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維碼】
【業務描述】
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稅收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確定的申報內容,在季度或月份終了后15日內,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國稅、地稅通用業務。
·縣級業務。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居民企業報告境外投資和所得信息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2015年版)等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5年第3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5年第7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企業所得稅預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9〕3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77號)
【受理部門】
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具體地址可在各地稅務機關官網查詢,或撥打12366納稅服務熱線查詢。
【辦理時限】
(一)納稅人辦理時限
1. 納稅申報期限為月份或者季度的自終了之日起15日內進行納稅申報;
2. 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滿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內有連續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數順延。
(二)稅務機關辦理時限
報送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完整,受理后即時辦結。
【報送資料】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和年度納稅申報表(B類,2015年版)》3份。
(2)符合條件的境外投資居民企業在辦理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時向稅務機關填報《居民企業參股外國企業信息報告表》。
【基本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