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維碼】
【業務描述】
·國稅、地稅通用業務。
·縣級業務。
具有以下情形的納稅人申報辦理臨時登記:
(1)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并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費或租金的承包人或承租人。
(2)境外企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
(3)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也未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
(4)非正常戶納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者申請辦理新的稅務登記的。
(5)境外注冊中資控股居民企業。
【政策依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稅務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境外注冊中資控股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4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納稅人填報涉稅文書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10〕10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國家稅務局 地方稅務局合作的意見》( 國稅發〔2011〕7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新稅收服務和管理的意見》(稅總發〔2014〕8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進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三證合一”改革的若干意見》(稅總發〔2014〕15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全國稅收征管規范(1.0版)〉的通知》稅總發〔2015〕4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創新稅收服務的通知》(稅總函〔2014〕29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創新稅收服務措施逐步復制推廣方案〉的通知》(稅總函〔2014〕545號)
【受理部門】
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場所),具體地址可在各地稅務機關官網查詢,或撥打12366納稅服務熱線查詢。
【辦理時限】
(一)納稅人辦理時限
未取得營業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的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和個人外,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工程作業或提供勞務的,應當自項目合同或協議(以下簡稱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手續。
(二)稅務機關辦理時限
報送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完整的,受理后即時辦結。
【報送資料】
(1)《稅務登記表(適用臨時稅務登記納稅人)》(實行國稅局、地稅局聯合辦理稅務登記證的,應提供2份)。
(2)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主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3)項目合同或協議原件及復印件(承包承租人及境外企業提供)。
(4)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的原件及復印件(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也未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納稅人不提供)。
(5)境外注冊中資控股居民企業還應提供居民身份認定書、境外注冊登記證件。
【基本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