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維碼】
【業務描述】
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賬簿不健全,不能準確核算收入或成本費用,以及無法據實申報的非居民企業,自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自實際終止經營之日起60日內,向稅務機關申報年度企業所得稅,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國稅、地稅通用業務。
·縣級業務。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等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5年第30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10〕19號)
【受理部門】
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具體地址可在各地稅務機關官網查詢,或撥打12366納稅服務熱線查詢。
【辦理時限】
(一)納稅人辦理時限
1. 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或在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應自實際終止經營之日起60日內。
2. 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滿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內有連續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數順延。
(二)稅務機關辦理時限
報送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完整,受理后即時辦結。
【報送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季度和年度納稅申報表(適用于核定征收企業)/(不構成常設機構和國際運輸免稅申報)》3份。
【基本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