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維碼】
【業務描述】
出口企業以來料加工貿易方式出口貨物并辦理海關核銷手續后,稅務機關依申請為其辦理來料加工出口貨物免稅核銷手續。
出口企業從事來料加工委托加工業務的,應在海關辦結核銷手續的次年5月15日前,稅務機關依申請辦理來料加工出口貨物免稅核銷手續。
未按規定辦理來料加工出口貨物免稅核銷手續或者不符合辦理免稅核銷規定的,委托方應按規定補繳來料加工加工費的增值稅、消費稅。
·國稅業務。
·縣級業務;市級業務;省級業務。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5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全國稅務機關出口退(免)稅管理工作規范(1.0版)〉的通知》(稅總發〔2014〕15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退(免)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5年第29號)
【受理部門】
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場所),具體地址可在各地稅務機關官網查詢,或撥打12366納稅服務熱線查詢。
【辦理時限】
稅務機關辦理時限
報送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完整的,受理后即時辦結。
【報送資料】
(1)《來料加工出口貨物免稅證明核銷申請表》及正式申報電子數據。
(2)海關簽發的核銷結案通知書。
(3)出口貨物報關單中非“出口退稅專用”聯原件或復印件。
(4)《來料加工免稅證明》。
(5)加工企業開具的加工費的普通發票原件及復印件。
【基本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