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維碼】
【業務描述】
非居民企業發生以下符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第七條第(一)、(二)項規定的情形,并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應于股權轉讓合同或協議生效且完成工商變更登記手續30日內進行備案:
1.非居民企業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業轉讓其擁有的居民企業股權,沒有因此造成以后該項股權轉讓所得預提稅負擔變化,且轉讓方非居民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承諾在3年(含3年)內不轉讓其擁有受讓方非居民企業的股權;包括因境外企業分立、合并導致中國居民企業股權被轉讓的情形。
2.非居民企業向與其具有100%直接控股關系的居民企業轉讓其擁有的另一居民企業股權。
·國稅、地稅通用業務。
·縣級業務。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69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7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等文件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22號)。
【受理部門】
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具體地址可在各地稅務機關官網查詢,或撥打12366納稅服務熱線查詢。
【辦理時限】
(一)納稅人辦理時限
非居民企業應于股權轉讓合同或協議生效且完成工商變更登記手續30日內進行備案
(二)稅務機關辦理時限
報送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完整的,受理后即時辦結。
【報送資料】
股權轉讓方、受讓方或其授權代理人應提供:
(1)《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備案表》2份。
(2)股權轉讓業務總體情況說明,應包括股權轉讓的商業目的、證明股權轉讓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股權轉讓前后的公司股權架構圖等資料。
(3)股權轉讓業務合同或協議(外文文本的同時附送中文譯本)。
(4)工商等相關部門核準企業股權變更事項證明資料。
(5)截至股權轉讓時,被轉讓企業歷年的未分配利潤資料。
【基本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