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維碼】

【業務描述】
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向原主管稅務機關提出辦理遷出。
·國稅、地稅通用業務。
·縣級業務。
【政策依據】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稅務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一般納稅人遷移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7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行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有關問題的公告》(2014年第7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納稅人填報涉稅文書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10〕10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全國稅收征管規范(1.0版)〉的通知》稅總發〔2015〕48號
【受理部門】
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場所),具體地址可在各地稅務機關官網查詢,或撥打12366納稅服務熱線查詢。
【辦理時限】
(一)納稅人辦理時限
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二)稅務機關辦理時限
報送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完整的,受理后20個工作日內辦結。
【報送資料】
(1)《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
(2)稅務登記證件。
(3)《發票領用簿》及未驗舊、未使用發票。
(4)住所、經營地點變動的相關證明資料原件及復印件。
(5)使用增值稅稅控系統的增值稅納稅人應提供金稅盤、稅控盤和報稅盤,或者提供金稅卡和IC卡。
(6)其他按規定應收繳的設備。
【基本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