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貿綜合服務企業(下稱“綜服企業”)是近年來涌現出的外貿服務新業態,主要向中小型生產企業提供代辦報關報檢、物流、退稅、結算、信保等外貿相關服務。我國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發展迅速,通過創新商業模式,運用互聯網、大數據,為中小企業開拓國際市場、降低貿易成本、緩解融資困難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也為促進我國對外貿易結構調整和供給側改革、培育外貿出口新優勢作出了重要貢獻。
之前政策規定綜服企業代理生產企業辦理出口退(免)稅業務并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視為綜服企業的自營出口業務,由綜服企業申報出口退(免)稅,并承擔退稅主體責任。這樣,實際出口貨物是生產企業,綜服企業僅代辦相關業務,對出口貨物的真實性難以掌握。發生出口騙稅時,騙稅的主體責任由綜服企業承擔,而生產企業卻不承擔任何騙稅責任。綜服企業僅收取服務費,也無力承擔騙稅的相關處罰。
為解決上述問題,國家稅務總局于2017年9月13日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完善外貿綜合服務企業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5號),對外貿綜合服務企業代生產企業辦理出口退(免)稅事項的有關問題作了進一步明確。新政策于2017年11月1日正式施行。
《公告》本著“誰出口、誰退稅、誰主責”的原則,對綜服企業代辦退稅業務,改生產企業為退稅主體,退稅款退給生產企業,生產企業承擔主體責任;綜服企業則是提供代辦退稅服務,并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此外,綜服企業的自營和代理這兩種出口退稅業務仍按現有管理規定辦理。這樣綜服企業可以根據不同經營業務,選擇相應的退稅模式?!豆妗返某雠_,既滿足了綜服企業目前代辦退稅業務經營的條件,又解決了此前綜服企業承擔責任與經營業務不一致的問題。
新政策和原政策相比有哪些主要的變化
還原外貿綜合服務業務實質。
綜服企業與生產企業之間不存在真正的購銷關系,新政策還原了外貿綜合服務實為代理服務的業務實質,規定出口合同為生產企業與境外單位和個人簽訂,生產企業與綜服企業之間簽訂的為外貿綜合服務合同(協議),為后續出口退稅管理和綜服企業、生產企業分別承擔相應的責任理順了關系。
明確稅收管理的責任主體。
新政策在稅收違法責任劃分上把生產企業作為主要責任人進行對待,明確了“代辦退稅的出口業務,如發生騙取出口退稅等涉稅違法行為的,生產企業應作為責任主體承擔法律責任”,并且規定“代辦退稅的出口業務有按規定應予追回退稅款情形的,由生產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向生產企業進行追繳”。
將生產企業納入出口企業監管范圍。
新政策規定生產企業委托代辦退稅前應按規定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和委托代辦退稅備案,同時明確“生產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應參照對供貨企業出口退(免)稅風險管理的有關規定,加強對生產企業的風險管理工作。發現生產企業存在異常情形的,應有針對性地開展評估核查工作”。將生產企業納入出口企業監管范圍,實現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全鏈條管理,有效加強了防范和打擊騙取國家出口退稅的力度。
外貿綜合服務企業代辦退稅的條件
根據稅務總局2017年35號公告的規定,綜服企業代國內生產企業辦理出口退(免)稅事項,需同時符合以下兩個條件:
(1)符合商務部等部門規定的綜服企業定義,并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根據商貿函759號文的規定,綜服企業是指具備對外貿易經營者身份,接受國內外客戶委托,依法簽訂綜合服務合同(協議),依托綜合服務信息平臺,代為辦理包括報關報檢、物流、退稅、結算、信保等在內的綜合服務業務和協助辦理融資業務的企業。
?。?)企業內部已建立較為完善的代辦退稅內部風險管控制度,并已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同時具備以上兩個條件的綜服企業,可向綜服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從事代辦退稅業務。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只能代國內生產企業辦理出口退(免)稅事項,不能代國內流通企業辦理出口退(免)稅事項。
綜服企業代辦退稅業務注意事項
綜服企業在為生產企業首次代辦退稅前,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代辦退稅情況備案表》,同時將下列資料留存備查:
?。?)與生產企業簽訂的外貿綜合服務合同(協議)。
?。?)每戶委托代辦退稅生產企業的《代辦退稅情況備案表》?!洞k退稅情況備案表》的內容發生變化時,綜服企業應自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重新報送該表。
(3)綜服企業代辦退稅內部風險管控信息系統建設及應用情況。
綜服企業首次辦理代辦退稅備案時,應將企業代辦退稅內部風險管控制度一次性報主管稅務機關。
綜合服務業務取得收入、應退稅款如何申報、計算
綜服企業向生產企業代為辦理報關、報檢、物流、退稅、結算等綜合服務取得的收入,應按規定申報繳納增值稅。
綜服企業應參照外貿企業出口退稅申報相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單獨申報代辦退稅,應退稅額按代辦退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金額”和出口貨物適用的出口退稅率計算。應參照外貿企業自營出口業務有關備案單證的規定進行單證備案。
應退稅額=代辦退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金額”×出口貨物適用的出口退稅率
外貿綜合服務業務發票的開具和繳稅有何要求
生產企業代辦退稅的出口貨物,應先按出口貨物離岸價和增值稅適用稅率計算銷項稅額并按規定申報繳納增值稅,同時向綜服企業開具備注欄內注明“代辦退稅專用”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下稱“代辦退稅專用發票”),作為綜服企業代辦退稅的憑證。
出口貨物離岸價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的,其人民幣折合率可以選擇銷售額發生的當天或者當月1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
代辦退稅專用發票上的“金額”欄次須按照換算成人民幣金額的出口貨物離岸價填寫。
綜服企業代辦出口退稅業務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稅務總局2017年35號公告中明確了如下兩種情形的涉稅主體法律責任:
?。?)代辦退稅的出口業務發生涉稅違法違規情形的,稅務機關將對綜服企業進行相應的處罰。
?。?)代辦退稅的出口業務如發生騙取出口退稅等涉稅違法行為的,生產企業應作為責任主體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綜服企業發生參與生產企業騙取出口退稅等涉稅違法行為的,應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且36個月內(自綜服企業收到稅務機關行政處罰決定或審判機關判決、裁定文書次月算起,具體日期以出口貨物報關單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不得從事代辦退稅業務。
(來源:中國會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