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購置已使用固定資產,近年國家出臺了不少政策,但需要重點關注以下兩方面的問題:
增值稅處理
例:2017年3月,一般納稅人甲建筑公司從一般納稅人乙建筑公司購買一臺已使用過的建筑設備,乙公司該設備購買于2015年。
1.乙公司銷售已使用固定資產能否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資產,按照現行舊貨相關增值稅政策執行?!秶叶悇湛偩株P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規定,納稅人銷售舊貨,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自行開具或者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那么,乙公司銷售該設備是否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7號),一般納稅人銷售已使用固定資產適用簡易征稅辦法及納稅人銷售舊貨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此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期間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0號)又明確,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政策的,可以放棄減稅,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繳納增值稅,并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有觀點認為,營改增后按照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營改增納稅人銷售其在營改增前購置的固定資產不能再執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0號文件可以放棄減稅并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規定。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是不恰當的。因為,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0號文件發布前出臺的相關行業營改增的文件,就和財稅〔2016〕36號文件有同樣的規定(即對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資產,按照舊貨相關增值稅政策執行)。因此,本案例中乙公司銷售其營改增前購置的設備,可以適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0號的規定,即可以放棄減稅,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給甲公司。
2.甲公司再次銷售該設備如何繳納增值稅?
根據相關法規,目前一般納稅人銷售已使用固定資產只有以下幾種情況才能按簡易辦法征稅:(1)2009年1月1日增值稅轉型改革前購入的固定資產;(2)納稅人身份為小規模納稅人時購入的固定資產;(3)營改增前購入的固定資產;(4)購入的固定資產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不得抵扣且未抵扣增值稅。因此,甲公司在營改增后購入的固定資產,即使乙公司未放棄減稅而未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從而使甲公司未能抵扣增值稅,甲公司再次銷售該設備也不屬上述情形中的任何一種,應該按適用稅率繳納增值稅。
折舊年限的確定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對企業不同類別的固定資產規定了最低折舊年限,并不考慮企業購入的固定資產是否在其他單位已使用過。但是,當企業購入的固定資產在其他單位已使用過,其實際可使用年限低于稅法規定的最低使用年限時,若仍按不低于稅法規定的最低年限計提折舊,顯然并不符合該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及其經濟利益的實現方式。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1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4號)都規定,企業購置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其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減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但是,這些都是關于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的規定。
對于企業購置已使用固定資產不符合加速折舊條件下如何確定折舊年限的問題,國家稅務總局目前并無明確規定??梢詤⒖家恍┑胤揭幎?,如《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公告》(河北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5號)明確,企業購進舊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不得低于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減去已經使用年限。
(來源:中國稅務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