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維碼】
【業務描述】
單位納稅人、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國稅、地稅通用業務。
·縣級業務。
【政策依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稅務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納稅人填報涉稅文書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10〕10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的通知》(稅總發〔2014〕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新稅收服務和管理的意見》(稅總發〔2014〕8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進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三證合一”改革的若干意見》(稅總發〔2014〕15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全國稅收征管規范(1.0版)〉的通知》(稅總發〔2015〕4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創新稅收服務的通知》(稅總函〔2014〕29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創新稅收服務措施逐步復制推廣方案〉的通知》(稅總函〔2014〕545號)
【受理部門】
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場所),具體地址可在各地稅務機關官網查詢,或撥打12366納稅服務熱線查詢。
【辦理時限】
(一)納稅人辦理時限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但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有關部門批準設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二)稅務機關辦理時限
報送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完整的,受理后即時辦結。
【報送資料】
(1)《稅務登記表(適用單位納稅人)》(實行國稅局、地稅局聯合辦理稅務登記證的,應提供2份)。
(2)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3)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4)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復印件。
(5)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6)納稅人跨縣(市)設立的分支機構辦理稅務登記時,還應提供總機構的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
(7)改組改制企業還應提供有關改組改制的相關文件原件及復印件。
(8)汽油、柴油消費稅納稅人還應提供:
——生產企業基本情況表。
——生產裝置及工藝路線的簡要說明。
——企業生產的所有油品名稱、產品標準及用途。
(9)外商投資企業還應提供商務部門批復設立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10)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還應提供:
——注冊地址及經營地址證明(產權證、租賃協議)原件及復印件;如為自有房產,應提供產權證或買賣契約等合法的產權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如為租賃的場所,應提供租賃協議原件及復印件,出租人為自然人的還應提供產權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
——首席代表(負責人)護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證件的原件及復印件。
——外國企業設立代表機構的相關決議文件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其他代表機構名單(包括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首席代表姓名等)。
【基本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