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維碼】
【業務描述】
實行定期定額征收的個體工商戶需要停業的,在停業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停業登記。
納稅人停業期滿不能及是恢復生產經營的,應當在停業期滿前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延長停業登記。
·國稅、地稅通用業務。
·縣級業務。
【政策依據】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新稅收服務和管理的意見》(稅總發〔2014〕8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創新稅收服務的通知》(稅總函〔2014〕298號)
【受理部門】
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場所),具體地址可在各地稅務機關官網查詢,或撥打12366納稅服務熱線查詢。
【辦理時限】
(一)納稅人辦理時限
無。
(二)稅務機關辦理時限
報送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完整的,受理后即時辦結。
【報送資料】
(1)《停業復業報告書》2份。
(2)稅務登記證件。
(3)《發票領用簿》及未驗舊、未使用的發票。
【基本流程】