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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稅調整政策”20大業務實操難點整理

            發布時間:2018年05月02日         瀏覽次數: 文字顯示:     



              增值稅稅率調整、小規模納稅人登記標準調整、不同時點下發票的開具與納稅申報等業務處理規定,政策是一波接一波的下發,我相信財稅同行也是看得眼花繚亂吧。


              為了讓大家及時、全面、準確的掌握政策,昌堯講稅“掘地三尺”同大家一起來深度剖析政策、運用政策,但愿能對你有所幫助。


              難題01:增值稅稅率調整后,原適用稅率17%與11%還有嗎?


              政策依據:


              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9號)附件1中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本期銷售情況明細)中的第1欄、第2欄、第4a欄、第4b欄項目名稱分別調整為“16%稅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16%稅率的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10%稅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10%稅率的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同時,第3欄“13%稅率”相關列次不再填寫。(公告2018年第17號)


              政策解析:


              通過對以上政策的分析,結合調整后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相關資料的欄次設計,已無適用稅率17%與11%(部分業務會維持一段時間,具體見本文以下內容解析)。


              難題02:增值稅稅率調整后,還能開具原適用稅率17%與11%的發票嗎?


              政策依據:


              一般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未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需要補開增值稅發票的,應當按照原適用稅率補開。(公告2018年第18號)


              政策解析:


              通過對以上政策的分析,也就是說在2018年5月1日之前發生的業務,由于沒有開具發票,需要補開發票的,按原適用稅率17%與11%開具。


              難題03:增值稅稅率調整了,沒有原適用稅率17%與11%,如果要開具原適用稅率17%與11%的發票,稅率怎么填?


              政策依據:


              增值稅發票稅控開票軟件稅率欄次默認顯示調整后稅率,一般納稅人發生上述行為可以手工選擇原適用稅率開具增值稅發票。(公告2018年第18號)


              政策解析:


              通過對以上政策的分析,也就是說2018年5月1日后,增值稅開票系統稅率欄次默認顯示調整后稅率(即16%、10%、6%),如果企業發生需要開具原適用稅率17%與11%的業務發票時(具體業務在本文以下內容中解析),需要進行手工選擇適用稅率17%或11%。


              難題04:企業發生哪些業務?按原適用稅率17%與11%,辦理增值稅納稅業務。


              政策依據:


              一般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已按原適用稅率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發票;開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的,先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發票后,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公告2018年第18號)


              一般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未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需要補開增值稅發票的,應當按照原適用稅率補開。(公告2018年第18號)


              政策解析:


              通過對以上政策的解析,也就是說出現以下情形時,適用原增值稅稅率17%與11%:


              1、2018年5月1日之前已經開具發票,發生開票有誤、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時;


              2、2018年5月1日之前,應稅銷售行為已經發生,2018年4月30日之后,需要補開增值稅發票時;


              難題05:正在施工的在建項目,2018年5月1日后如何開具發票?


              政策依據: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文相關規定:


              第一條: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7%和11%稅率的,稅率分別調整為16%、10%。


              第六條: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執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稅率、扣除率、出口退稅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文相關規定:


              一般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未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需要補開增值稅發票的,應當按照原適用稅率補開。


              政策解析:


              通過對以上政策的分析,截止到本文發稿時間,對于正在施工的在建項目,如果工程已完工的部分,在2018年5月1日前由于沒有開具發票,應當按照原適用稅率補開發票,否則,按調整后的增值稅適用稅率開具發票。


              難題06:2018年5月1日后取得5月1日前開具的農產品普通發票,如何計算抵扣?


              政策依據: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文相關規定:


              第二條: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原適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調整為10%。


              第三條:納稅人購進用于生產銷售或委托加工16%稅率貨物的農產品,按照12%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第六條: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執行。


              政策解析:


              通過對以上政策的分析,2018年5月1日前開具的農產品銷售產品,符合增值稅計算抵扣規定的,仍然按原適用稅率算抵扣。


              難題07:2018年5月1日前購進的貨物,5月1日后用于集體福利、個人消費等不得抵扣的項目時,如何作進項稅額轉出?


              政策依據: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文相關規定:


              第一條: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7%和11%稅率的,稅率分別調整為16%、10%。


              第六條: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執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稅率、扣除率、出口退稅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政策解析:


              通過對以上政策的分析,截止到本文發稿時,除政策有特殊規定外(特殊規定本文已有分析),均按調整后適用稅率作進項稅額轉出。


              難題08:正在執行的合同,2018年5月1日前后,是否適用不同的適用稅率?


              政策依據: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文相關規定:


              第一條: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7%和11%稅率的,稅率分別調整為16%、10%。


              第六條: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執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稅率、扣除率、出口退稅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文相關規定:


              一般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未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需要補開增值稅發票的,應當按照原適用稅率補開。


              政策解析:


              通過對以上政策的分析,截止到本文發稿時,也就是說2018年5月1日前發生的銷售行為按原適用稅率納稅,2018年5月1日后發生的銷售行為按調整后的適用稅率,跟是否是正在執行的合同沒有關系,以實行的銷售行為發生時間為準。


              難題09:2018年5月1日后開具原適用稅率的發票,如何申報納稅?


              政策依據:


              納稅人申報適用17%、11%的原增值稅稅率應稅項目時,按照申報表調整前后的對應關系,分別填寫相關欄次。(公告2018年第17號)


              政策解析:


              通過對以上政策的分析,雖然調整后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沒有原適用稅率17%、11%的欄次,但當企業按規定開具原適用稅率的發票時,在申報納稅時,按照申報表調整前后的對應關系,分別填寫相關欄次,進行納稅申報。


              難題10:2018年5月1日前收到的租賃服務預收款,2018年5月1日后開具發票,適用何種稅率?


              政策依據:


              納稅人提供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財稅〔2017〕58號)


              一般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未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需要補開增值稅發票的,應當按照原適用稅率補開。(公告2018年第18號)


              政策解析:


              通過對以上政策的分析,租賃服務采用預收款方式的,在收到預收款時就發生了增值稅納稅義務,在2018年5月1日前收到的預收款,在2018年5月1日后開具發票,屬于補開發票行為,應當按照原適用稅率補開,即一般計稅方法下,按11%的適用稅率開具發票。


              由于篇幅問題,未完待續......



            (來源:昌堯講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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