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維碼】
【業務描述】
非居民企業間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等財產的交易雙方和籌劃方,以及被間接轉讓股權的中國居民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交易事項。
·國稅、地稅通用業務。
·縣級業務。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69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7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等文件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22號)。
《關于非居民企業間接轉讓財產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號)。
【受理部門】
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具體地址可在各地稅務機關官網查詢,或撥打12366納稅服務熱線查詢。
【辦理時限】
報送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完整,稅務機關在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結。
【報送資料】
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的交易雙方和籌劃方,以及被間接轉讓股權的中國居民企業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股權轉讓事項,并提交以下資料:
(1)股權轉讓合同或協議(為外文文本的需同時附送中文譯本,下同)。
(2)股權轉讓前后的企業股權架構圖。
(3)境外企業及直接或間接持有中國應稅財產的下屬企業上兩個年度財務、會計報表。
(4)對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交易是否具有合理商業目的、是否規避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的情況說明。
(5)有關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交易整體安排的決策或執行過程信息(按照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
(6)境外企業及直接或間接持有中國應稅財產的下屬企業在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方面的信息,以及內外部審計情況(按照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
(7)用以確定境外股權轉讓價款的資產評估報告及其他作價依據(按照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
(8)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交易在境外應繳納所得稅情況(按照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
(9)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具有合理商業目的、未規避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的證據信息(按照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
(10)其他相關資料(按照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
【基本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