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維碼】
【業務描述】
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稅款后,已經向納稅人開具稅法規定或國家稅務總局認可的記載完稅情況的其他憑證,納稅人需要換開正式完稅憑證的;納稅人遺失已完稅的各種稅收票證(《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印花稅票和《印花稅票銷售憑證》除外),需要重新開具的,稅務機關按規定為其開具或重開。
·國稅、地稅通用業務。
·縣級業務。
【政策依據】
《稅收票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8號)
《國家稅務總局〈稅收票證管理辦法〉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稅收票證管理辦法〉若干問題的通知》(稅總函〔2013〕339號)
【受理部門】
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場所),具體地址可在各地稅務機關官網查詢,或撥打12366納稅服務熱線查詢。
【辦理時限】
稅務機關辦理時限
報送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完整的,受理后即時辦結。
【報送資料】
(1)提供稅務登記證副本(自然人提供本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2)換開完稅憑證的相關資料:稅法規定或國家稅務總局認可的記載完稅情況的其他憑證。
(3)重開完稅憑證的相關資料:納稅人完稅憑證持有聯次遺失聲明資料。
【基本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