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維碼】
【業務描述】
經批準采取匯總申報繳納所得稅的非居民企業,其履行匯總納稅的機構、場所于每年5月31日前需開具《非居民企業匯總申報企業所得稅證明》的,所在地稅務機關為其開具。
·國稅、地稅通用業務。
·縣級業務。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規程〉的通知》(國稅發〔2009〕11號)
【受理部門】
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場所),具體地址可在各地稅務機關官網查詢,或撥打12366納稅服務熱線查詢。
【辦理時限】
(一)納稅人辦理時限
每年5月31日前
(二)稅務機關辦理時限
報送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完整的,受理后即時辦結。
【報送資料】
匯總申報繳納所得稅的證明材料。
【基本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