,此后每個月均取得進項且無銷售額,A公司納稅信用等級為B級,且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優惠政策,未因偷稅被處罰,也不涉及出口退稅及虛開發票。2019年9月底,留抵稅額為55萬元,其中50萬元為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可抵扣進項,5萬元為取得旅客運輸服務電子普通發票上注明的稅額。
此時A企業可申請退還的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60%=55×50÷55×60%=30(萬元)
此時不退還城建及教育附加,但在10月及后續所屬期申報稅款時,可以按應納增值稅稅額減去30萬元的余額,作為計算繳納城建及教育附加的依據。
(3)出口退稅
根據《財政部關于城市維護建設稅幾個具體業務問題的補充規定》(財稅字〔1985〕第143號)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對出口產品退還產品稅,增值稅的,不退還已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
案例:
A自營出口生產企業為位于市區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出口貨物的征稅稅率為13%,退稅率為10%。2019年9月,購進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進項稅額34萬元,已驗收入庫。上期留抵稅額6萬元。本月內銷貨物不含稅銷售額100萬元,出口貨物銷售額折合人民幣200萬元。
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征稅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200×(13%-10%)=6(萬元)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留抵稅額=100×13%-(34-6)-6=-21(萬元)
出口貨物“免、抵、退”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額抵減額=200×10%=20(萬元)
當期應納稅額-21萬元,免抵退稅額20萬元,應退稅額為20萬元,剩余1萬元(21-20)作為留抵稅額結轉下期抵扣。
此時附加稅費不能退還。
(4)其他原因多繳納稅款退稅
多繳納稅款是否可以退稅目前沒有明確規定,但并無禁止性規定,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后應當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
多繳增值稅導致多繳納的附加稅也屬于稅收征管法所規定的多繳納稅款,沒有禁止性規定的情形下,應可隨增值稅一同退還。
根據財稅字〔1985〕第143號文件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對由于減免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而發生的退稅,同時退還已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此處的減免不包括出口退稅、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基本只剩下直接減免,但直接減免的情況下,增值稅根據減免后的金額入庫,而城建及附加根據實繳增值稅金額計算入庫,按理說不存在退稅的情形。因此,筆者理解,此處的減免可能存在兩種情況,一是由于新發布的優惠政策溯及既往,導致過去多繳稅的企業申請退稅;二是納稅人政策理解不到位導致未享受優惠,從而對多繳納稅款申請退稅。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從征管法規定及財稅字〔1985〕第143號文件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可以確定除出口退稅、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留抵退稅外的增值稅多繳納退稅,可以一并退還三項附加稅費。
A投資企業為位于市區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2019年9月,取得一筆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100萬元,出納人員填列申報表時,誤將該股息紅利認定為金融商品轉讓收益,按5.66(100÷1.06×6%)申報繳納了增值稅,隨之入庫的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為0.57萬元。2019年10月,A公司發現該問題,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多繳的稅款,稅務機關應予以退還5.66萬元增值稅及0.57萬元的附加稅費。
(來源:《稅務規劃》2019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