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維碼】
【業務描述】
利用外國政府貸款或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建設的項目,招標機構在招標完畢并待中標企業簽訂的供貨合同生效后,向其所在地稅務機關申請辦理《中標證明通知書》的,稅務機關按規定為其辦理,并直接寄送給中標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
·國稅業務。
·縣級業務;市級業務;省級業務。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5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退(免)稅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全國稅務機關出口退(免)稅管理工作規范(1.0版)〉的通知》(稅總發〔2014〕155號)
【受理部門】
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場所),具體地址可在各地稅務機關官網查詢,或撥打12366納稅服務熱線查詢。
【辦理時限】
稅務機關辦理時限
報送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完整的,受理后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相關資料信息等需進一步核實真實性的除外)。
【報送資料】
(1)《中標證明通知書》及中標設備清單表。
(2)財政部門《關于外國政府貸款備選項目的通知》或財政部門與項目的主管部門或政府簽訂的《關于××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轉貸協議(或分貸協議、執行協議)》的原件和注明有與原件一致字樣的復印件(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原件與復印件一致后,原件退回)。
(3)中標項目不退稅貨物清單。
(4)中標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名稱、地址、郵政編碼。
(5)貸款項目中,屬于外國企業中標再分包給國內企業供應的機電產品,還需提供招標機構對分包合同出具的驗證證明。
(6)貸款項目中屬于聯合體中標的,還需提供招標機構對聯合體協議出具的驗證證明。
【基本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