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對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優惠政策落實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進行了明確。同時,《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也作出了相應調整,本文就該表調整后發生了哪些變化及如何填報等問題逐一梳理,供讀者參考。
變化一:細化人員人工費用的填報
對外聘研發人員的內涵予以延展。40號公告將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務用工協議,由勞務派遣企業實際支付給外聘研發人員的工資、薪金等費用,納入加計扣除范圍。
填報方法。A107012表第7行,填報納稅人外聘研發人員發生的勞務費用或納稅人與勞務派遣企業簽訂研發人員勞務用工協議發生的勞務費用,以及臨時聘用研發人員發生的勞務費用。
對工資、薪金范圍予以拓展。40號公告規定,工資、薪金包括按規定可以在稅前扣除的對研發人員股權激勵的支出,即明確對研發人員的股權激勵支出可以加計扣除。
填報方法。A107012表第5行,填報納稅人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包括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輔助人員)發生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以及按規定可以在稅前扣除的對研發人員股權激勵的支出。
變化二:調整加速折舊費用的填報
40號公告規定,企業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符合稅法規定且選擇加速折舊優惠政策的,在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時,就稅前扣除的折舊部分計算加計扣除。用于研發活動的無形資產,符合稅法規定且選擇縮短攤銷年限的,在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時,就稅前扣除的攤銷部分計算加計扣除。即40號公告將加速折舊費用的歸集方法調整為就稅前扣除的折舊、攤銷部分計算加計扣除。對符合稅法規定且選擇加速折舊的儀器、設備和縮短攤銷年限的無形資產,不再采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所規定的,加速折舊費用享受加計扣除政策以會計、稅收折舊孰小為原則。
填報方法。A107012表第17行、第20行,分別填報納稅人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或無形資產,符合稅收規定且選擇加速折舊(攤銷)優惠政策的,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折舊(攤銷)金額。此外,A107012表就研發費用是否資本化,設置第40行“(一)本年費用化金額”和第41行“(二)本年資本化金額”填報行次。為滿足計算本年允許扣除的研發資本化支出金額的需要,設置第42行和第43行,用于填報研發活動本年形成無形資產的攤銷額,及以前年度形成無形資產本年攤銷額。
變化三:正列舉其他費用
40號公告細化其他相關費用口徑,明確其他相關費用指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如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從上述定義不難看出,40號公告就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進行了詳細的列舉,無“等”或其他,未列明費用不得加計扣除,避免任意擴大其他費用的范圍。如用于研發活動的在用建筑物的折舊費等,不得作為其他費用在稅前加計扣除。
填報方法。A107012表第29行~第34行,詳細羅列了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此外,需關注A107012表第35行“經限額調整后的其他相關費用”,根據研發活動分析匯總填報。如納稅人當年可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項目數量不止一個,需要按項目分別計算限額。此類費用總額不得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
變化四:明確委托研發加計扣除
40號公告明確委托方享受加計扣除優惠,該權益不得轉移給受托方。將研發活動發生費用界定為委托方實際支付給受托方的費用,并明確提供研發費用支出明細情況的適用范圍。僅在委托關聯方開展研發活動時,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發過程中實際發生的研發項目費用支出明細情況;對委托非關聯方研發的,無須提供研發費用支出明細情況。
填報方法。在原A107014表基礎上,A107012表增加委托研發費用的填報,第36行~第38行填報委托外部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之所以將“其中: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放在第38行單列,是考慮企業委托境外研發所發生的費用不得加計扣除。這里受托研發的境外機構是指依照外國和地區(含港澳臺)法律成立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受托研發的境外個人是指外籍(含港澳臺)個人。
重點提示
40號公告多處強調,研發活動與生產經營等非研發活動共同發生的費用,需要按合理方法在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等非研發費用間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計扣除。在填報A107012表時,將應分配計入研發費用的部分填入相應欄次。
(來源:中國稅務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